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2011年3【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发布—;2016年6月】6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修订;根据201!7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进】行修正?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 前款所称预拌砂浆!包括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商【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商,、质监、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公安交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支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产品—。按照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生,产高:性能、环保型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鼓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 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项目按》照相关规定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给予资助或者—贴息
》
第二?章 生《 ? 产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组织生《产;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
《 禁?止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 下列区域》不得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
(一)本】。市三环线以内;
】 (二)住宅小】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周《边500米以内;】
(三)风【景,区周边500米以】内
前款—范围内现有的生【产站:点应当逐步》关闭或者外迁具【体方案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含分!设站点下同)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固体《废,弃,物采取?措施实行循环利用】;原:材料堆场《、配料仓应当全封】闭粉尘排放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改建、扩建、【。搬迁以及设立—生产:站点应当报市商【混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
》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搅拌设备操》作员、试验员、质】检,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后上—岗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进厂原材料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并—对检验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要求设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负】责
: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通过《系统试?验制定出常》用配:合比表配合比表应】当定期?验,证或者根据材—。料的变化及时修正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的约【定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检验结果应当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限期《。改,正
:。
第三章 【销售和运输
【
第十五条 —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
】 本市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产品应当!达到行业产品技术规!定的质量《要求并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预算定额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项!目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参》照,预算定额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单,位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并—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渗漏:、防扬散、防噪音等!污染防治措施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管部门?规定的区域、路段】和时间通行》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通行提【供便利?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九【条 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范围内和其他】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街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其他区域逐步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具体】的范围、时限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道路原因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专用车辆无法—进,入施工现场的;
】 (三)使用总】量不超过100【。立方米?或者:一次:性使用量不足8【立方米的;》
, (四)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按照前款!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应】当报市商《混管理机构备案【市商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依法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内】容进行审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进场使用提供照明!、水源等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由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生产企】业共同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发现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或:者不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督促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未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其: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商混—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商混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 (一?)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按照?现场搅拌量处以每】立方米1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二)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范围】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外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将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公布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办】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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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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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照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湿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
第三《十三条 》抢险救灾及其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武政〔1998〕!14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武》政〔200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