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电力主管—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 ?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权限给予表【彰,或奖励
【
【 第?二十六条 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 ,
【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
》 ,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 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
】 ? (: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 , (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
】 第二十八条 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根据电力》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电力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复!议又不起诉》也不执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电力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