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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2011!。年3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发布【;2016年—。6月6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修订;!。根据20《17: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进行修正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预》拌砂浆包括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商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发展《改革、工商》、质监、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公安交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支【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产品《按照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生《产高性能、环—保型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鼓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项:目按照相关规定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给予资?助或:者贴息  》  第二章 — 生    产【。  :  第?。五条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组织?生,产;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 !  :禁止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  下列区域不得】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  》。 (一)本》市三环线以内;  !。 (二?)住宅小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周边500米—以内;  》 (:。。三)风景区周边50!0米以内《   前款范围【内现有的生产站点】应当逐步关闭或者】外迁具体《。方案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含分设站点下同】)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固【体,废弃物?采,取措施?实行循?环利用;原》材料堆场、配料仓应!当全封闭粉》尘排放?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改建、扩建—、搬迁以及》设立:生产站点《应当报市商混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条 】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搅拌设备操作!员、试验员、质检】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后上《岗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进厂原材料】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并对检验《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要求设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负责 ?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通过系统试验【制定出?常用:配合比表《配合比表应》当定期验证或者根】据材料的《。变化及时修正—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的约定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检验】结果应当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限期改正  】 第三章 》 销售和运输  】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 》。  本市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产品》应,当达到?行业产品技术规定】的质量要《求并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预算定《额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项》目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参】照预算定《。额,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单位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并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渗漏、防扬散—、防噪音等》污染防治措》施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管部门》规定的区域、路段】。。和时间通行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通!。行提供便利 —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九条  !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范围内和—其他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街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其他区》域逐步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具体的范—。。围、时限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道路原因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专?用,车,。辆无法进入施工现】场的;   (三)!使用总量不超过10!0立方米或者一次性!使,用量不足8立方米】的;   (四)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按照前款!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应当《报市:商混管?。理机:构,备案市商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依法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内容进》行审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第二十一条 】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进:场使用提供照明、水!源等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由:。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生产企—业共同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发现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或【者不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督促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未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其,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商混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商混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按照现场搅】拌量处?以每立方米1—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二)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范围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外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将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公布 第【三十条 《 违反本办》法有关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办,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  :本办法所称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照》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湿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 第三十三】条 : 抢险救灾及其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武【政〔1998〕14!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武政〔200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