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沟道滩岸防护工程
5.5.1 沟道滩岸防护工程是为保护防护对象的防洪安全而修建的,其自身并无特殊的防洪要求,沟道滩岸防护工程的防洪标准由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确定。
本规范适用于流域面积在50km2以下的小流域,当流域面积不小于50km2时,按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执行。
5.5.2 护地堤的级别根据防护对象的要求确定。护地堤大部分是土堤,加高、加固相对比较容易,而水闸、涵洞、泵站等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一般为钢筋混凝土、混凝土或浆砌石结构,加高、改建比较困难;护地堤与建筑物的结合部在洪水通过时易出现险情,引起溃决,因此本条对这些建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5.5.3~5.5.5 护地堤在设计中需要对安全留有裕度,所以规定了安全系数。本规范规定的护地堤的安全系数与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中5级堤防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