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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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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
《 :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以及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上设置安全标志;】 ,
! (三)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市》区内的标《志必须为平铺样式】。)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 ,
,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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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
】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
》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
】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
—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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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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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
》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
! ,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
》 《 (九)》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
! (十)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 (二【。)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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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
】 ?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
: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 ,。
《 ?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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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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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经电?力,主管:部门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
《
【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林业等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建:设项目、制定造林】规划时应当结合电】力,工业发展避开电【。力设施保护区预【。留,输,变电设施通道—和安全?保护区域《在,审批地?下工程时标明—需注意保护的管【线,位置协?调有关?单位在施《工,前派人监督指导会】同电力?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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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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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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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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