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小型蓄水工程
15.1 一般规定
15.1.1 小型蓄水工程应包括水窖、蓄水池、沉沙池、涝池和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等类型。
15.1.2 小型蓄水工程主要适用于山区、丘陵区坡面径流利用,应与截排水工程配套使用。南方地区应以排为主,排蓄结合;半干旱地区、岩溶石漠化地区应以蓄为主,蓄排结合。
15.1.3 小型蓄水工程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应结合坡耕地改造、沟壑治理、农业耕作和造林种草措施统筹设计,配套实施。
2 工程规模、分布数量及类型应综合分析水土流失治理和需水要求确定。
15.1.4 小型蓄水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所需基本资料:
1 1:1000~1:500地形图。
2 水文气象资料,包括降水、暴雨、气温等,雨水入渗工程应有相关区域滞水层及地下水分布、土壤类型及渗透系数等方面的资料。
3 社会经济情况,包括灌溉面积(需水)分布情况和人畜饮用水需求情况。
4 其他资料,包括项目区周边已建或主体工程设计的各类雨水集流面性质、面积,蓄水设施的种类、数量及容积,需灌溉养护植被类型、面积,以及相应需水定额。
15.1.5 必要时蓄水工程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以确保人畜安全。
15.1.6 雨水集蓄利用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T 5059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