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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 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5月4日【市政:府第14《届1: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
20?15年5月1—。2日
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域管理和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供水、灌溉、!航运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作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
河—口滩涂的圈围、围】。垦等开发利用活【动依照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应当遵循保障安!全、保?护生:。态、严?格控制、占补平衡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域的管理和】保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基本水】面率不减少
【
《第五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域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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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交通、港】口、航?道、海?事,、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农业、海洋!渔业、林业园林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域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河道、河涌、湖泊】、水库、山塘管理】范,围,内的水体、过水的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等组成的《区域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
! :水,域范围按照以下原则!界定
》。 (一)有堤防!。的,河道:、河涌其水域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区域;无堤防的!河道、?河涌:其水域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线,或者: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已经—划定:蓝线的?其水域为蓝线划【定的范围;
【。 《(二)?有堤防的湖》。泊其水域《范围为堤防所包【围的区域;无堤防的!湖,泊其水域范围为设计!洪水位线或者历史】最高水位线以下的】区,域,已经划定蓝》线,。的其水域《。。为,蓝线划定的范围;】
《 (三)有堤【坝的山塘其水域【范围为?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以下的区【域;无堤坝的山【塘其水?域范围?为历史最高水—位线:以下:。的区域已经划定蓝】线的其?水域为蓝线》划定的范围;—
《 (四)水—库的:水域范围《为,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收线以下的!区,域
第】七,条 下列水域—为重要水域实行【重点:保护
【 (一)行》洪排:涝骨干河道及河涌;!
—(二)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三)1万平方米以上!的湖:泊;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域;
】。(五)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水域
!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前款规定《提出本市行政区域内!重要水域名录—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公布的重【要水域名录应当【包括水域名称、范围!、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
】
第八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域保【。护内容纳入》水资源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或,者,编,制专业?的水:域保护规划
】 水域保—护内容?应当以不减少—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为基础包括—水域总体布局、【水,域功能?以及水域《保护的目标、范围、!等级和措施》确定:本行政区域和区域内!不同区块的基本水】面,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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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编制或者修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等规划确需占用】或者调整水域的其】水域占用或者调整】方案:应当包括可行的水域!占补:平衡措?施并经科学论证【征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第十【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域动态监测制度每!年对水域面积—、容积、功》能,、利用状况等内【容进行监《测和评?价建立健全》水域管理信息系【统为水?。域的管理和保护提】供依据
《
: 水域》动态监测和评价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应!当符合水域保护【、防洪标《准,。、,通,航要求?、岸线利用、污【染防:治,。、水产养殖等规划和!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损害!生态环?境
》 :禁止下列《占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水域的行为
】
(一)】修,建危害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灌溉等的《建筑物、构筑物;
!
》(,二)进行房》地产:以及其他商业—开发建?。设活动
》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按《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铁!路、机场、》公路、桥梁、码头】、供电、通信、【燃气、供水、排水】、水:利等为维持人们基本!生活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占用—重要水域;确—需占: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重要水域】
?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被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和功能《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方案;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
》
第十《四条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是指因?建设项目及》其设施占用水域人】为造成水《域面积?严重减少或者—。严重缩?窄行洪断面所采取的!新建水域的水利工】程
》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可兴建的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包括
【 (一—)对:于影响水《域蓄:。洪能力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占补平!衡原则恢复》蓄洪:面积及容《积;
?
(二)对!于水资源利用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占补平衡原则—恢复:水面面积;》。
? : (三)对》。于影响输水河道【输水能?力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减少《阻水面积或者增【加输水?河道:的措:。施
第】十五条 功能补救】。措施是指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对水域的面【积、容积、功—能带来?的较:小的不利影响采取】的水:。利工程?修复、加固、水【域清疏?等补:偿,性工程措施
】 ,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可采取的功能【补救措施《包括
《 (一)【对于引起河道壅水】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加高加固】堤防、拓宽河道、增!加补:。偿河道或者减少建筑!物,阻水面?积的防护《措施;
《
《 ,(二)对产生冲【刷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加固堤防增加【抛石、护岸等—防护措施;对于产生!淤积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制定《长,效清淤?。计划和措施并将【清淤费用列》入工程运《行管:理费用中《;
【(三)对《于影响排涝设施效果!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增加?泵站、排涝闸—等补:偿,排涝:设施;
《
(四)】对于影响取水口【附近流态的建设【项目可根据不同【的取水设《施及对流态的要求尽!量减:少建:。设项目对取水—口的影响或者增设】补偿措施保证取【水;
】(五:)对水?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取措】施消除对水域功能影!响,的措施;
— (六)对】水,。利工程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取搬迁、加固等【补,救措施;
》
(七【。)对水文《测报设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按》照恢复?水文测站原有功【能的原则《拆迁水文测站—或者增加补救—措施;
【 :(,八):其他为恢复或者减】少对被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功能的影响应当采取!的,措施
》
第十六条【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应当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就【。近建设其面积、容积!及功能不低于被【占用的水域其建【设标准、主要功【能应当符合》。水,资源规?。划的要?求并保持被占水域】所在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生态性《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
: : (:一)导致《。河道、河涌改道的;!
(【二)覆盖、填埋水域!的;
?
(三【)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超出《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无法予【。以消除的;》
,
》(四)其他导致水域!功能严重衰退—或者:丧失的情形
】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建设单】。位按照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时其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设?方案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设方案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的】。可行性组织专家【论证: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设】方,。案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其内》容,包括工?程位置、规》模、功能、结—构布置、工程—量、工程费用—估算、?施工方案及其效果】分析等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依?法需向国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的!。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或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对保护区影【响的专题论证报【告并将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项目规划及审—批应当征求有关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八条【 需要兴建的—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的补》救措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
第十九条 !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及《。其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的位》置、界限《。、规模、《布局、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重新报《。原审批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自【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期:限届:满后该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条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涉及》。河道:。、河涌?改道以及对行洪、排!涝安全等《带来严重不》利影:响的: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应当在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前】完工、投入使—用
》 ,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工程建设!周期、施《工度汛方《案、建设期防洪【安,全,责任、水域恢复措】施及履约《保,证措施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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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应当按照【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验收合格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的相关工—程无:偿移交给《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并报送相关图纸】和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水:域,的应:当按:规定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采!。取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措【施的免缴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 ,
第?二十:三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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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法审批?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
—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的;
【。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与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竣工后未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未—。按规定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图《纸和档案资料的【
?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下列:用语的定义是
! ?占用是指建设项目】占压、跨越、穿越】水域使水域面积【。减少或?者功能受到》影响的行《为
山塘!是指:在山:地上开挖《修建或天《。然形成的拦截和储】。存当地地表》径,流用于?农业灌溉《或农村供水容积在】500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设施
】 基本水面》率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按照以不】减,少现状水域面积为基!础同时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域防》。洪排涝、水资—源,利用、?景观、生态保护【。等多种功《能需求?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原!则确定?的水域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最—小比例?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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