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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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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电:力主:管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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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权】限给予表彰或奖【励
》
【 第二十六条 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
【 ?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 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
? (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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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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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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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根据电力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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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电力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复:议又不起《诉也不执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电力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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