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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化市关】于印发?怀,化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H》。HCR-2》0,1,2-01010 】 怀政办《发〔2012—。。〕2:0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    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管!理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标》后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单位利!用政府?预算管理资金—、非:税,收入资金、政—府融: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后管理是指发改【、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中标—后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监管以及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指?导、监督《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应当!每年开?展专项联合执—。法,。。。检查:。。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是?指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 ,第五条 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六条 建设【工程标后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合同!。订立监管《。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应当采用行业!规定的?示,范文本?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相一致】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应自?。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重大:项目同时报市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合同上!需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 (二)《项目:分,包监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依法可以分包】的工:程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列入总承包范围内!、以暂定《价或预?留金等形式》未经竞争报价—的专业工程应由总】承包单位采用二次】招标或二《次竞:价方:式,确定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自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     】(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监管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建造!师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实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建造:师等管?理人员?押证制?度中标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建造师等】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交项目主》管部门留《存中标单位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建造师等—管,理人员因不可抗拒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变】更并将变更基本情】况及变更原因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向社会】公告  》。   (四)施【工现场监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招标文件、!合同的相关条款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并!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 ,(五)工《程变更监管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施工等【单位共?同确认签章认可后】报原设计单位、【市规划局批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工程造价超—过原批准的预算造价!5%:或单项变更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和市财政局等单】位审查后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未按要求进!行变更审《批和备案《的不予进行投—资评审和《审计财政部门—。不予下拨工程—款, ,  :。   (六)资【金,使用和决(结—。)算监管建设—单位对建设资—金应:按规定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工,程款的拨付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通过中标!单位投标书中承诺的!银行账户及时支付工!程竣工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决:算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决(结)算资料】送财政部《门,进行:决(结)算评—审,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投资评审!和决(结)算审计应!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的合】同文本为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实施的基础】建设项目及》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直接报市审计部!门审:计 第七条— 发改?部门:负责对中标项目合】。同进行备案检查【建设: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是否控制《在项目?核准的范围内参【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财政?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建设项!目的投资评审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工程变更备案等!情况规划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批后规划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等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和绩效】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单位开展标!后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牵》头对工程《建,设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其履职》、,施工分包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一)【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其履职》。情况   —  :1、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到】位是否与中标通知书!及投标文件》一致; 《     2、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其职务履!行相应职责》。   《  (二)》工程分包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情况 —     1、【建设工程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施工、监—理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 》     2—、建设工程分—包后分?包合:同,是否及时备案;【    》 3、投标文—件注明?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时进场 》   ? (三)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情【况     1、!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    《 2、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月》报表是否签署意【见;:     3【、参与?建设:工程的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职:责情况及《工程实物质量、【。安全情况 》   ?  (四)工程管理!备案 ?     》1、建设施工合【同备案建设》施工合同备案机关】收到齐全的》合同备案资料后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凡未办理!施工:合同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    【。。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建设工程】依,法签订监理合同【的应当办理监理合】同备:案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合同!正式:签订日起15日内将!。工程监理《合同报备案机关【备案 ?    《 3、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建设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双方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文件由注册!造价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对资料齐全符合】备案规?定要求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结—算备案手《续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管理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合】同等情况进行日【常管理     !(一)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技术】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督促!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对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反馈 】     (—二,)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投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要,求及时进《场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     (三!)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审核 》  :  : ,(四)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他监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他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五)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将发:现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条 :施工单位不得挂靠资!质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施工单位应当保!证中标项目班子【。。成员和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及时》进场严格按投标承】。诺进行施工管理 】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应当保证中标的!监理班子《成员到位并严格履行!其职责 《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在市政》府信息网《和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公布 【     (一【)施:工单位有转包—、资质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的; 》    (》二):现场: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中:。标承诺不一致的; !   ? , (:三)投标文件—承诺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四)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串通欺骗、隐【瞒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签】证,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  : (五)违反—规,定不按照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操作不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不配合检—查不能及时》出示相关现场管【理资料的; 【。  :  :(,六)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并【移交:完,整资料的; 【    (七)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以!投标时?部,分项目报价偏—低为由提《出附加?条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 :     (八)施!工,单位:。挪用工程《款或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     (九)!。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   《  (十)其他【违法:。行为     】中标单位被》记录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承,揽工程?业,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一)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签,订合:同的;    】 (二)发现中标】人,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或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    《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或变?更使用功能等设计、!施工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四)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    《 ,(五)?未按规定报审—项目:工程决(结》)算的;   】  (六《)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骗》取,建设资金的; 】    (七)其】他违法行为 —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其【他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记不良!行为一次;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业务》的;    【 (二)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三:)设计单《位不根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或者无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    】 (四?)设计单位不按规定!随意:变更:、降低设计要求造】成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     【(五)?监理单位出具不真】实的监?理文件资料》或,出具虚假监》理报告的《;    —。 (六?)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  (七《)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    (八—)提供虚假证明以】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的】;  《 ,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在对项目预算【编审及招标代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失实导致【工程:。造价严重失》实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记不良行【为一次审核费—用由编制《、代理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可从编》制、代理《费中抵扣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发现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予制止《或纠正的;》     (二)!。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工程质!量,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质量安全事故的】; ? ,   (三)—未按:规定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概算、?预算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 】    (四)【未按时拨付》建设资?金影响工程建设的;!     (【五)未按规定审核工!程,。变更的;   】 ,。。。 (:六)未按规》定审核?。竣工决算的》;  《 ,  (?七)不严格履行职】责影: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    》 (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