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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 《 ,。  ?  :。 ,(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中,的庭院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三)单位门前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 :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 《 —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养护管【理技术规范 — ,    — ,城市公共绿地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养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养护【;单位管《界内或?者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单位【或者居民《负责:管理养护 !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园应》当加强管理保持【园容整洁、设—施完好公园内兴建】、开设游乐设施和】服务网点《。及其他影响绿化功】能,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公园周围不得】。建设有碍《公园景观《、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 —第二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绿化养】护规范和管理制度制!定并推行统一的养护!标准: :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应!当逐步推行招投【。标制度通《过招投?标择优确定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进》行,养护管理 》 — , 第二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对绿:化,责,任单位的绿化—养,护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及】时收集、通报—。城市绿地病虫—害,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防治积极提供技术咨!询和帮助确保绿化】植被正?常生长?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绿化用地的应当】按有关规定限期【归还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支付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    】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 ,。。 第二【十八条 城市—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需要挖掘绿】地或者移动绿化设施!。的应当?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完工【后限期恢复原状【 【 第二《十九条 因生产和交!通事故?等损坏城市绿地【或者绿化《。设施的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赔偿 】 ? 第三十条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挖坑、】采石、取《土,; ?     (】二)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 —。。 ?  :   (三)放【养家禽?、家:畜; 》     (【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 《    (》五)拦河《。截溪、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行为 】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 《 ,     (一)剥!皮,、挖:根; ? 《    《(二)就树》搭棚、架设》电,线,。; 《 :。 ,   (三)—攀树、折枝》、摘果; 】 ,    (四)在】树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     !(五)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窑】;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 》 》 第三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修剪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地的树木《花草: , :     管【线管:理单位需修剪树木】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统一组织修剪【费用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   !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交通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但!应当在事发3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 ?第,三十三条 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按下列规定审批】。 》    《(一)一处》一次:。砍伐或者移植树木】10棵(不含10棵!)以下的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二【)一处一次》砍伐:或者移植树木1【0棵以上50棵【以下(不含5—。0棵)?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三)一处》一次砍伐或者移植树!木50棵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严禁砍伐!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按下列【。规定审批 —     (一!)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二)其他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应当及时》砍,伐、更新树木属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树木所有者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要求进行砍【。伐、更新 【     (【一):树龄已达到》更新期或者自然【枯死的;《 , ,    — ,(二)有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的;   】   《  (三)严—重枯朽或者倾—斜妨:碍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   (四)因【。其他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或,者更新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