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13.1 一般规定
13.1.1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在工程地质测绘、勘探、测试和搜集已有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厂址特点和勘察阶段的要求进行。所有原始资料均应检查核对,认定无误后方可分析和评价。
13.1.2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着重分析和评价下列问题:
1 断裂破碎带对岩土性能的影响;
2 岩土的工程特性指标;
3 地基的承载力、稳定性、均匀性和适宜性;
4 场地水文地质条件;
5 现有边坡和人工形成边坡的稳定性。
13.1.3 核电厂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对与核安全有关及与核安全无关的建构筑物区别对待。
2 应了解场地整平标高、基础埋深、工程结构特点、荷载情况、变形控制要求和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加速度。
3 应掌握场地的地质背景,了解岩土材料的非均质性、各向异性、随时间的变化和参数不确定性,在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岩土工程特性指标的代表值。
4 应充分考虑当地和类似工程的经验。
5 对理论依据不足、实践经验不多的岩土工程问题,可通过现场足尺试验或模型试验,取得实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任务需要时,可根据原型监测,反演岩土参数。
6 对多因素复杂问题应综合判断,需要时可进行专题研究。
13.1.4 对核岛、常规岛和附属建筑物的分析评价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第7章的规定;对水工构筑物、专门岩土工程、边坡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分析评价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8章~第11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