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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 — (2008—年4月14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5—月24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 自【2008年6—月24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本市绿化》事业发展建设最适】宜居:住的:海滨:。花园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   本《市林业用《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植树、栽花、种【草、育苗等》兴,建各类城市》绿地的绿化活—动   》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 第四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处是本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确定的职能分!工负责辖《。区内相关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负:责,指导辖区《内的单位、住宅小】区等的绿化和养护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 第:六条 本市城市绿化!遵循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经费上予以保】证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赞》助、认建、认种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化和—履行植树的义务 】 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时涉及—。城市绿化的应当征】求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3?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低?于35%别墅—区不低于45—%旧:城,。改造区?不低于30% 【。   (二)—商业区不低》于30% 》   (三)旅游】、度假宾馆、酒【店不低?于5:0%   (【四)疗养院、医院不!。低于50%   !(,五)行政办公、学校!、,科,研、体育、文化娱乐!用地不低于3—5%   (六)!经环境保护》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得小于5—。0米防护林带 【   (《七)风景名胜区不低!于65% 》   (八)工业】区、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低于20%》   (九)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25%?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等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地【。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5%;次干》。道绿地面积所—占,比例不低于15【%;城?市快速?路和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的绿—化应当?兼顾防?。护和景观《 ,  : (二?)城市江河两岸、】铁路沿线两》侧,的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小于?3,0米:;,海岸线、饮》用水源地水体防护】林带宽度各不小于】70米   【(三)高压输电线】走廊安全隔离绿化带!宽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 第十《五条 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一)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公园》陆地总面积的—80%?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用地总面积!的5% 《。 ,  (二)》居住区配套》绿化用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 ?  (三)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委托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设计?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城?市各类公园、—风景林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经批准的—。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古典名园》的恢复、保护规划】和,工,程设计按《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审批 【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建设按下】列,办,法分工负责 —   (一)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等由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提出项目建设【。计,划并申报《立项经批准后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城《市公共?绿地:的改造由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其:权属单位负责—   (三)住】宅小区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  (四)铁路、公!路,防护绿化《和经营性园》林、: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   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应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它设施保持安全【间距符合《。。国家规范标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二】条标准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向《。归口的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按规定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工程—竣工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市,每年的公共绿化建】设资金投入应—不低:于当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的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小区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应在【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其?比例应占工程项目】土建投资《的5%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依,法,落实管理责》任 ?  (一)市—财政投资的公—园、风景区由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其它城市【公共绿地除》明确责任主体—的,由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由其权—属单位负责 —   (三)—住宅小区绿地—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城市绿化专业单位!负责   (四)!生产:绿地、经营性园林】绿地由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  — (五)沿街—绿地由?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沿—街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协】助管理门前绿化【的责任  — 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各管—理责:任人负责的绿地保护!和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对: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绿地!保护和管理进行【检查考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市、区、镇城—市公共绿化的维【。护,管,理经费应不低于【本,级当年城市维—护管理总费用的1】5%并应当随公【共绿化面积及财政】。收入:的增加而相应增【加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规划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以【及改变城《市规:划,绿化用地的性质【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已建成绿地】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70!00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7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省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同意后—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领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证后方可占!用,占用:期,满由收取费用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内,应当严格控制新【。建商业和服务经营设!施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经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之后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占用城?市绿地?的面积?向归口的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九条! 禁止擅自迁移【。。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树?木,的建设、《养护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因城市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 ?  : (二)《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三)树?木对城市公共设施构!成,威胁   (四】)树木抚育》更新需要  【 上述申请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迁移树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第》三十条 《。禁止擅自《。砍伐树?木因:下列:原因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确需砍?伐的建设、养—护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一)因—城市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 】  (二)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三):树木对城市公共设施!构,成威胁 《   (四)树木】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五—)树木抚育更新【需,要   上—述申请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砍伐树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第,三十一条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因城市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砍伐、迁移—乔木二十株以—下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十株(含!二十株)以上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的》树木的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省《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居?住小区?内,需要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申请资!料应当?包括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居委会同意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门因!。。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需:要确需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花草树木繁茂设施安!全完好?并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按,照树木修剪技术【规范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 —第三十五条 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和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   古—树名木生存地的所属!。。单,位和个人是该古树】名木:的管理责任人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   !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城市【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因交通事故等意【外,原因造成城市绿【化植物或绿地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向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赔偿费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的行道树进行恢复!时应当用同品种同规!格的树?木 第三十七条】。 除第三十六—条规:。定,外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取的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等费用》应上缴同《级财政?列入同?级,城,。市,绿化:。。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增加城市绿化总!量,建设  》。 城市?绿化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提出安排计—划,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  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的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城市绿地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人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规划绿化《用地性?质的按照每平—方米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三)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植被向【城市绿地内抛撒【杂,物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市绿地上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按:占用每平方米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五)以《树,承重:、就树搭建、采石】取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六》)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和《绿地供?排水等绿化设施【的按照被损》设施造价《的2倍处以罚款 】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第三【十条规定擅自—迁移、砍伐树木的】按照树木补偿费的】5倍处?以罚款   【(八)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九)》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或者致使古树名!木,枯死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无证设计!和施工的责令停止设!计和施工并分—别对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出》恢复绿化并》按,照每平方米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不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和—补,偿;超过占用期限的!责令限期《归还并按照所—占面积处以绿地补偿!费的2倍《。罚,款, ,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并—由责任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园绿地包括综【合,绿地、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等   【本办法所称的附属绿!地包括居住》区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特殊绿地等! ,   本办法所【称其他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等 第四】十四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需要将—相关:的城市绿《化管:理权限依《法委托给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24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