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20:1,。1年3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发布;201【6年6?月6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修订;根据2—0,17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进行】。修,正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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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预!。拌砂浆?包括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商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商、】质监、?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公安交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 本市支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产,品按照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生产高性】能、环保型》。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鼓?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 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项目按》照相关规定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给】予资助或者》贴息:
第》二章 生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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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组!织生产;《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
禁止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下列区!域不得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
》 (一)本市三环线!以,内;
(—二):住宅小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周边【500米以内—;
(》三)风?景区周边5》00米以《内
前款范【围内现有的生产【站点应当《逐步:关闭或者外迁—具体方案《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含分设站点下同!)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固体废弃物采取措】施实行循环利用【;原材料堆场—、配料仓应当全封闭!粉尘排放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改建、》扩建、搬迁以及【。设,立生产?站点应当报市—商混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搅拌设备操作—员、试验员、质检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后上《岗
:第十一条 》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进厂原材《料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并】对检验?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要求!设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负责
》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通过》系统试验制定出常用!。配,合比表?配合比表应当定期验!证或者根《据材料的《变化及时修》正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的约定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检验结果【应,当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限期改正》
?第三:章 销售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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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
本【市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 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产品应当达到行【业产品技《术规定的质量—。要求并?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十七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预算定额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项目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参照预—算定额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单?位,。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并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渗?漏、防扬《散、防噪音等污【染防治?措施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管部门规定!的区域、路段和【时间通行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通行提供便—利
第四章 】 使 —用
第》十九条 《。 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范围内!和其他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街》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其他》区域:逐步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具体!的范围、《时限: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 (二)》因道路原因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专!用车辆无法进入施】工,现场:的,;
《(三)使用总—量不超过10—0立方?米或者一次性使用】量不足8立方米的;!
: (四?)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 按照前款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应当报市商!。混,管理:机构备案市商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依法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内容进行》审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进《场使用提《供,照明、水《源等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由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生产企业共同】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发现!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或者不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督促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未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其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商混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商混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按照:现场搅拌量处—以,每立方米1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二)】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范围?。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外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将】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公布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办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 ?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照—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湿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
第三十三条】 抢险救灾及其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武政〔1】998〕14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武政?〔200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