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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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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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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以,及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上设置安全标志【; :
】 ? (三)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市区内的标志!。必须为平铺样式)】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 ,
—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 ,
: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
!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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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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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
【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
】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
— , ,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
》 ,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 :
》 (九)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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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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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
【 (二)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
— :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
》 》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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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
,
: ,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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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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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电?力主:管,部门: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 》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林业等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建设项!目,。、制定造林规划时】应当结合电力—工业发展避》开电力设施保护区】预留输变《电设:施通道和安全保【。护区域在审批地下工!程时标?明需注?意保护的管》线位置协调有—关,单位在施工前派【人监:督指导会同电—力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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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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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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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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