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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2011年【3,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发布;2】016?。。年6月6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修订:;根据2017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进行?修正: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预拌—砂浆包括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商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商、质监、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公安交《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支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产品按照【。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生产高性能】。、环保型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鼓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 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项目按照《相关:规定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给予资助或者贴】息    第二章】  生 《   ?产    第五条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组织—。。生产;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   禁【止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下列区—域不得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   (一!)本市三环线—以内;   (【二)住宅小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周边500米以!内;   (三)】风景区周边》500米以内   !前款范围内现—有的生产站点应当】逐步关闭或》者外迁具体方案【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含《分设站点下同)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固体废弃物!采取措?。施实行循环利用;】原材料堆场》、配料仓应当全封闭!粉尘排放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改建、扩】建、:。。搬迁以及设立生产站!点应当报市商混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搅拌设备操作员!、试验员《。、质检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后上岗【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进厂原材料!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并对检验】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要求设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负】责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通过系统试验制】定出常用配》合比表配合比表应】当定期验证》或者根据材料的变化!及时:修正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的约定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检》验结果应当》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限》期改正   第三】章  销售和运【输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   本市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产品应当达到!行业产品技术规定】的质量要求并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预算定额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项目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参—照,预算:定额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十八条》 ,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单《位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并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渗漏、防扬散】、防噪音等污染防治!措施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管部门—规定的区域、路【段和时间通行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通行提供便利—   第四章 【 使    用  ! 第十?九条  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范围内和其他【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街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其他区域【。逐步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具体的】范围、时限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 (二)因》道路原因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专用车辆无法—进入施工现场的;】   (三)使用总!量不超过1》。00立方米或—者一次?性,使用量不《足8立方米的—;   《(,四):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  按照前款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应当报市商混!管,理机构?备案市商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依法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内容进行审【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进!场使用提供》照明、水源等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由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生产》企,业共同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发,现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或者不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督促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 未:。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其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商混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商混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按照现场搅拌量处!以每立方米1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二!)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范围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外》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将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公:布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办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 第六章  —附  ?  则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照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 本办法所称—湿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 第三十三条  】抢险救?灾,及其: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武政〔199!8〕14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武政〔200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