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高层与高耸结构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高层与高耸结构施工及使用期间的监测。高层结构形式包括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剪结构、筒体结构、混合结构、巨型组合结构及其他新型高层结构;高耸结构形式包括塔楼、电视塔、烟囱、水塔及纪念碑等。
施工期间监测高度限值为250m,经调查国内多数200m以上的高层与高耸结构已进行了施工期间监测,如厦门建设银行大厦(172.6m)、中央电视塔新台址(234m)、深圳证券交易所营运中心(245.8m)、天津津塔(336.9m)、上海金茂大厦(420.5m)、广州西塔(432m)、广州电视塔(600m)等。
使用期间监测的高度限值为350m,此高度在欧美国家已是绝对重要的建筑物,日本至今尚只有一栋超过300m的建筑,在我国,350m以上的建筑也是各地的地标性建筑物;且高层建筑高度300m以上已体现出明显的高柔特性,其监测数据对提升整体设计水平、监控结构运行状态、科学研究等具有重要意义。下列结构均已进行了使用期间监测:深圳证券交易所营运中心(245.8m)、广州利通大厦(302.9m),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大厦(IFC)(420m)、上海金茂大厦(420.5m)、广州西塔(432m)、广州电视塔(600m)等。
5.1.5 应监测:一般情况下均应监测,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可以忽略该因素的影响。宜监测:视结构的具体特点允许稍有选择,条件许可时应监测。可监测:有选择,一定条件下可监测。
5.1.7 预测施工过程中整个建筑的沉降变形、楼层的累积变形以及关键部位的变形和内力的主要目的是为施工及监测方案的调整提供指导,保证完工的结构水平度和标高满足设计要求。结构分析时,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梁梁端负弯矩调幅系数宜取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