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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施《规划:建设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排水《等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防洪规!划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
第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涉及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改造城市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 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当体现【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要求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施,雨污分流
】 , 已经《。实,行雨污分《流排放的区域—禁止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尚未实行雨污!分流:排放的区域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业规划编制改造【计划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改造计划》要求进行分》流改造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建设工程审批程序审!批城市排水设施竣】工后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单位!自,建排水?设施需?连接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经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批准单位自》建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部位—的施工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按当年》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结!算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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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现有的和经—规划确定《。的城:市,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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