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9号!)
珠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6《日七届2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钟世—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审【核、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区—人民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审,核、交易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调配!、,建设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除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建设主?体外任何单位不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严!禁,党政:。机关: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集资合作建房
】第,六条 市住》房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建设!及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住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市政基!础设施?由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的主:体负:责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符!合条件的《。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包!括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投资建?设为主的原则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的相关程序建—设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严《。格,。限制在小户型每户建!筑面积限制在65平!方米以下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对其!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要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第!四章 价格的确定】。和公示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建设单位负》责测算报《市住房管理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
1.!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土建、水暖—电气安装及附属【工,程费
4—。.配套费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小区规划要求】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 5:.管理费按1~4项!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计收
? (二)税金【
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
— , 按开发成本中1~!4项之和的》3%以下《计算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超过经批准—。公示的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 申请、审核、【交易:和售后管理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销售!制度市?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信息通【过本市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单位名称、】销售时间、房源位】置、数量、套型建筑!面积、申请期限、申!。请购买条件、审核】程序等
第》二十: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户为】单位每户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且均取得—。本市户口满5年以】。上;或单方、—单,身(含丧偶》。、离异者)》满35?周岁且取得本市【城镇户口满10年】以上
《 (二)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是指家庭》所有成员无》购房或自建》、集资建房记录住房!困难户?是指: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所在—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金额的250】%以下?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未按—房改政?策进行?过房改、未购买政策!性优:惠住房(包》括,平价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等)
《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 市住房管理部门每!年度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对第》(,二):、(三)项的规定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管理部门提出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簿
—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
—(,五)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
《 (六)住房—管理部门公告—中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区住: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区:住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并将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和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30日
— 公示后有异【议的由区住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15日内调!查、核实《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管理部】门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报市住房—。管理部门审核
【 市?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后有异议的由市!住房管理部门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发回—区住房管理部门重新!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公示《后无异议的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管理部门《发给申请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数—多于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应当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买人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确定后应通—。过本市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市房地产登【记部门?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必须!与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办理权属登记同时应!当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行政!划拨土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颁布!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对其?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房地产?权证5年内不—得出售、出租—、空置因各种原因】确需在5年内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需经市住房!管理部门《核准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原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颁布: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5?年后经过市住房管】理,部,门,核准可进入市场销】。售,。市、区人《民政府可《依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优先回购【
经市》住房管理部》门核准可进入—市场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房地《产,权人应当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在扣《除税费后有所得的】还应当以所得的7】0,%向市、《区人民?政府缴纳收益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国家和省对】缴纳收益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核准并缴纳—上述收益的市房地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购房人按—规,定,缴纳:收益后可以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按规《定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政【策性优惠住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采!取编造?。、伪造?住房情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由市住房管理部门撤!销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可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缴与同地段商品】房平均价格水—平的:差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住房管理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满限》制年限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未向市、区人民!政府缴纳收益即【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区住房【管理部?门责令?其补缴?收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限制年限内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空置的由市、】区住: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责令其补缴收益】并可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购买【人不予批准》其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七条 住【。房管理部门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购房资格审查【或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由市:住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时间期限除注—。明为工作日的均含节!假日
第四十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