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2011年3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发布;20—16年6月6—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修订;根!据201《7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进行修【。正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预拌砂浆包括!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商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商:、质监?、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公】安交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支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产品!。按照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生】产高性能、环保型】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鼓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项目按照相关规!定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给予资助】或者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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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 《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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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组织生产;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
禁止!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 下列区域不【得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
《 (一?)本市三《环线以?内;
(二)】住宅小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周边5《00米以《内;
》。(三)?风景区周《边500《米,以内:
, 前?款范围内现有的生产!站点应当逐步—关闭:或,者外迁?具体方案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含分设站点!下同)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固体废?弃物采取措施实行】循,环利用;原》。材,料堆场、《。。配料:仓应:当,全封闭粉尘排放【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改》建、扩建、搬迁以】及设立生产站点【应当:。报市商混《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搅【拌设备操作员、【试验员、质检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后上岗!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进厂:原材料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并对检验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要求设】。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负《责
: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通过系统试验制定】出常用配合比—表配合比表应当定期!验证或者根据材【料的变化及时—。修正
第《十三条 《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的约定?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检【验结果?应当: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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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销】售和运输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
本市—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产品应当达】到行业产品》技术规?定的质量要求—并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预算定额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 ,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项目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参】照预算定《额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单》。位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并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渗漏、《防扬散、防噪—音等污染防治措施】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管部门规定的区域、!路段和时间通行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通行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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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使 ?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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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范围内和—其他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街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其》他,区,域逐步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具体的范围、时】限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道路原—因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专用车辆【无法进入施工现场的!;,
?(三)使用总量不超!过100立方米或者!一次性使用量不【足8立方米》的;
(四)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按照】前款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应当】报市商?混管:理机构备案》市商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依法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内容进行审!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进,场使:用提供照明》、水源?等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由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生产企业】共同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发现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或者!不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督促《。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未》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其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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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商混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商混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按照现场搅】拌量:处以每立方米1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二《)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范围!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外》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将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公布?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办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章 《 附 《 ,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照《。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 本办法所称湿】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
》第三十三条 【抢险救灾《及其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武政〔1《9,98〕14》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武政】〔20?0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