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18-2014 建标库

13.3  生产建设项目土地整治

13.3.1  土地整治是指对被破坏或占压的土地采取措施,使之恢复到期望的可利用状态。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恢复土地生产力、提高资源利用率。工程施工中,开挖、回填、取料、清淤及堆放弃渣等施工扰动或占压地表形成的裸露土地,以及工程管理范围内未扰动、根据水土保持要求需要采取措施的裸露土地,在恢复植被或耕作前应采取土地整治措施。

    工程永久征地范围内的裸露土地和未扰动土地一般恢复为林草地。工程临时占地原土地利用类型原为耕地的,一般恢复为耕地;其他一般恢复为林草地。

13.3.2  土层较厚的平原区、山丘区可采用机械方式剥离表土。西南土石山区土层厚度0.20m以上的,优先采用机械剥离,厚度0.2m以下的视其具体情况可采取人工辅助机械剥离;土层较薄的山丘区、高寒草原草甸区必要时可采用人工剥离方式。

13.3.4  表13.3.4是根据各地实际土壤资源状况与农作物、林木、草的生长需求确定的。有条件的地区,耕地的耕作层厚度一般要求0.3m以上,但西南土石山区由于土壤资源匮乏,结合近年来多项生产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本规范规定了西南土石山区耕地覆土厚度0.20m~0.50m的要求,当土方来源充足时,应优先考虑耕地覆土厚度0.3m以上。另外,缺土、少土地区也可采用客土造林、带土球造林的方式,减少覆土量。

13.3.6  因各地土壤特性不同,土壤改良措施差别较大。本条规定均为具有普遍性的改良措施,具体设计时应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实践有关土壤改良经验或经试验确定。

13.3.9  临时征地结束使用后改变土地用途的,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关要求。

13.3.10  坑凹是基建和生产过程中挖掘形成的,主要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剥离坑凹,如取土场、取石场、取沙场、路基两侧取土后未回填的基坑、小型浅层露天采场和大型深层露天采场等;二是塌陷凹地,如井巷开采产生塌陷地等。

    对于矿坑地复垦成为农林草用地的,在干旱、半干旱地区凹形采石(挖砂)场可首先利用岩石碎屑平整采石场坑凹,然后铺覆0.3m厚的黏土防渗层;在黄土区或有取土条件的地方,在平整土地表面覆土;在土料缺乏的地区,可先铺一层易风化岩石碎屑,改造为林草用地;在降水量丰沛、地下水出露地区,当凹形取石场(挖砂场)周边有充足土料时,采用岩屑、废砂填平坑凹,表层覆土,将取石场改造为农林用地;若缺乏土料,则采取坑凹平整和边坡修整加固工程,将其改造成蓄水池(塘)作为水产养殖用地。

13.3.11  本条说明如下:

    2  采空塌陷区裂缝(漏斗)治理一般采取填充措施,较宽的裂缝可直接填充,裂缝很窄时需要在表层适当扩口后再填充。扩口开挖深度一般以不超过3m为宜。裂缝填充物也可以使用其他固体废弃物(如煤矸石),一般以不污染水源和土壤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