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林草工程
18.1 一般规定
18.1.1 具有生态功能的造林种草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水土保持区划所确定的水土保持主导功能相适应。
2 应以防治水土流失为主,并应与当地生产、生活条件相适应。
3 应注重生物多样性,采用以乡土树草种为主的多林种、多草种配置。
18.1.2 坡地上具有生产功能的造林种草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水土保持区划所确定水土保持主导功能相适应。
2 应根据项目区的自然条件、当地经济状况、产业结构及发展方向,确定工程建设的规模和特性。
3 应在防治水土流失的基础上,注重经济效益,着力于提高土地生产力。
18.1.3 生产建设项目植被恢复与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不影响主体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应优先满足生态与景观要求。
2 应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景观建设相结合,合理配置树草种。
18.1.4 小流域人工湿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排入河道前宜布置小流域人工湿地。
2 对于清洁型小流域,其人工湿地设计应满足沉积泥沙、改善水质和营造景观的功能。
18.1.5 坡度5°以下的平缓地、自然坡地和生产建设项目中经土地整治达到绿化条件的各类坡地,应在满足造林或种草所需的土壤水肥及光热条件下布置,生产建设项目林草措施区域应在土地整治的基础上布置。
18.1.6 林草措施设计应在工程布置的基础上,根据立地类型划分和树(草)种的组成与配置等进行分类典型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