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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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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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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5月—4日市政府》第14届1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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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2日
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水域管理和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供水》、灌溉、航运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作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 河口—滩涂的圈围、围垦】等开发利用活动依照!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应当遵循保》障安:全、:保护生态、严格控制!。、占补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域的管理】和保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基!本水面?率不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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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域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 ? 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交通、港口!、航道、《海事、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农!业,、海洋?渔,业、林业园林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域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河道、》河涌:。、湖泊、《水库、山塘》管理范围内的—水体、过水的—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等组成的—区域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
【 水:域范围按照以下【原则界定
! (一)有堤防的河!道、河涌其水域【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区:域;无堤防》。的河道、《河涌其?水域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线或者—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已经划定蓝】线,的其水域《为蓝线划定的范围】;
(】二)有?堤防的湖《泊其水域《范围为堤防》所包围?的区域?;无堤防的湖—泊其:水域范围《为设计?。洪水位?线或:。。者历史最高水位【线以下的区域已经】划定蓝线的》其水:。域为蓝线划》定的:范围;?。
》 (三)有堤坝【的山:塘,。其水域范《围为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以下的区域;无】堤坝的山塘其—水域范围为》历史最?高水位线以下的区】域已:经划定蓝线的其水】域为蓝线划定的范】围;
】。。(四)水库的水【域范围为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收】。线以:。下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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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下列】水域:为,。重要水域《。实行重点保》。护
《 , (一)行洪排涝!骨干河道及河涌;
!
(二【)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 (三》)1万平《方米以上的湖泊;
!
: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域:;
【(五)?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水域
》
《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前款规—定提出本市行政区】域内重要《水域名录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公布的重】。要水域名《录应当包括水域名称!、范围、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
第!八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域保护内—容纳:入水资?源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或者《编制专业的水域【保护规划
】 , 水域保护》内,容应当以不》减少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为基:础,包括水域总体布局、!水域功?。能以及水域保护【的目标、范围、等级!和措施确《定本行?。政区域和区域内不】。同区块的基》本水面率
—
第九条【 编制或《者修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等规划确】需占用?或者调?整水:域的其水域》占用或?者调整?方案应当包括可行】的水域占补平衡措】施并经科《。学论证征《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第十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域动态》监测制?。度每年对水域面积、!容积、功能、—利用状况等内—容进行监测和评【价建立?健全水域《管理信息系统为水】域的管理和保—护,提供依?据
《 水域动态【监测和评《价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应当符合水—域保护、防》洪标准、《通航要求、岸—线利用、污染防【治、水产养》殖等规划和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损害生态环境
!
》禁止下列占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水域的【行为
《 : (一)修建危】害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灌》溉等的建筑物、【构筑物;
》
, : (二)进行【房地产以及其他【。商,业开发建设活动【
《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按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
铁路【、机场、公路、桥】梁、码头、供电【、通信、燃气、供】水、排水、》。水利等为维持人们】基本生活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占用重要水域【;确需占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重要《水域
【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被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和功能【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方案;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
第】十四:条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是指因建—。设项目?及其设施占用水域人!为造:成水域面积严重【。减少或者严重—缩窄行洪断面所采】取的新建水》域,的水利?工程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可兴建?的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包》括
【(一)对于影响水域!蓄洪能力《。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占,。补,平衡:原则恢复蓄洪面【积及容积《;
:。
《 (二?)对于水资源利用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占补】平衡原则恢复水面】面积;
!(三)对于影响输水!河道输水能》。力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减少?阻水面积或者增加输!水河道的措施
】
?
第十五条 —功能补?救措施是指》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对水—域的面积《。、容积、功能带来】的,较小的不利影—响采取的水利工程】修复、加固、水域】清疏等?补偿性?工,程措施
】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可采取的功能补救】措施包括《
—(一)对于引—起河道壅水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加高《加固堤防、拓宽河】道、增加补》偿河道或者减少建筑!物阻水面积的防【护措施;
【 , (?二)对产《生冲刷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加固堤防!增加抛石、》护,岸,等防护?措,施;对于产生淤积】。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制定长效清淤计【划,和措施并将清淤费】用列入工程运行管】理,费用中;
》
(三【)对于影响》排涝设施效果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增加泵】站、排涝闸等补偿排!涝设施;
— (四)【对于影响取水口附】近流态的建设项【目可根据不同的取】水设施及对流态的要!。求,尽量减少《建设项目对》取水口的《影响或者《增设补偿《措施保?证取水;
— (五—)对水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取措—施消除对水域—功能影响的措施;】
? (六)对【水利:工程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取搬—迁、加固等补救措】施;:
(七)!对水文测报》设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按照恢复水文】测站:原有功能的原则【拆迁水?文测站?或者增加补》救措:施;
【 (八)其他为恢】复或者?减少对被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功—能的影响《应当采取的》措施
《
第十六条】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应当?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就近》建设其面积、容积及!功能:不,低于被占用的水域其!建设标准、》主要功能应当符合水!。资源规划的要求并】保持被占水域—。所在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生态性
》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
》(,一)导?致河道?、河涌改道的—;,
: 《(二)覆盖》、填埋水《域的;?
? (三)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超出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无法予以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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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导致水域功【能严重衰《退或者丧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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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建设单位按—照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时其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设方案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设方案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的可行性组织—专家论证
— :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设方案【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其内容》包括工?程位置、规》模,、功能、结构布置】。、工程量《、工程费用估算【、施工方案及其【效果:分析等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依法需向国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的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或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对:保护区影响的—专题论?。证报告并将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项:目规划及审批—。应当:征求有关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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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需要兴建【的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的补:。救措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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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及其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的位【置、界限、规模、】布局、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重新报原审批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自【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期限届满—后该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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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涉及河道、》河涌改道以及对行】洪、排涝安》全等带来严重不利】。影响的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应当在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前完工、】投入使?用
? ,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工程建设周期】、施工?度汛方案、建—设期防洪安全责任、!水域恢复措施及履约!保,。证措施等事项—
?
第《二十一条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应当按照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验收:合,格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的相关工《程无偿移交给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并报送?相关图纸和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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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水域的应当按规定】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采取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措施的免缴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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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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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审》批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
》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的;
】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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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与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的;
】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竣工后】未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未按规定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图纸《和档案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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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下列用》语的定义是》
占【用是指建设》项目占压、跨越【、穿越水域使—水,域面积?减少或者功能—受到影响的行—为
【山塘是指在山地【上开挖?修建或天然形成的拦!截,和储存?。当地地表《径流用于农》业灌溉或农村供【水容积在500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设施
《 ? 基本?水面率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按照以?。。不减少现状水域面】。积为基础同时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域,防洪排涝、水资源】利用、景观、—生,态保护等多种功能需!求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原:则确定的水域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最小比例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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