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
【。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 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5月】4,日市政府第1—4届:1,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2015年5月!12日
》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域管理和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供水、灌溉、航【运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作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 河?口,滩涂的?。圈,围、围垦等开发利】用活动依照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应:当,遵,循保障安《全、保护生态、严格!控制、占补》平衡的原则
】 ,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域!的管理和保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基本水【面,率不减少《
第五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域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交!通、港口、航道、海!事、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农业、【海洋:渔,业,、林业园林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域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河】道、河涌、》湖,泊、水库、山塘管理!范围内的水体—、过水的《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等【组成的区《域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
! 水域范围按照】以下:原,则界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河【涌,其水域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区域!。;无:堤防的?河道、河涌其—水域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线或》者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已经》划定蓝线的其水域】。为蓝线?划定的?范围;
!(二:)有:堤防的?湖泊其水域范围为堤!防所:包围:的区域;无堤防的湖!泊其水域范》围为设计洪水位【线或者历史最—高水位线《以下的区域已—经划定蓝线》的其:水域为蓝线划—。定的范围;
【 ? (三)有堤坝【的山塘其水域范【围为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以下》的,区,。域;无堤坝》的山塘其水域范【围为历史最高水位】线以下的区域已【经划:定蓝线的其水域为蓝!。线划定?的范:围;
?
(—四)水库的水域【范围:。为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收线以》下的:区域
第!七条 下列水域为】重要水域实行—重点保护
! (一)行洪排涝骨!干河道?及河涌;《。
—(二)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 , (三)1万平】方米以上的湖泊【;
《。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域;—
? : (五?)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水:域
:
?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前款:规定:提出:本市行政区》域内重要水域名【录,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公布的?。重要水域名录应当】包括水域名称、【范围、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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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域《保护:内容纳入水资源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或》者编制专业的水域】保护规划
】 水域《保,护内容应当》以不减少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为基础包《括水域总体布局、】水域功能以》及,水域保?护的:目标、范围、—。等级和措施确定本】行政:区域和区域内不同区!块的基本《水面率
》
第九条 】编制或者修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等规!划,确需占用或者—调整水域的其水域】占用:或者调整方案应当】包括可?。行的水域占补平【衡措施并经科学论】。证征: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域动态监《测制度每年对水【域,面积、容《积、功能《、利用状况》。等内容进行监测和】评价建?立健全水域管理信息!系统为水域的管理和!保护提供依据
! ?水,域动态监测和评价】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应当符合—水域保护、防洪标】准、:通航要求《、岸线利用、污染】。防治、水产养—殖等规划和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损害生》。态环境
【 禁止下列—占,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水域的行为
!。
(一)】修建危害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灌—溉等的建《筑物、构筑物;
】
(二)】进行房?。地,产以及其他》商业开发《建设活动
—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按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 , 铁路、》机场、公路、桥梁】、码头、供电、通】信、燃气、供水【、排水、《水利等?为维持?人们基本生活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占—用重要水域;确需占!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重要水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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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被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和》功能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方案:。;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
《。
第十》四条: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是指因建设【项目及其设施—占,用水域人为》造成水域面积严重】减少或者严重缩窄行!。洪断面所采取的【新建水域的水—利工程
】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可兴:建的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包括
— (一)对于【影响水域蓄》洪能力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占?。补平:衡原则恢复蓄—洪面积及容积;
】
(—二,)对:于水资源《利用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占补平衡》。原则恢复水面—面积;
】 (:三)对于影响输【水河道输水能力【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减少阻水—面积:或者:。增加:输水河道的》措施
第!。十五:。条 功能补》救措施是指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对水域的面积、容积!、功能带来的较【小的不利影》响采取的水利工程修!复、加?固、水域清疏等补】偿性工程措施
【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可:采取的功能补救措】施包:括
(】一)对于引起—河道壅水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加高加固堤防、!拓宽河道、增加补偿!河道或者《。减少建筑物阻—。水面积的防护措【施,;
《 : (二)对产—。生冲刷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加固堤防增加抛石!。、护岸等防护措施】;对于产生淤—。积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制定【长效清淤《计划:和措施并将清淤费】用列入工程运行管理!费用中;
—。 : (三)对于影响!排涝设施效果—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增加泵》站、排?涝闸等补《偿排涝设施》;
(】四)对于影响取水口!附近流?态的建设项》。目可:根据不同的取—水设施及对流态【的要:求,尽量减少建设项目】对取:水口的影响或者增设!补偿措施保证取水;!
(五】)对水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取措施消【除对水域《功能影响的措施【;
(六!)对水利工》程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取搬迁、加!固等补救措施;
】
: (《七)对水文测—报设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按照恢复】水,文测站?原有:功能的原《。则拆:迁,水文测站《或者增加补救措施】;
? (八)【其他为恢复或—者减少?对被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功能的影响应!。当,采取:的措施
【
第?十,六条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应当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就近建!设其面积、容积及功!能不低于被占用【的水:域其建设标》准、主要功》能,应当符合水资—。源规划的要求并保】。持,被占水域所在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生】态性
—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
? (一)导—致河道、《河涌改道的;
! (二)覆盖、!填,。。埋水域的;》
,
《 ,。(,。三):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超出—。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无法予以消除的【;
:
?。。 (四)其他导】致水域功能严—重衰退?或者丧失的情形
】
: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建设单位按【照,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时其—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设?方案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设方!案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的》可行性?组织专家论证
【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设方案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其内容包括工程位!置、规模、功能、】结,构布置、工程量【、工程费用估算、】施工方案及其—效,果分析等
》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依?法需向?国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的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或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对!保护区影响的专题论!。证报告并将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项目规划【及审批应当征求【有关: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八条 《。需要:兴建的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的补】救措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及其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的位置】、界限、《规模、布《局,、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重新【报原审批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自《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期限:届满后该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条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涉及河道、河—涌改道以及对行洪、!排涝安全等带来【严重不利影》响的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应:当在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前完工、投入】使用
【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工程《建设周期、施工度】汛方案、建设期防洪!。安全责?任、:水域:恢复措施及》履约保证措施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应,当按照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验收合格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的相关工—程无:。偿移交给《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并报送》相关图纸和》档案资料
】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水域的—应当按规定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采》。取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措施《的免缴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
第二十三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四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法审批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
《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的;
】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与《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的:;
—。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竣工后未《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未按规定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图纸和档案【资,料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下列用语的定义】是
— 占用是指》建设项目占》压、跨越、穿越水域!使水域面《积减少或者功能受】。到影响的行为—。
《 , 山塘?是指在山地上开【挖修建或《。天然形成的拦截【和储存当地地表径】。流用于?农业灌溉或农村供】水容积在《500?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设施—
《 基本水面率【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按照以不—减少现状水域—面积为基《础同时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域防洪排涝【、水资源利用、【景,观、生态保护等【多种功能需求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原则确定》的水域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最小?比,例,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