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使用期间监测
3.4.1 结构使用期间监测的目的和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验证结构设计结果及分析、试验时的假定;
2 提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当意外或灾害发生时可及时预警,当意外或灾害发生后,可为结构状态评估和处理提供实际数据;
3 为结构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4 为新方法新技术的应用及发展提供验证数据和参考建议。
3.4.2 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波浪等荷载。
3.4.3 使用期间监测一般为长期监测,重要结构宜进行全寿命周期内的监测。
3.4.4 本规范中的重要结构指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结构和部分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具体划分应根据工程结构的破坏后果,即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对社会或环境产生影响等的严重程度确定。
结构分析模型修正时可首先与设计基准结构模型进行核对,然后考虑结构日常使用(温度、设备、风及振动等)、加固改造及突发事件(如地震、船撞、台风、雪灾、爆炸、交通事故)对模型参数的影响,可利用监测、检测的结果对结构模型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模型可在后续监测期间进行验证。
3.4.6 使用期间的监测系统应能不间断工作,在日常维护中能保持正常运行,支持热备份和手动故障恢复功能。具备形成监测报表功能的目的是在监测系统由监测单位交付业主自行管理后,可根据报表结果进行预警与分析。
3.4.8 使用期间监测一般为长期监测,甚至全寿命周期内的监测,因此定期对监测系统进行巡视检查和系统维护非常必要。监测期间,当发生强雷电、暴雨、地震等异常情况应进行巡视检查。
3.4.10 监测报表可通过监测系统设置,自动生成。
3.4.12 监测系统报告一般包括项目概况、监测方法和依据、监测项目及系统操作指南。监测方法中应包括监测期、监测频次、测点分布,数据处理方法等,监测项目包括监测参数、采用的监测设备及其检校情况。系统操作指南为监测系统移交后供使用方掌握监测系统的使用方法说明。
3.4.14 原始记录应包括对监测系统的定期巡视检查情况、对异常情况的处理记录及结果;归档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归档文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