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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   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5?月4:日市:政府:第14届1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20:。1,5年5月12日【 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域管理和】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供水、灌溉、航运】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作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 河口滩《涂的圈围、》围垦等开发》利用:活动依照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应当遵?循保障安全、—保护:生态、严格控制【、占:补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域,的管:理,和保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基本水《面率不减少 【 第五—。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域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 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   !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交》通、港口、航道、海!事、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农业、海洋渔业】、林业园《林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域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河道《。、河涌、湖泊、水】库、山塘管理范围】。内的水体、过水【的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等组《。成的区域《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 !     》水域范?围按:照以下原则界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河》涌其水域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区域;无堤【防的河道、河涌其水!域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线】或者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已?经划定蓝线的其水域!为蓝线划定》的范围; —    (二)有堤!防,的湖泊?其,水域:范围为堤防所包围的!区域;无堤》防的湖泊其水域范】围为设计洪水位【。线,或者历史最高—水位线?。以,下的区域《已经划定蓝》线的其水域为蓝线】划定的范《围;  》   (三)有【堤坝的山塘其—水域范围为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以下的区】域;无堤坝的山塘】其,水域范围为历史最】高,水位线以下的区【域,已经划定蓝线的其】水域为?蓝线划定的范围; !    《 ,(四)?水库的水域范围为】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收线《。以下的区域 — :。 第七条 【下列水?域为重要水域实行】重点保护  【   (《一)行洪《。排涝骨干河道及河】涌; ?   ?。  :(二)?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    (三)【。1万平方米以上的】湖泊:; :    《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域;    【 (五)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水】域 ?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前?款规定?。提,出本市行政区域【内重:要水域名录》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公布的重—要水域名《录,应当包?括水域名称、范围、!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 【。 第八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域保护】内容纳入《水,资源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或者编制》专业的水域》保护:规划 《 ,  : 水域保护内容应当!以不减少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为基础》包括:水域总体布局、水】域,功能以及水域保护的!目标:、范围、《等级和措施确定【本行政区域和—区域内不同》区块的基《本水面率 【 : ,第,九条 编制》或者修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等规划【确需占用或》者调整水域的—其水域占用或者调整!方,案应当包括可行的水!。域占:。补平衡措《施并:经科学?论证征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域动态监测制度每】年对水?域面积?、容积、功能、【利用状况《。等内容进行监测和评!价建立健全水域管】理信:息系统?。为水域的管理和保】护提:供依据? :   ? 水域动态监测【和评价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 ,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应当符《合水域?保护、防洪标—。准、通航要求—。、岸线利用》、,污染防治、水—。。产养殖等《规,划和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损害生态环境— ,     禁止【下列占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水域的【行为: ,   ?  :(,一)修建《危害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灌溉等的建筑物、构!筑物:;, :    (二)进】行房:地产以及其他商业】。开发建设活动 !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按《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    铁路、机场!、公路、《桥梁、码头》、,供电、通信、—燃气、?供水、排水、水利】等为:维持人们基本生【活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占用:重要水域;确需占】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重要》水域 —。。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被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和《功能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方案》;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 !第十:四条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是指因建《设项目及其设施占】用水域人《为,造成水?域面积严重减—少或:者严重缩窄》行洪断面所采取的新!建水域的水》利工程 《  :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可兴建的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包括   —  (一)》。对于影响水域蓄洪能!力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占补《平衡原?则恢复蓄洪面积【及容积;  【   (二》)对于水资源—利用: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占—补平衡原则恢复水】面面积?;     (三!)对于影响输水河道!输水能力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减少—阻水:面积:或,。者增加输《水河道的措施 【 , 第十五条 !功能:补救措施是指—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对!水域的面积、容积】、功能带《来的较?小,的不利影响》采取的水利工程修】复、加?固、水域《。清疏等?补偿性工程》措,施    —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可采取的功能【补救措?。施包括  —。   (一)对于】。引起河?道壅水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加高加固堤】防、拓宽河道、【增加补偿河》道或者减少建筑【物阻:水面积的防护措施】;   》  (二)对产生】冲刷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加固堤防增加抛石】、护岸等防》护措施?;对于产《生淤积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制定长效【清淤:计划和措施并—将,清淤费用列》入工程运行管理【费,用中;?  ?   (三》)对:。于影响排涝设施效】果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增加泵站《。、排涝?闸等补偿排涝—。设施;   【  (四)对—于影响取水口附近】流态的建设》。项目:可根据不同的取水】设施及对流态的要】求尽:量减少建设》项目:。对取水口的》。影响或者增》。设补偿措施保证取】水;   —  (五)对—水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取措《施消除?对水域功能影响的】措施;?  ?   (六)对水】利工程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取搬迁、加【固等补救措施;【 ,     (—七)对?水文测报设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按照恢复水文测站原!有功能的原则拆【迁水文测站或—者增加补救措施; !     (—八)其他为恢复或者!减少对被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功能】。的影响应《当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应】当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就—近建设?其,面积、?容积及?。功,能不低于被占用【的水域?其建设标准、主要功!能应当?符合水资《源规划的要求并【保,持被占水《域,所在: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生态性   【。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一】)导致河道》、河涌改道的—。; ?    《(二:)覆:盖、填埋《水域的;《     (三】)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超出】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无!。法予以消《除的;   【  (四)其—他导致水域功—能严重衰退》或者丧失《的情形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建设单位按照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时其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设方?案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设方案!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的可行】性组织专家》论证   — ,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设》方案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其内容包—括工:程位置、规模、功】能、结构布》置、工程量、工程费!用估算?、施工?。方案:及其效果分析等【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依法需向》国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的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或【。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对《保,护区影响的专题论】证报告并将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项目规划及审批】应当征求有》关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八条 需要兴【建,的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的补救措!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 , , ,第十九条《 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及其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的—位置、界限、规【模、布局、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重新报原审!批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自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期限【届满后?该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 , 第》二十条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涉及河道—、河:涌改道以及对行【洪,、排涝安全等带【来严重不利影响【。。。的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应当在?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前完工《、投入使用》 :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工程建设《周期、施工度汛【方案、建设期—防洪安全《责任、水域恢复【措施:及履约保证》措施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应!当按照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验收《合格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的相关—工程无偿移交—。给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并报送相关图!。纸和档案资》料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水域的应!当按规定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采取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措施的免缴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 第二十三【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四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法审批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的;  》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与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的—; :   ? ,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竣工后】未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未《按规定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图纸和档!。。案,资,料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下列用?语的定义是》     占用】是指建设项目占压、!跨越、?穿,越水域使《水域:面积减少或》。者功:能受到影响》。的行为?  ?   ?山塘是指《在山地上开》挖修建或天然形成的!拦截和储存当地地】表径流用于》农业灌溉《。或农村供水容积在5!00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设,施 :     基本水面!率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按照以不减—少现状水域面积为基!础同时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域防洪排!涝、水资源利用、景!观、生?态保护等多种功能】需求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原:则,确定的?水域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最小?。比例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