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18-2014 建标库

5.8  土地整治工程

5.8.1  引洪漫地工程级别划分应按表5.8.1的规定确定。

表5.8.1  引洪漫地工程级别

    注:引坡洪漫地时可控制引用的集水面积宜在1km2~2km2以下;引河洪漫地时宜引用中、小河流。

5.8.2  引水拉沙造地工程级别,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及工程所在区域防洪安全和水土保持重要性划分为3级,并应按表5.8.2的规定确定。

表5.8.2  引水拉沙造地工程级别

    注:1  2级、3级工程所在区域为国家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时,级别相应提高1级;

        22级、3级的工程,所在区域防洪安全特别重要时,级别相应提高1级。

5.8.3  各级别引水拉沙造地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级:田块布设和道路设计应满足大型机械化生产的要求,水利灌溉及防洪设施完善,工程区及其周边防风防沙林带全面配置。

    2  2级:田块布设和道路设计应基本满足机械化生产的要求,因地制宜配套水利灌溉设施,工程区内防风、防沙、防洪措施完善,并应结合周边地域的风沙防护。

    3  3级:应满足工程区内的防洪要求,配套田块内外生产道路及防护林带。

    4  河流滩地引水拉沙造地的防洪堤设计标准应按表5.8.3确定。

表5.8.3  引水拉沙造地工程设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