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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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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
【 (》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中【的庭院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 (三)单位门前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
【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 —
》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养护管理》技术规?范
《 , 城市【公共绿地《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养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养护;单位管界内!或者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单?位或者居民负责管理!养护:
》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园应?当加强管理保持【。园容整洁、设施【完好公?园内兴建、》开设:游乐设施和服务网】。点及其他影》响绿化功能》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公园周《围不:得建设有碍公—园景观?、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 第二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绿化养护规!范,和管理制度制定并】推行统一《的养护标准
】。 :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应当逐!步推行招《投标制度《通过招投标择优确定!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进行养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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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对《绿化:责任单?位的绿化养护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及时收集、通报城】市绿地病虫害—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防治积极提供技】术咨询和帮助—确保绿化植》被正常?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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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绿!化用地?的,应,当按有关规定—限期:归还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支付?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
!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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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城市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需要挖掘》绿地或者移动绿【化设施的应当—。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完工后限期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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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因生产和交通事!故等:损坏城?市绿:地或者?。绿化设施的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赔偿
《。
》 :第三十条《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挖》坑、采石、》取土;
— 《 (二)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 !
(!三):。放养家禽《、家畜;
【 《 (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 (五)拦【河截溪、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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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
—。
【(一)剥皮》、挖根; 》
,
》 (二《),就树搭棚、架—设电线;
】 (三)攀!树、折?枝,、摘果; 》
】(四)在《树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
!
【(五)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窑?;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
!
第三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修:剪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地!的树木花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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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线管理单位】需修剪?树,木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统一—组织:修剪费?用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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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交通】。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但应当在《事发3?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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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按下】列规定?审批
【 ?。 (:一)一处一次砍伐】或者移植树木10】棵,(不含10棵)【以下的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二)一【处一次砍伐或者移植!树木10棵以上5】0棵以下(不含5】0,棵)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三:)一处一次砍伐【或者移植《树木50棵》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严》。禁砍伐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按!下列规定审批 【
— (一《)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二:)其他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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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应【当及时砍伐、更【。新树木属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树木所有—者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要求》进行砍伐《。、更:新 :
】(一)树《龄已达到更新期或者!自,然,枯死的;
! (二)有】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的;
】 , ? (三)严重—枯朽或者《倾斜妨碍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
—(四:)因其他《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或者更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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