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巡视检查与系统维护
4.9.1 巡视检查内容应包括监测范围内的结构和构件变形、开裂、测点布设及监测设备或结合当地经验确定的其他巡视检查内容。
4.9.2 系统维护应确保监测系统运行正常,并进行系统更新。
4.9.3 巡视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巡视检查以目测为主,可辅以锤、钎、量尺、放大镜等工器具以及摄像、摄影等设备进行;
2 发出预警信号时,应加强巡视检查;当发现异常或危险情况,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3 巡视检查的重点是确认基准点、测点的位置未改变及完好状况,确认监测设备运行正常及保护状态;
4 巡视检查宜由熟悉本工程情况的人员参加,并相对固定;
5 巡视检查应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