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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2011年》3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发布;2】016年6月6【。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修—订;根据201【7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进—行修正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 为了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预》拌砂浆?包括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商—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商、质监、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公安交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支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产品按照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生产高性【能、:环保型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鼓,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 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项目》按照相关规定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给予】资助或者贴息   ! 第二章 》 生:    产》  :  第五条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组织生产;】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 !  :禁止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六条 《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  :下列区域不》得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   【(一)本市三环线】以,内;  《 ,(二)住《宅小:。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周边5》00米以内;   !(三)?风景区?周边500米—。以内:。   前款》范围内?现有:的生:产站点应《当逐步关闭或者外迁!具体方案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七条 !。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含》分设站点《下同)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固体废!弃物:。采取措施《。实行循环利用;原】材料堆场、配料仓】应,当全封闭粉尘排放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改建、扩建、搬】迁以及设立》生产站点应当报市】商混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 《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搅拌设】备操作员《、试验员、质检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后上?岗,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进:厂原材料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并对检验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要求设《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负责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通—过系统?试验制定出常用配合!。比表:配合比表《应当定期验》证或者根据材料【的变化及时》修正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的约定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检验?结果应当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限期【改正   第三章】 , 销售和运输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  :。 本市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 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产品应当达到行】业产品技术规—定的质量要求并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预算:定额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项目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参照预算定额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十八条《 ,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单:位,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并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渗漏、防扬散、】防噪音等污染—防治措施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管部门规定【的区域、《路段和时间通行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通行提供】便利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九条:  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范围内》。和其他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街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其他区域!逐步: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具体】的范:围、时限《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道《路原因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专用车辆《无法进入施工现场的!;   (三)使用!总量不超《过10?0立方米或者一【次性:使用量不足8立方】米的;  》。。 (四)《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按】照,前,款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应当报市商】混,管理机构备案市【商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依法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内容进行审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进场使—用提供照明、水【源等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由!。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生》产,企业共同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发现—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或者不?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督促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未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其!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商混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商混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按照现场【搅拌量处以每立【方,米1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二》)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范—围,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外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将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公布》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办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  【  则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照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湿》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 第三?十三条  抢险救】灾及:。其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武政〔【。1998〕14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武政—〔2:。00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