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18-2014 建标库

16  农业耕作措施

16.1  一般规定

16.1.1  农业耕作措施应包括改变微地形、覆盖和改良土壤三类措施。

16.1.2  改变微地形措施应包括等高耕作、地埂植物带、等高植物篱、沟垄种植、坑田(掏钵)种植等。沟垄种植又应包括水平沟、垄作区田、格网式垄作、蓄水聚肥改土耕作等。

16.1.3  覆盖措施应包括草田轮作、间作、套种、带状间作、合理密植、休闲地种绿肥、覆盖种植、少耕免耕等。

16.1.4  改良土壤措施应包括深耕深松、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留茬播种、少耕免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