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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2011年3【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发布;201】。6年6月6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修订;根】据2017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进行:修正: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  前款所称—。预,拌砂浆包括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商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商、质监、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公安交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支—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产品按照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生产高《性,能、环保型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鼓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  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项目按照相【关,规定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给予:资助或者贴息  】  第?二章  生》    产 — ,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组织生《产,;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  — 禁:止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  下列区域不得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 》。。  (一)本市三环!线以内;《   (二)住【宅,小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周边500米!以内:;  ? (三)风景区周边!500米以》内   前款范围】。内,现有的生产站—点应当?逐步:关闭:或者外迁具体—方案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含分设站点下同)!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固体《废弃物采取》措施实行《。循环:利用;?。原材料堆场》、配料仓应》当全封闭粉尘—排放: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改建、】扩建:、,搬迁以及设立生产站!点应当报《市商混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搅拌设备操作员】、试验员、质检【。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后上【岗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进》。厂原材料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并对!检,。。验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要求设【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负责: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通《过系统试验制定【出常用配合比—表配合比表应当定】期验证或者根据材料!的变化?及时修正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的约定》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检验结?果应当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限期改正   !第三章 《 销:售和运输《   第十五条 】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   本《市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产品应当达—到行业?。产品技术规定的质】量要求并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十七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预算【定额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项?目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参!照预算定额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十八【条 :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单位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并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渗漏、防扬散、防】噪音等污染》防治措施  —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管部门规定的—区,域、路段和时间【通行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通【行,提,供便利   第四】章  使  —  用   —第十九条  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范围内【和其他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街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其他—区域逐步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具体【的范围、时》限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  (二《)因道路原》因,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专用车《辆无法进《入,。施工现场的》;   (》三)使用《总量不超过》10:0立方米或者—。一次性使用》量不足8立方米【的,;   (四—)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按!照前款?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应—当报:市,商混管?理机构备案市商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依》法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内容进行审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第二十一条 】。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进场使用提供【照明、?水源等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由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生产企《业共同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发现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或者不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督促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未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其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商混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商混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按照现场搅拌—量处以?每立方米1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二)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范围】。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外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将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公—布,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办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照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湿—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 第三十—三条  抢险—救灾及其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武政】〔199《8〕14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武政—〔,200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