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生产设施
4.2.1 生产设施的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防火、安全、卫生、施工、安装、维修和生产操作等要求,以及人流、货流的组织等条件确定。相同性质的生产设施或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建(构)筑物宜邻近布置。
4.2.2 医药洁净厂房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整洁,且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并应位于散发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57的有关规定。
4.2.3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时,不应布置在窝风地段。
4.2.4 可能泄漏、散发有毒、有害或腐蚀性气体、粉尘的设施,不应布置在人员集中活动场所,并应布置在该场所及其他主要生产设备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5 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的生产厂房,应位于其他生产厂房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6 高致敏性药品或生物制品等特殊性质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生产厂房。
4.2.7 血液制品的生产厂房应为独立建筑物,不得与其他药品共用。
4.2.8 毒、麻及其他特殊药品的生产厂房宜为独立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