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9.0.1 电站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9.0.2 位于严寒或寒冷地区的电站,应设置供暖设施;其他地区可根据工艺与设备需要设置供暖设施。电池室内不应采用明火取暖。铅酸电池、液流电池等有氢气析出的电池室,采用电采暖时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9.0.3 电池室内设计温度参数应符合表9.0.3的规定。
表9.0.3 电池室内设计温度参数
9.0.4 电池室内通风量应按空气中的最大含氢量不超过0.7%计算,且不应小于3次/h。铅酸电池、液流电池等有氢气析出的电池室,通风空调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9.0.5 配电装置室夏季室内温度不宜高于40℃,通风系统进排风设计温差不应超过15℃。
9.0.6 电气设备房间内不应布置有压的热水管、蒸气管道或空调水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