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41-2014 建标库

12.2  钻探与取样

12.2.3  在确保能够查明岩体工程地质特性的前提下,结合目前国内钻探工艺水平,本规范规定完整岩体岩芯采取率应不小于80%,破碎岩体岩芯采取率不小于65%。

    考虑到钻孔倾斜对跨孔波速等原位测试结果及地层分层精度有较大的影响,且孔斜容易造成钻探卡钻及原位测试探头被卡等孔内事故,本条提出了对钻孔孔斜测量的要求。

    钻探过程中应及时填写岩芯牌,岩芯牌内容应包括孔号、回次编号、回次起止深度、岩芯块数、岩芯长度、日期及记录人等。对每回次取上的岩芯应及时用油漆编号,编号应包括回次号、回次岩芯总块数、第几块等信息。

12.2.4  钻探记录和地质编录是岩土工程勘察重要的基础工作,应保证记录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本条规定了钻探记录应详细描述钻进难易程度、操作手感、钻进时间等,并应及时记录并量测涌水、漏水、逸气、卡钻、掉块等异常情况。这些记录是客观、正确评价岩土体工程特性的重要依据,在钻探记录中一定不能忽视。

12.2.5  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对采取土样有十分具体的规定,因此本条规定土样的采取应符合该规范的要求。

    对于砂土的原状样采取一般比较困难,以往勘察工作中该类土的物理力学参数多是通过经验公式换算求得,准确度不高。内环刀取砂器是在取砂器内放置环刀,采取原状样后将环刀取出,便可进行物理力学性质试验,若能设置现场试验室,试样取出后立即进行试验,这样可大大提高试验结果的准确度。

    每组岩石试样需采集的数量及长度应根据试验项目确定。每项试验一般需要3块~5块试件,物理试验和力学试验部分试块是可以共用的,因此岩石试样采取前应与试验室进行沟通,以确保每组试样数量和长度能满足试验需要。由于核电厂勘察岩石试验项目较多,每组岩样取样数量会比较多,对于一些岩体较破碎的场地,往往1个钻孔在取样深度范围内难以取足1组试样,这种情况下可在临近钻孔内补取。补取的原则是,岩体风化程度、岩石特性应相近,补取的深度应和原取样深度基本接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