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41-2014 建标库

13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13.1  一般规定

13.1.1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在工程地质测绘、勘探、测试和搜集已有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厂址特点和勘察阶段的要求进行。所有原始资料均应检查核对,认定无误后方可分析和评价。

13.1.2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着重分析和评价下列问题:

    1  断裂破碎带对岩土性能的影响;

    2  岩土的工程特性指标;

    3  地基的承载力、稳定性、均匀性和适宜性;

    4  场地水文地质条件;

    5  现有边坡和人工形成边坡的稳定性。

13.1.3  核电厂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对与核安全有关及与核安全无关的建构筑物区别对待。

    2  应了解场地整平标高、基础埋深、工程结构特点、荷载情况、变形控制要求和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加速度。

    3  应掌握场地的地质背景,了解岩土材料的非均质性、各向异性、随时间的变化和参数不确定性,在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岩土工程特性指标的代表值。

    4  应充分考虑当地和类似工程的经验。

    5  对理论依据不足、实践经验不多的岩土工程问题,可通过现场足尺试验或模型试验,取得实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任务需要时,可根据原型监测,反演岩土参数。

    6  对多因素复杂问题应综合判断,需要时可进行专题研究。

13.1.4  对核岛、常规岛和附属建筑物的分析评价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第7章的规定;对水工构筑物、专门岩土工程、边坡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分析评价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8章~第11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