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2011《。年,3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发布;2016年!6月6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修订;根据2】017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进—行修:正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 :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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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了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预拌:砂浆包括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商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商、》。质监、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公《安交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支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产品按照》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生产高性能、环保】型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鼓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项目按照相—关规定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给予资【助或者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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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 ,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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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组织生产!;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
禁止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六条 —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下列区?域不得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
(】一)本市三环线【以内;
《 (二)》住宅小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周!边500米以内;
! :(三)风景区—周边500米—以内
? 前款《范围内现有》的生产站《点应:。。当逐步关闭或者外迁!具体方案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含分设站点—下同)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固体废弃物采取【措施实行循环—利用;原材料—堆场、配料仓应当全!封闭粉尘排》放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改建】、扩:。建、搬迁《以,及设立生产站—点,应,当报市商《混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
?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搅拌?。设备操作员、试验】员、质检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后上岗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进?厂原:材料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并对!检验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要求设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负责
【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通过—系统:试验制定出常用配合!比表:配合比表应当定期验!证或者根据材料【的变化及《时修正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的约定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检验结果应当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限—期,。改,正
第三章【 销售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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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
】 本市?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 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产品应】当达:到行业产品技术规定!的质:量,要求并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预》算定额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项目!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参照》预算定?额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单位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并—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渗漏、防扬散、防】噪音等污染》防治措施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管部门规—。定的区域《、路:段和:时间:通行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通行提供便利
!第四章 使 】 , 用
第十九条! 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范围内【和其他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街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其他区域逐步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具体的范—围、时限《。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道路原因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专用【车辆无法进入施【工现场的;
】(三:)使用?总量:不超过100—立,方,。米或者一《次性使?。。用,量不足8《立方米的;
【。。 (四?),。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 按照前款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应当报市商混管理】机构备案市商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依法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内容进?行审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进场使—用,提供照明、水源【等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由: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生产企《业,共同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发现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或者不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督促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未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其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商,混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商混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按照》现场搅拌量》处,以每:立方:米1: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二)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范围!。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外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将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公—布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办: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 【 则
第】三十二条 》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照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 :本办法所称湿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
第三十三条 】抢险救灾《及其: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武政〔1【9,。98〕1《。4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武政〔!200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