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89-2015 建标库

7.2  太阳能利用

7.2.1  太阳能利用应遵循被动优先的原则。公共建筑设计宜充分利用太阳能。

7.2.2  公共建筑宜采用光热或光伏与建筑一体化系统;光热或光伏与建筑一体化系统不应影响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建筑功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7.2.3  公共建筑利用太阳能同时供热供电时,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光热一体化系统。

7.2.4  公共建筑设置太阳能热利用系统时,太阳能保证率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4  太阳能保证率f(%)

7.2.5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辅助热源应根据建筑使用特点、用热量、能源供应、维护管理及卫生防菌等因素选择,并宜利用废热、余热等低品位能源和生物质、地热等其他可再生能源。

7.2.6  太阳能集热器和光伏组件的设置应避免受自身或建筑本体的遮挡。在冬至日采光面上的日照时数,太阳能集热器不应少于4h,光伏组件不宜少于3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