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2—011年《3,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发布;2】016年6月6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修订;根】据,2017《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进行修正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预拌砂浆包】括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商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发展改革—、工商、质》监、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公安》交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 本市支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产品按照—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生产—高性能、《。环保型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鼓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 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项目?按照相关规定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给予资助!或者贴息
》
第二章— 生 —。 产
? ,
第五条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组织生产;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
!禁止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 下列区域不得【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
— ,。 (一)本》市三环线以内;【
, (二)住宅【小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周边5—。00米以内》;,
(三)风【景区周边《50:0米以内
前款!。范围内现有的生产】站点应?当逐步?关闭或者外迁具体】方案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含分】设站点?下同)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固体废弃物】采取措?施实行循《环利用;原》材料堆场、配—料仓:应当:全封闭粉《尘排放?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改建、扩》建、搬?迁,以及设?立生产站点应当报市!商混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条 】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搅—拌设备操作员、试验!员、质检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后上岗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进厂原》材,料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并对检验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要求设【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负?责
?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通过】系统试验制定出常用!配合:比表:配合:比表应当定期—验证:或者根据材料的变】化及时修《正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的约定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检验结果应当【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限!期改正
》
第:三章 销售—和运输
》。
第十五《条 :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
— 本市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产品—应当达到行》业产品技术规定的】质量要求并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预!算定额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项目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参!照预算定额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单,位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并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渗漏、【防扬散?、防:噪音等污染防—治措施
》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管?部门规定的》区域、路段》和时间通行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通《行提:供便利?
:
第四章 》 使 用【
第十》九条: 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范围内《和其他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街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其他区?域逐步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具体《的,。范围、时限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 ,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道》路原因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专用》车辆无法进入—施工现场的;
!。(三)使用总量不超!过100立》方米或者《一次性使用量不足8!立方米的;
(!四)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按照前款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应【当报市商混》。管,。理机构备案市商【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依,。。法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内容进】行审: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进场使用提】供照明、水源等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由《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生》产企:业共同?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发现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或者不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督:促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未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其,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商混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商混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按照现—场搅拌量处》以每立方米1—。。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二:)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范围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外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将【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公布【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办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照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湿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
第【三十三条 》。 抢险救灾及其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武政〔1998〕1!4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武政〔2!00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