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措施
【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 :
,
: ?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
《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以及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上设】置安全标志; 【
?
!(三:)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市区:内的:标志必须《为平:铺样式)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
?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 , :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
:
— :。。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
】。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
】 ,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
《
—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
《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
(】九)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
】 (十)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
【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 , 《。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
》 (二)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
【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 ? ,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
!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
】。
第十—五条 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
】 ,。。
》 未经电力主!管部门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 : 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林业等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建设!项,目,、制:定造林规划时应当结!合电力工业发展避】开电:力设施保护区—预留输变电设施【通,道和安全保护区域】在审批地下工程时标!明需注意保》护的管线位置—协调:有关单位《在施工前派人监督指!导会同?电力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
》
, ,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
【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
,
— 第十七条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批《。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