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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电《力主管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 ,
《 《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权限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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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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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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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
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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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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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
,。。
】 ,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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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根据电力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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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电力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复议又不起【诉,也不执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电力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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