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本条对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主要的任务及内容作了总的规定,虽然因勘察阶段的不同而有所侧重,但各阶段勘察均应满足本条要求。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的重点是提供与核安全相关建筑物的地基岩土设计输入参数,包括静态参数和动态参数,动态参数既是重点,也是难点。
3.1.2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充分搜集、分析已有资料,编制勘察工作大纲和质量保证大纲。搜集分析已有资料,也是勘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近年来不少勘察单位比较重视勘察实物工作量,而不太重视有关勘察资料的搜集及分析,这是应予改进的。由于核电厂勘察的重要性、复杂性,应制订有针对性的勘察技术方案,编制勘察工作大纲和质量保证大纲,并通过专家或有关单位的评审。
3.1.3 核电厂的总体布置,各个建筑群在建筑物组合和性质上有明显的差异。本规范根据建筑物的功能和组合划分为4个不同的建筑地段。这些不同建筑地段建筑物的安全性质、结构、荷重、基础形式和埋深等方面的差异,是考虑选择勘察手段和方法、钻探深度和布置要求的依据。
3.1.4 核岛及其他核安全相关建(构)筑物是核电厂中安全要求最高的建(构)筑物,也是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重点关注的对象。核岛及其他核安全相关建(构)筑物的安全评价、设计、施工都需要有可靠的岩土资料。根据质量保证的要求,这些岩土资料不应是通过资料分析得来的,而应通过工程地质测绘、钻探、物探、测试试验等实物工作获取原始数据再经岩土工程分析得到的。勘察实物工作量的多少根据勘察阶段、建(构)筑物的规模、场地和地基复杂程度综合确定。
3.1.5 本条主要说明两点:第一,岩土工程分析不仅应分析评价岩土自然规律和特征,还应强调针对工程实际需要作出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与工程密切结合,解决工程问题。资料整编时,应针对需要解决的岩土工程问题,将原始资料、测试数据及调查结果综合归纳、论证,并作出分析评价。第二,岩土工程分析的结果应体现在厂址方案、总平面布置方案、地基基础方案或岩土体利用与改造方案,以及设计、施工参数等方面上。而评价时应立足于岩土工程条件,充分吸取当地建筑经验,并应综合考虑上部结构、材料供应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经不同方案比较,优选出经济合理的方案。
3.1.7 本条按照新版有关核安全导则及有关工程经验制定。可根据反应堆厂房等主要建(构)筑物的场地剪切波速Vs值、岩土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k等条件对厂址进行分类。在当前条件下,Ⅰ类厂址适宜建设各种类型核电厂,Ⅱ类厂址应进行具体分析研究确定,Ⅲ类厂址不适宜建设核电厂。目前,我国建设和选择的核电厂绝大多数属于Ⅰ类厂址,Ⅱ类的Ⅱ1类厂址通过必要的静力、动力分析计算等专题工作,原则上应适宜建设核电厂,Ⅱ2类厂址应进行专题研究,进一步积累经验。
3.1.8 核电厂工程勘察所获得的岩芯是钻探工作的重要成果,是检验地质条件的实证,因此,各阶段勘察所采取的钻孔岩芯在勘察结束后应移交业主保管。本条仅作了原则的规定,在勘察工作中,可按照实际情况和工程经验具体研究确定。不同的勘察阶段对岩芯保留有不同的要求,如初可研、可研阶段宜全孔保留岩芯,设计阶段可只保留厂坪标高以下的岩芯。另外,可重点保留控制性钻孔及有代表性的岩芯,对于岩性无变化孔段的可按一定比例(如1:10)缩节保留;对于岩性变化大、软弱夹层多的地层,适当增加保留的长度和段数。
3.1.9 钻孔完成以后应做好钻孔回填和封孔工作,防止破坏地基和遗留地下水联系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