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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设施】规划建?。设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排水等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防洪】规划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 ?第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涉:及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改造城】市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 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当!体现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要求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施—雨,污分流?  《   已经实—行,雨污分流排》放的区域禁》止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尚未实】。行雨污分《流排放的《区域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业规【。划编制改造计划【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改造!计划要求进行分流改!造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建设工—程审批程《序审批城市排水设施!竣工后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单位自建排水【设施需?连接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经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批准单位!自建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部位的施工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按当年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结算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现有—的和:经规划确定的城市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