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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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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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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 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5月4日市政—府第:14届1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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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域管理和—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供水、》灌溉、航运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作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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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 河》口滩涂的圈》围、围垦等》开发:利用活?动依照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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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应当遵循保障安全】、保:护生态、严格控制、!占补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域的管【理和保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基本水面率不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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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域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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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
》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交通、港口】、航道、海事、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农业—、,海洋:渔业、林业园—林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域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河道、河【涌、湖泊、水库、】山塘管理《范围:内的水体、过水的】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等组成的区域】。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
!水域范围按照—以下原则界》定
《 (一)有【。堤防的河道、—河涌其水域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区域;无堤防—。的河道、河涌—其,水,域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线或:者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已经】划定蓝线《。的其水?域为蓝线划定的范围!;
? ? (二)《有堤:防的:湖,泊其:。水域范围为堤防所包!围的区域;无堤【防的湖泊其》水域范围《为设计洪水位—线或者历史最高水位!。线以下的区域已【经划定蓝线的其水域!为蓝线划定的范【围,;
(三!)有堤坝的山塘【其水:域,范围为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以下的区域!;无堤坝的山塘【其水域范围为—历史:最高水位线以下的区!域已经划定蓝线【的其水域为》蓝线划定的范—围;:。
: (四)【水库的?水域范围为》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收线以下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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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下列【水域为重要》水域实行重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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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洪排!涝骨干河道及河涌】;
— (二)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三,)1万平《方米以?上的湖泊;
【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域;
】 (五)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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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前款规定提出本【市行政?区域内?重要水域名录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公布的重—要水域?名录应?当,包括:水域:名,称、范围、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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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域保护?内,容纳入水资源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或者编制专业的水!域保护规划
【 水域—保护内容《应当:以不减少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为基—础包括?水域总体《。布局、水域功—能以及水《域保护的目标—。、范围、等级和措施!确定本行政》。区域:。和区域内不同区块的!基本水面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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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编制》。或者修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等?。规划确需占》用,或者调整水域的其水!域占用或者调整【。方案应当包括可行】的,水域:占补平衡措》施并经科学论证征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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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域动态】监测制度《每,年对水域《面积、容《积、功能、利用【状况等内《容进行监测和评【价建立?健全水域管理信【息系统为水域—的管理和保护提供依!据
》 , 水:域动态监测》和评:价,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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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应当—符合:水域保护、防洪标准!、通:。航要求、岸线利【用、污染防》治、水产养殖等规划!和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损害《生态环境
— 《禁,止,下列:占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水域的行为
!。 , (一)修建—危害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灌溉等的建筑物【。、构筑?物;
【 (二)进行房地产!以及其他《商,业开发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按—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 , 铁路、机场、【公,路、桥梁、码头【、供电、通》信、燃气、供水【、排水?。、水利等为》维持人们基本生活】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占—。用重要水域;确【需占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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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重要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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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被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和功能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方案;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
】
第十四条!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是指因建【设项目及其设施【占用:水域人?为造成水域》面,积严重减少或者严】。重缩窄?行洪断面所采取的】。新建水域的水利【工程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可兴建的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包括
》
: (一)—。对于影?响水域蓄洪能—力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占补平衡原则恢】复蓄洪面积及容积;!
—(二)对于水资【源利:用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占补平衡!原则恢复《水面面积;
】 (三)—对于影响输水河道】输水能力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减少!阻水面积或者—增加输水河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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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功能补救措】施是指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对水域的【面积、容积、功【能带来的较小的不利!影,响采取的水》利工:程修复、加固—、水域?。清疏等补偿性—工,程措施?
: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可采取的功—能补救措施包—括
(】一,)对于引起河道壅】水,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加—高加固堤防、拓宽】河道、增加补—偿河道或者减—少建筑物阻水面【积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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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产生冲刷【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加固堤!防增加抛石、护【。岸等防护措施—;对于?产生淤积《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制定长效清》淤计划和措》施并将?。清淤费?用,列入工程运行管【理费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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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影响排涝《设施效果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增加》泵站、?排涝闸等补偿排涝】设施;
】 (:四)对于《。影响:取水口附近流—态的建?设项目可根据不同】的取水设施》及,对流态的要求尽量】减少建?设项目对取》水口的影响或者增设!补偿措施《保证: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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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水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取措?施消:除对水?域功能影响的措施】;
(】六)对水利工—程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取搬迁、加固等补】救,措施;
— (七》。),对水文测报》。设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按!照恢:复水:文,测站原有功》能的原则拆迁—。水文测站《或者增加补救—措施;
】 (八?)其他为恢复—或者减少对被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功能?的,。影响应当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应:当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就近建设其面积、!容积:及功能不低于被占用!的水域?其建设标《。准、主要功能—应当符?合水:资源规划的要求并保!。持被:占水域所在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生》态性:
《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一,)导致河道、河【涌改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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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覆盖、》填埋水?域,。的,;
【(三)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超出—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无》法予以消除的—;
《 (四)其他导!致水域功能》严重衰退或者丧【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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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建!设,单位按照《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时其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设方案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设方案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的可行性组】织专家论证》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设,方,案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其内》容包括工程位置、规!模,、功能、结》。构布置、工程—量、工程费》用估:。。。。算、施工《方案及其效果分【。析,等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依法需向—国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的《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或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对保护区!影响的专题》论证报告并》。将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项】目规划及审》批应当征求有关【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需要兴【建,的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的补救措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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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及其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的位置》。、界限、规模—、布局、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重新报原《审批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自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期》限届满后该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涉及《河,道、河涌改道以【及对:行洪、排涝》安全:等带来严重不利影】响的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应当在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前完工、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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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工程建设》周期、施工度汛【方案、建《设期防?洪安全责任》、水域恢复措施及】履约保证措施等【事项
【
,第,二十一条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应当《按照: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验收合格!。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的相】关工程无偿移交给】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并报!送相关图《。纸和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水域的应当—按规定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采取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措施:的免缴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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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违法审】批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
】 ,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的;
】 ?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与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的?;,
? :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竣工后《未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未按规定》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图纸和档案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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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下列用语的!定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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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用是《指建:设项目?占压、跨越、穿越】水域:使水域?面积减少或》者功能受《。到影响的行为
! 山塘》是指在山地上开挖修!建或天然形成的拦】截,。和储存当地地表径】流用于农业灌溉【或农村供《。水容积在500【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设施》
: 基本水面率!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按照:以不:减少现状《水,域面积?为基础同时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域防洪排【涝、水资源利用、】景观、生态保—护等多种功能—需,。求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原则确定的水域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最小!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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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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