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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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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 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5月4】日,市政府第14届1】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
2:015年5》月12日
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域管理和—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供水?、灌溉、《航运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作》。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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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河,口滩涂的圈围、围】垦等开发利》用活动依照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应当遵】循保障安全、保护】生态、严《格控制?、占:补平衡的原则
】 :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域的管理和保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基本水面率—不减少
!。第五: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域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 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
】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交通》、港口、航道—、海事、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农:业、海洋渔》业、林?业园林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域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河道、—河涌、湖泊》、水库、山塘管理】范围内的水体、过】水的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等组成—的区域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
,
《 水域范围按照【以下原则界定
【
》(一)有堤防—的河道、河涌其【水域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区域;无堤—防的河道、河涌【其水域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线或者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已经划定蓝【线的其水域为—蓝,线划定?的范围;
! (:二)有?堤防的湖泊》其水域范围为堤防】所,包围的区域;无【堤防的?湖泊其水域范围【为设计洪水位线或】者历史最高水位线】以下的区域已经划】定蓝线的其》水域为蓝线划—定的范围《;
【(三)有堤》坝的山塘其》水域范围为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以下的区域;无!堤,坝的山塘其水域范】围为历?史最高水位线以下的!区域已经划定蓝线】的,其,。水域为蓝线划—定的范围;
【 (》四)水库的》水域范?围为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收线以下】的区域
】
第七条 下—列水域为重要水域】实行:。重点保护
— (一)【行洪排涝骨干河【道,。及河:涌;
(!二,)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 (三)》1万:平方米以上的湖泊;!
: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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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水域
【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前款规定提出!本市行政《区,域内重要《水域名录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公布】的重要?水域:。名录应?当包括水《域名称、范围—、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
【
《
第八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域保护?内容纳入水资源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或者编》制专业的《水域保护规划—
: 《水域保护内容—应当以不减少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为【基础包括水域总【体布局、水域功能以!及水域保护的目标、!范围、等级》和措施确定本行政区!域和区?域内不同区块的基】本,水面率
】。
第九条 编制或者!修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等规划确需占—。用或者调整》水域的?其水域占用》或者调整方案应当】包括可行的水域【占补平衡措施—并经科学论》证征: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第十》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域动态监》测制度每年对—水域面积、容积【、功能、《利用状况等》内容进行监测和评】。。价建:立健全水域管理【信息:系统为水域的管理】和保护提供依据
! 水域—动态监测《。和评价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 ,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应!当,符合水?域保护、防洪标准、!通航要求、岸线【利用、污染》防,。治、:水,产养殖?等规划和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损害生—。态环:境
《 : 禁:止,下列占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水域的行》为
? (一—)修建危害》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灌溉等的《建筑物?、构筑物;
—
》(,二)进行房地—产,以及其他《商业开发建设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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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按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 铁路、【机场、公路、桥【梁、码头、》供电:、,通,信、燃气、》供水、排水》、水利?等为维持人们基本】生活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占用重要水域;【确,需占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重要水域
】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被】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和功能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方案—。;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
—。
第十四条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是!指因建设《项目:及其设施占用水域】人为:造成水域面积严重】。减,少或者严重缩—窄行洪断面所采取的!新建水?域的水利工》。程
?。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可兴建的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包括
!(一:。)对于?影响水域蓄洪能【力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占补平—衡原则恢复蓄—洪面积及容积—。。;,
—(二)对于水资源】利,用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占?补,。平衡原则恢复水面面!。积;
— (三)》对于:。影响输水河》道输水能力》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减少《阻,水面积或者增加输水!河道的措施
【
第十—五条 功《能补救措施是指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对【水域的面积、容【积、功?能带来的《。较小的不利影响采取!的水利?工程修复《、加固、《水域清疏等》补偿性工程措施
!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可采取的【功能补救措施包括】
,
(一)对!于引起河道壅水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加高加固堤!防、拓宽河道、【增加:补偿:。。河,道或者减少建筑物阻!水面积的防护—措施;
】 ,(二)对产生冲刷】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加固堤防增】加抛:石、:护岸等防护措—施;对于产生淤【积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制定长效!清,淤计:划,和措施并将清淤费】用列入工程》运行管理费用—中;
— (三)对于影】响排涝设施》效果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增加泵站、排涝闸!等补偿排涝设施;】
《 (四《)对:于影响取水口附近】流态的建设》项目可根据不—同的取?水设:。施及对?流态的要《求尽:量减少建设》项目对取《水口:。的影响或《者增设补偿措—施保证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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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水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取措》施消除对《水域功能影》。。响的措施;
! :。(六)对水利—工,程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取搬迁、【加固等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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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水文测报设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按照恢复水】文测站原有功能的】原则拆?。迁水文?测站或者增加—补救措?施;
(!八)其?他为恢复或者—减少对被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功能的影【响应当采取的措施】
,。
第十六】条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应当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就?近,建设其面积、容积】及功能不低于—被占用的水域其建】设标准、主要功能应!当符合水《。资源规划的要—求并:。保持被占《。水域所在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生态性—
》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 (一)导致河道】、河涌改道》的;
— (二)覆盖、】填埋水域的》;
? (三)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超出?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无法予—以消除的;》
,
》(,四)其他导致—水域功能严重衰退】或者丧失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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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建设单位按照!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时其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设方案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设方案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的【可行性组织专家论证!
《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设方案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其内容】包,括工程位置、规【模、功能、结构布】置、工程量、工【程费用估算、施【工方案及其效果分析!等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依法需向国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的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或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对保护区影【响的专题论证报告】并将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项目规划及审!批应当征求有关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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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需要—兴建的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的补救措!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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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及其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的位置】、界:限,、,规模、布局、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重—新报原审批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自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期限届满【后该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条】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涉—及河道?、河涌改道》以及对行《洪、排涝安全—等带:来严重?不利影响《的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应当在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前【完工、投《入使用?
,
:。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工程建设周期、【施工度?汛方案、《建设期?防洪安全责》任、水域《恢复措施及履—。约保证措施等事项
!
》第二十一条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应,当按照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验收》合格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的相关工程无—偿移交给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并报送相】关图纸和档案资料
!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水?域,的应当按《规定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采取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措施的》。免缴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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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
第二十四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法审批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的【;
》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与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的;
《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竣工后》未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未按规定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图纸】和,档案资料《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下列用语的定义【。是
》 :占用是指建设—项目占压、跨—越,、穿越水《域,使水域面积减少或者!功能:。受到影响《。的,行为
— , ,山塘:是指在山地》上开挖修建或—天然形成的拦—截和储存当地地表】径流用于农业灌溉或!农村供水容积在5】00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设【施
基】本水:面率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按,。照以不减少》现状水域面积为【基础:。同时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域?防洪:排涝、水资》源利用、景观—。、生态保护等多种功!能需求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原则?确定的水域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最小【比例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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