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停 车 场
6.4.1 厂区内应根据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小汽车、通勤车及救护等常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以满足企业在行政、接待、通勤、救护等方面的停车需求。近年来随着我国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以及各种装卸设施的技术进步,工厂大宗货物的运输依靠市场物流运输公司完成,这样大大缩减了企业自备用车的数量。因此,工厂停车场要根据物流的现实情况,实际所需车辆的车型、数量以及停车形式来设置。
6.4.2 厂内小汽车停车场、货车停车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
6.4.3 目前我国企业为加强经济核算,普遍在厂区主要货运进出口位置设置了汽车衡。按照我国公路交通为右侧行车,为使车辆能沿正常行驶方向称重计量,而不横穿道路,影响其他车辆行驶,汽车衡宜位于称量汽车行驶方向的右侧。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规定,车辆进、出车端的平坡直线段长度最小不应小于1辆车长。汽车衡的具体安装要求,还应按设备的安装说明书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