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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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 , 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5月4《日市:政府第?14届1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2》015年5》月12日
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域管理!和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供水、灌溉、航运!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作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 河口滩涂】的圈围、围垦等开】发利用活动》依照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应当遵】循保障安全、—。。保护生态、严格【控制、占补平衡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域的】管理和保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基本水面《率不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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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域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交通、【港口、航道》、海事、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农:业、海洋渔业、林业!园林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域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河【道、河?涌、湖泊、水库、山!塘管理?范,。围内的水体、过水的!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等组成的《区域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
》。 水域范围按照【以下:原则界定
》
: (一)有【堤防的河道、河涌】其水:域,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区域《;无堤防的河道【、河涌其水域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线或者—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已经划》定蓝线的其》水域:为蓝线划定》的范围;
》
(二)】有堤防的湖泊其水】域,范围为堤防所包围的!区域;无堤》防的湖?泊,其水域范围为设【计,洪水位线或者历史最!。高水位线以下的区】域已:经划定蓝线的其水】域为蓝线《划定的范围;
】 , (三)有堤】坝的山塘其水域范】围,为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以下的?区域:;无堤坝的山塘其】水域范围《为,历史最?。高水位线以》下的区域已》经划定蓝线的—。其水域为《蓝线划定的范围;
!
(四【)水库?的水域范围》为,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收线以?下的区域
【
第七条 【下列水域为重要水】域实行?重点保护
— (一)行】洪排涝?骨干河道《及河涌;
— ? (二)《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三)1万平方米】以上的湖泊;—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域;?
《 :(,五)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水域
》
《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前款规定提出本市】行政:区,域,。内,重要水域名录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 公布的重要水】域名录?应当包?括水域名《称、范?围、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
:
第八—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域保护内容纳入!水资:源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或者编【制专业?的水域?保护规划《
:。。 ? 水域?保护:内,容应:当以不减《少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为基础包括水域【总体布局、水域功】能以:及水域保护的目标、!范围:、等级和《。措施确定本行政区】。域和区域《内不同区块》的基本水面率
】 :
第九条 编【制或者修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等规【。。划确需占用或者调整!。水域的其水域占用或!。者调整方《案,。应当包括可行的水】域占补平衡措施并经!科学论证《征,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第十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域动态监测制度每年!对水域面积、容【积、功能、利用【状况等内容》进行:。监测和评价建立【健全:水域管理信息系统】为水域的管》理和保护提供依【据
— 水域动态监—测和评价《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应当符合《。水域保护《、,防洪标准、通航要】求、岸线利》用、:污染:。防治、水产养殖等规!划,。和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损害生态【环境
禁!止下列?占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水域的【行为
【 (一)修建危害】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灌溉等!的建筑物、构筑【物;
【 (二)进行房地】产以及其他商业开】发建设?活动
》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按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
铁路、机!场、公路、》桥梁、码头、—。。供电:、通信、燃气、供水!、排水、水利等为维!持人们基本生活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占用!。重要水域;》确需占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 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重要水【域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被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和?功能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方案?。;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
《
第十四条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是指因建设项目及其!。设,施占用水域人为造】成水域面积》严重减?少或者严重》缩窄行洪《断面所采取》。的新建水域的水利工!程
: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可兴建的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包,括
【(一:)对于影响水域蓄】洪能力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占《补平衡原则恢复蓄洪!。。面,积及容积;
! (二《)对于水资源利用】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占补平衡原则恢复!水面面积;
! (三)》对于影响输水河道输!水能力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减【少阻水?面积或者增加输水】河道的措《施
》
第十五条— 功能补救措施【是指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对水域的面积—、容积、功能带【来的较?小,的不利影响采—取的水利工程—。修,复、加固、水—域清:疏等补偿性工程【措施
》 ,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可采取的!功能补救措施包【括
(】一)对于引起河道壅!水,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加高加固堤防】。、,。拓宽河道、增加补】偿河道或者减少建筑!物阻水面《积的防护措施;
】
: ?(,。二)对?产生冲刷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加固堤防》增加抛石、护岸等】防护措施;对于产】生淤积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制定长【效清淤计划和措施】并将清淤《费用列入工程—运行管理费用中【;
(】三)对于影响排【涝设施效果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增加泵站、排—涝闸等?。补偿排涝设施—;
(】四):对于影响取水口附近!流态的建设项—目可根据不同的【取,水设施及对流—态的要求尽量减少】建设项目对取水口的!影响或者《增设补偿《。措施:保证:取水:;
(】五)对水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取【措施:消,除,对水:域功能影响的—措施;
《
,。 (六)【对,水利工程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取搬迁、加】。固等补救措施—;
(】七):。对水文测报设—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按照恢复【水,。文测站原有功能【的原则拆《。迁水文测站》或者增加《补救措施;
—
《 (八)其他为恢】。。复或者减少》对被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功能的影响—。应当:采取:的措施
》。
第十六条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应当?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就近建设其面积、!容积及功能》不低于?。被占用的水域其【。建设标准、主要【。功,。能应当?符合水资源规划的】要求并保持被—占水域所在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生:态性
—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 , (:一)导致《河道、河涌改—道的;
《
》(二)覆盖、填埋水!域的;?
《 , (三)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超出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无法予!以消除的;
—
(—四)其他导》致水域功能严重【衰,退或者?丧失的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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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建设!单位按照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时其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设方案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设方案?。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的可【行性组织专家论【证
》。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设方案》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其》内容包括工程—位置、?。规模、?功,能,、结构布置》、工程量、工程【费用估?算,、施工方案及其效果!分析等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依法:需向国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的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或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对保护《区影:。响的专题论》证报告并将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项目规划及审批】应,当征求有《关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需要兴建的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的补救措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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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及其!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的位置、界限】、规模、布》局、: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重新报原审批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自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期《限届满后该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条?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涉及》河道、河涌》改道以及对行洪、】排涝安全等带来严重!不利影?响的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应当在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前,完,工、投入《使用:
》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工程建设】周期、施工度汛方】案、建设期防洪安】。全责任、水域恢复】措施及履约保证措施!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应当按?照,。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验收合格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的相关工程无偿!移交给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并报送相《关图纸和档》案资料?
》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水域的应!。当按规定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采取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措【。施的免缴《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第二十三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四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审批【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
》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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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与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的?;
—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竣工后未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未?按规定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图纸!和档案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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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下列—。用,语的定义是
【 , : 占用是《指建:设项目占压、跨越】、穿:越水域使水域面【积减少或者功能受到!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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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塘是指在山地【上,开挖修建《或天然形成的拦【截和储存当地地表】。径流用于《农业灌溉或农村供】。水容积在500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设施?
《 :基本水面率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按照以不减》少现状水域面积【为基础?同时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域防洪】排涝、水资源利【用、景观、生态【保护等多种》功能需求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原则确定的水域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最】小,比例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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