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2011年!。3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发,布;:2,。016年6月6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修订》;根:据201《7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进行修正》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 前款所称预拌砂】浆包括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商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商、质!监、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公安!交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支【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产品按【照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生产高性》能、环保《型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鼓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项目按照相关规定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给予《资助或者贴息
】
第二《章 ?。生, 《产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组织生—产;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
禁止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 下列区域不得【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
(一)【本市三环线以内【;
(二)住宅!小,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周边5!00米以内;
!(三)风景》。区周边5《00米以《内
前款范围】内,现有的生产》站,。点应当逐步关闭【或者外迁具体—方案: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含分设站!点下同)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固体废《弃物采取措施实行】循环利用《;原材料堆场—、,配料仓应当全封闭粉!尘排放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改建《、扩建、搬迁以及】设立生产站》点应当报《市商混?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
!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搅拌设》备操作员、试验员】。。、质:检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后上岗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进厂原材料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并《。对检验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要求《。设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负责
《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通过】系统试验《制定出常用配—合比:表配合比表应当【定期:验证或者《根据:材料的变化及时修正!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的—约定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检验!结果应当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限期改正【
第三章 】销,售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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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
本市【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产品应当达到行业产!品技术规定的—质量要求并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预】。算定额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项目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参照预算定额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单位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并》。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渗漏》、防扬散、防—噪音等污《染防治措施
【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管部《门规定的区域、路】段和时间通行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通行提供便利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九条 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范围内和【其他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街,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其他《区域逐步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具【体的范围《、时限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 (二)因道路原!因,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专【用车辆无法进入施工!现场的;
(】三):使用总量不超过【100?立方米或者一次性】使用量不足8立方】。米的;
(【四):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 按照前款—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应当—报市商混《管理机构备案市商】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依法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内容进行审】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进场使?用提供照明》、,水源等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由,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生产《企业:共同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发,现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或【者不: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督》促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未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其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商混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商混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按照现场搅拌量处】以每立方米1—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二)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范围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外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将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公布—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办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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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照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 本办法所称湿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
《第三十?三,条 抢险救灾及其!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武政〔—1998《〕14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武政〔20】0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