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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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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以及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上,设置安全标》志;
! : (》三)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市区【内的:标志:必须为平铺样—式,)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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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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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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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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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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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 ?。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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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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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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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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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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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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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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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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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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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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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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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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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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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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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电力主管部】门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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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林业等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建设项目、制定造!林规划时《应当:结合电力工》业发展?避开电力设施保护】区预:留输变电设施通【道和安全《保护:。区域在审批地下工程!时,标,明需注意保护的管线!位置协调有关—单位在施工》前派人监《督指导?会同电力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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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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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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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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