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41-2014 建标库

6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

6.1  一般规定

6.1.1  本阶段应包括初步设计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勘察。核岛、常规岛等主要建(构)筑物初步设计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勘察可合并进行,称为详细勘察,应同时满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技术要求;其他建(构)筑物的勘察根据设计阶段可分别进行勘察。

6.1.2  本阶段勘察可分核岛、常规岛、水工构筑物和附属建筑四个地段进行,勘察工作应针对具体建(构)筑物进行布置。

6.1.3  勘察前应具备下列资料:

    1  具有坐标系统和地形等高线的厂区建筑物总平面布置图;

    2  岩土工程勘察技术任务书;

    3  主要建(构)筑物结构特点、荷载组合特点、基础形式及布置、基础埋置深度;

    4  前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6.1.4  本阶段勘察应依据前期岩土工程勘察资料、设计方案和设计技术要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进一步查明勘察区内断层分布、性质及其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提出治理方案的建议;

    2  应查明对建筑物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作出详细评价,并提出治理方案的建议;

    3  应查明各建筑地段的岩土成因、类别、分布,并应提供岩土物理力学参数;

    4  应查明各建筑地段的水文地质条件;

    5  应提出各建(构)筑物地基基础的建议,必要时应提出地基处理方案;

    6  应对与设计和施工有关的问题作出评价与建议。

6.1.5  本阶段勘察报告中应对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发生的岩土工程问题或环境地质问题进行预测,并应提出监控和预防措施的建议;应对本阶段补充勘察或下一阶段勘察及工程施工期间的现场检测和监测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