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89-2015 建标库

5.3  生活热水

5.3.1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宜利用余热、废热、可再生能源或空气源热泵作为热水供应热源。当最高日生活热水量大于5m3时,除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且利用谷电加热的情况外,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热源作为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

5.3.2  以燃气或燃油作为热源时,宜采用燃气或燃油机组直接制备热水。当采用锅炉制备生活热水或开水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不应低于本标准表4.2.5中的限定值。

5.3.3  当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制热量大于10kW的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宜低于表5.3.3的规定,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

表5.3.3  热泵热水机性能系数(COP)(W/W)

5.3.4  小区内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循环管网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且不应大于500m。水加热、热交换站室宜设置在小区的中心位置。

5.3.5  仅设有洗手盆的建筑不宜设计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建筑中,日热水用量设计值大于等于5m3或定时供应热水的用户宜设置单独的热水循环系统。

5.3.6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供水分区宜与用水点处的冷水分区同区,并应采取保证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平衡和保证循环管网有效循环的措施。

5.3.7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管网及设备应采取保温措施,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确定,也可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选用。

5.3.8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监测和控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系统热水耗量和系统总供热量宜进行监测;

    2  对设备运行状态宜进行检测及故障报警;

    3  对每日用水量、供水温度宜进行监测;

    4  装机数量大于等于3台的工程,宜采用机组群控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