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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设施规划建设 【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排!水,等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防—洪,规划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 第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涉及》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改造城】市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 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当体现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要】求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施雨污分流—    — 已经实《行雨污分流排放【的区域禁止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尚未实》行雨污?分流排放的区域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业规划编制改造计】划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改造!计划要求进行分流】改造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建设工【程审批程序审批城市!排水:设施竣工后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单位—自建:排水设施需连接【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经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批,准单位?自建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部位的施工—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按当【年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结算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现有的和经规】划确定的城市—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