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 生产建设项目土地整治
13.3.1 生产建设项目土地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范围应为工程征占地范围内需要复耕或恢复植被的扰动及裸露土地。土地恢复利用方向应根据原土地类型、占地性质、立地条件及土地利用规划等综合确定。
2 应根据工程扰动占压的具体情况以及土地恢复利用方向等选择确定土地整治内容,主要包括表土剥离及堆存、土地平整及翻松、表土回覆、田面平整和犁耕、土地改良,以及水利配套设施恢复。
3 应根据土源、恢复地自然条件、利用方向等因素分析确定覆土的必要性及覆土厚度。覆土来源应优先选择表土厚度大于0.30m、工程永久占用或淹没耕地的表层熟化土。
4 工程建设中剥离的表层熟化土应作为覆土土源集中存放,并应采取临时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13.3.2 表土剥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表土厚度及分布均匀程度、土壤肥力、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表土剥离的厚度和施工方式,厚度可取0.20m~0.80m。
2 黄土覆盖地区可不剥离表土。
3 高寒草原草甸地区,应对表层草甸土进行剥离、养护、回覆利用。
13.3.3 扰动占压土地的平整及翻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扰动后凹凸不平的地面应削凸填凹,进行粗平整。
2 扰动后地面相对平整或粗平整后的土地,压实度较高的应予以翻松。
13.3.4 覆土厚度应根据土地利用方向确定,并应按表13.3.4取值。
表13.3.4 分区覆土厚度
注:1 黄土覆盖地区不需覆土;
2 采用客土造林、栽植带土球乔灌木、营造灌木林可视情况降低覆土厚度或不覆土;
3 铺覆草坪时覆土厚度不小于0.10m。
13.3.5 田面平整和犁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恢复林草的,可采取机械或人工辅助机械对田面进行细平整,并可视林草种采取犁耕。
2 恢复为耕地的,应采取机械或人工辅助机械对田面进行细平整、犁耕,并应符合土地复垦有关标准的规定。
13.3.6 土地改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恢复为耕地的,应增施有机肥、复合肥或其他肥料。
2 恢复林草地的,应优先选择具有根瘤菌或其他固氮菌的绿肥植物。工程管理范围的绿化区可在田面细平整后增施有机肥、复合肥或其他肥料。
3 地表为风沙土、风化砂岩时,可添加污泥、河泥、湖泥、木屑等进行改良。
4 pH值超标土地,可施加黑矾、石膏、石灰等改良土壤。
5 盐渍化土地,可采取灌水洗盐、排水压盐、客土等方式改良土壤。
13.3.7 恢复为水田和水浇地的,应恢复灌溉及配套水利设施。
13.3.8 工程永久征地范围的土地整治设计应与植被恢复和建设工程设计标准相协调。工程建设未扰动的区域应根据水土流失防治和林草种植需求采取土地整治措施。
13.3.9 临时用地的土地整治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施工道路和施工生产生活区施工结束后,应在清除地表临时建筑、建筑垃圾的基础上进行土地整治。
2 石料场开采边坡,在采取削坡开级等措施保证边坡稳定的前提下,对边坡和平台进行整治。取料凹坑,宜采用废弃土石回填后进行土地整治;也可根据水源和生产需求,改造为鱼塘或水景观利用。
3 弃渣场的土地整治设计应视林草植被恢复或复耕的要求执行本规范第13.3.3条~第13.3.7条的有关规定。弃渣场表面为大粒径渣石并需恢复为耕地的,表面平整后应铺设黏土防渗层,碾压密实后厚度不应小于0.30m,再覆表土。
13.3.10 坑凹回填治理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坑凹地应根据条件回填并恢复原有土地利用类型,或将其改建为蓄水池或养殖水塘。
2 坑凹回填应充分利用废弃土、石料或矿渣。
3 回填后应平整地面,表层覆土,并应修建四周的防洪排水设施。
4 矿坑地应采取回填、整平、覆土措施,复垦成为农林草用地。
5 对凹形取土场整治,可视地形地貌、地质条件、周边地表径流量大小情况,采取边坡防护工程、截排水工程、坡面水系工程。
13.3.11 塌陷凹地治理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已形成的塌陷凹地,根据其塌陷深度采取相应整治措施。塌陷深度小于1m的,可推土回填平整恢复为农业用地;深度为1m~3m的,可采取挖深垫高措施,挖深区可蓄水养鱼、种藕或进行其他利用,垫高区进行农业开发利用。
2 采空塌陷区裂缝(漏斗)治理宜采取填充措施,填平后恢复植被或种植农作物。
3 积水塌陷盆地可有计划地改造为水域,供养殖或其他用途。漏水盆地应因地制宜进行整治,恢复为林地、草地和梯田等。
13.3.12 尾矿(砂)、粉煤灰、赤泥等场地整治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尾矿(砂)库中有毒有害物质应采取净化处理措施。
2 尾矿(砂)库、粉煤灰场、赤泥库排废期满后,先铺设黏土或采取其他防渗措施,然后铺熟化土,改造为农林草用地或其他用地。
3 黏土防渗层厚度不应小于0.30m。
4 沟道洪水处理应符合有关防洪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