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变形与裂缝监测
4.3.1 变形监测可分为水平位移监测、垂直位移监测、三维位移监测和其他位移监测。
4.3.2 根据监测仪器的种类,监测方法可分为机械式测试仪器法、电测仪器法、光学仪器法及卫星定位系统法。
4.3.3 应根据结构或构件的变形特征确定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
4.3.4 变形监测应建立基准网,采用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可与施工采用的系统一致。局部相对变形测量可不建立基准网,但应考虑结构整体变形对监测结果的影响。
4.3.5 变形基准值监测应减少温度等环境因素的影响。
4.3.6 变形监测的结果应结合环境及效应监测的结果进行修正。
4.3.7 变形监测仪器量程应介于测点位移估计值或允许值的2倍~3倍;采用机械式测试仪器时,精度应为测点位移估计值的1/10。
4.3.8 监测标志应根据不同工程结构的特点进行设计;监测标志点应牢固、适用和便于保护。
4.3.9 基坑监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有关规定执行;当采用光学仪器法、卫星定位系统法进行变形监测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有关规定执行;振动位移监测应按本规范第4.5节规定执行。
4.3.10 对于施工阶段累积变形较大的结构,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补偿技术修正工程结构的标高,宜使最终的标高与设计标高一致,标高补偿技术应采用预测和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3.11 变形监测的频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监测项目包括水平位移与垂直位移时,两者监测频次宜一致;
2 结构监测可从基础垫层或基础底板完成后开始;
3 首次监测应连续进行两次独立量测,并应取其中数作为变形量测的初始值;
4 当施工过程遇暂时停工,停工时及复工时应各量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监测;
5 监测过程中,监测数据达到预警值或发生异常变形时应增加监测次数。
4.3.12 根据现场条件和精度要求,三维位移可选择光学仪器法、卫星定位系统法及摄影法进行监测。
4.3.13 倾斜及挠度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倾斜监测方法的选择及相关技术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有关规定执行;
2 重要构件的倾斜监测宜采用倾斜传感器,倾斜传感器可根据监测要求选用固定式或便携式;
3 倾斜和挠度监测频次应根据倾斜或挠度变化速度确定,宜与水平位移监测及垂直位移监测频次相协调,当发现倾斜和挠度增大时应及时增加监测次数或进行持续监测。
4.3.14 裂缝监测宜采用量测、观测、检测与监测方法独立或相互结合的方式进行。
4.3.15 裂缝监测参数包括裂缝的长度和宽度,监测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裂缝长度和较大裂缝的宽度可采用钢尺或机械式测试仪器法测量。直接测量时可采用裂缝宽度检验卡、电子裂缝观察仪,每个测点每次量测不宜少于3次;裂缝宽度检验卡最小分度值不宜大于0.05mm;利用电子裂缝观察仪时,量测精度应为0.02mm;
2 对于宽度1mm以下的裂缝,可采用电测仪器法,仪器分辨率不应大于0.01mm;
3 需监测裂缝两侧两点位移的变化时可用结构裂缝监测传感器,传感器包括振弦式测缝计、应变式裂缝计或光纤类位移计,传感器的量程应大于裂缝的预警宽度,传感器测量方向应与裂缝走向垂直;
4 已发生开裂结构,宜监测裂缝的宽度变化;尚未发生开裂结构,宜监测结构的应变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