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淤地坝工程
5.2.1、5.2.2 在现行国家标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GB/T 16453中对淤地坝工程等级划分未做明确规定,在现行行业标准《水土保持治沟骨干工程技术规范》SL 289中,淤地坝等级划分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参照执行,详见表1,虽然五十万方以上的淤地坝工程等级相当于水利水电工程五等、四等工程,但实际设计和施工水平远达不到同等级别水利水电工程的要求。我国的淤地坝历史悠久,经过近几十年的探索、实践,其设计、施工及管理运行已形成一套完整且成熟的体系。经调查,黄土高原淤地坝工程以小流域坝系建设为前提,大、中、小各类淤地坝在干、支、毛沟内合理布设,联合运用,调洪削峰,层层防御,在其特有的淤地坝坝系运行模式下,工程是安全可靠的。为了便于淤地坝工程健康良性发展,方便技术人员进行设计、施工及管理,本规范对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重新进行了等级划分。考虑历史沿革情况和行业标准,根据淤地坝工程的运用特点,以库容规模作为分等指标。根据库容的大小确定工程等别为Ⅰ、Ⅱ、Ⅲ三等,建筑物级别为1、2、3、4四级。
表1 骨干坝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淤地坝工程建筑物的级别反映了对建筑物的不同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它根据所属工程的等别及其在工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确定。淤地坝工程主要建筑物指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和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如坝体、放水建筑物、溢洪道等;次要建筑物指失事后不致造成下游灾害或对工程效益影响不大并易于修复的建筑物,如挡土墙、护岸等。临时性建筑物指工程施工期间使用的建筑物,如导流建筑物、施工围堰等。小型淤地坝无临时性建筑物,不设建筑物级别。
5.2.5 近年来,水土保持工程在坝坡稳定计算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 274,淤地坝工程沿用简化毕肖普法或瑞典圆弧法计算坝坡稳定。坝坡稳定系数见表5.2.5,经过对现行行业标准《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 5180及《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 274中水利工程已较成熟的坝坡稳定计算进行分析,根据库容规模和设计标准,淤地坝工程Ⅰ等工程对应的1级、2级主要建筑物相当于水利水电工程碾压式土石坝的四等、五等工程和4级、5级主要建筑物,取其相同的稳定系数1.25和1.15,Ⅱ等、Ⅲ等淤地坝对应的3级、4级主要建筑物稳定系数分别取1.20和1.10。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 203,场地地震基本烈度7度以下地区布设淤地坝工程,可不进行抗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