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土地整治工程
13.1 引洪漫地
13.1.1 引洪漫地主要适用于干旱、半干旱地区的多沙输沙区,并应根据洪水来源,分坡洪、路洪、沟洪、河洪四类。设计中应根据漫地条件选取相应引洪方式。
13.1.2 引洪渠首工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布置在河床稳定、河道凹段下游、引水条件好且高于洪漫区的位置。
2 当计划洪漫区的面积较大,一处渠首引洪不能满足漫地要求时,应在沿河增建若干引洪渠首,分区引洪。
3 河岸较高、河洪不能自流进入渠首的,应采取有坝引洪,在河中修建滚水坝,抬高水位,坝的一端或两端设引洪闸,将河洪引入渠中。
4 河岸较低、河洪可自流进入渠首的,应采取无坝引洪,并应在距河岸3m~5m处设导洪堤,将部分河洪导入引洪闸。
13.1.3 引洪渠系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渠系由引洪干渠、支渠、斗渠三级组成,应能控制整个洪漫区面积,输水应迅速均匀。
2 干渠走向大致高于洪漫区,长度宜为1000m左右。
3 沿干渠每100m~200m应设支渠,与干渠正交,或取适当夹角,长500m~1000m。
4 沿支渠每50m~100m应设斗渠,宜与支渠正交,斗渠直接控制一个洪漫小区,向地块进水口输水漫灌。
5 干渠向支渠分水处应设分水闸,支渠向斗渠分水处应设斗门。
13.1.4 洪漫区田间工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洪漫区地形和引洪斗渠与地块间的相对位置,漫灌方式可采取串联式、并联式或混合式。
2 洪漫区地块四周应布置蓄水埂。
3 矩形地块的长边应沿等高线,短边应与等高线正交。
13.1.5 引洪量计算、淤漫时间、淤漫厚度、淤漫定额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洪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引洪量(m3/s);
F——洪漫区面积(hm2);
d——漫灌深度(m);
t——漫灌历时(h);
k——渠系有效利用系数。
2 应根据不同作物生长情况,分别采用相应的淤漫时间和淤漫厚度。
3 淤漫定额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M——淤漫定额(m3/hm2);
d——计划淤漫层厚度(m);
y——淤漫层干容重(t/m3),宜取1.25t/m3;
c——洪水含沙量(kg/m3)。
13.1.6 引洪渠首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渠首建筑物基础应要求河床基岩坚实、淤泥与卵石层较浅,当基础不满足稳定要求时,应采取基础处理措施。
2 拦河滚水坝高宜取4m~5m,坝体应作稳定计算和应力分析。
3 导洪堤可采用浆砌石,也可采用木笼块石、铅丝笼块石、沙袋等建筑材料。导洪堤应与河岸成20°左右夹角,长10m~20m,高1m~2m,顶宽1m~2m,内外坡比宜取1:1。
4 应根据引洪水位、流量和引洪干渠断面确定引洪闸孔口尺寸,闸底应高出河床0.5m以上。
13.1.7 引洪渠系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渠道宜采用梯形断面,可按明渠均匀流计算确定渠道断面。
2 干渠、支渠和斗渠宜采取土渠,其边坡坡比按渠道土质选定。黏土、重壤土和中壤土渠道,边坡宜取1:1.0~1:1.25;土质为轻壤土的,边坡宜取1:1.25~1:1.5;土质为砂壤土的,边坡系数宜取1:1.5~1:2.0。
3 渠道比降应与渠道断面设计配合,满足不冲不淤要求。干渠比降宜取0.2%~0.3%;支渠比降宜取0.3%~0.5%,最大不超过1.0%;斗渠比降宜取0.5%~1.0%。有条件的,可经试验确定渠道比降。
4 为保证行水安全,渠道堤顶应高出渠道设计水位0.3m~0.4m。
13.1.8 田间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洪漫缓坡农田,应按缓坡区梯田要求进行平整,比降宜取0.5%~1.0%。
2 荒滩淤漫造田,应结合地面平整,去除地中杂草和大块石砾。
3 田边蓄水埂埂高应能满足一次漫灌的最大水深,超高宜取0.3m,蓄水埂顶宽应取0.3m,内外坡比应各约1:1.0,分层夯实,干容重应取1.3t/m3~1.4t/m3。
4 当进水口或出水口高差大于0.2m时,应利用块石、卵石等设置简易消能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