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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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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电力:主,管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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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权:限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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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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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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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 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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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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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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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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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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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根据电力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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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电力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复:议又:。不,。起诉也?不,执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电力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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