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以》及其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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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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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者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处:罚
! 擅自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对钢!瓶充气或钢瓶—之间互充液化石油气!的,按,照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处罚
】
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者未经《民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而用气的【按照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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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按照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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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处罚
【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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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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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歇:业的;
》
—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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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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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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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气瓶充装】单位对其使》用者供气未》。实行: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制度或者未在登【记卡上?注明供气日期、钢】瓶,编号、规《格、收费金额、供气!单位:和经办人姓名的【按照辽宁省》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处》罚,
】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瓶装【燃,气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
】。第四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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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
!
,。
—(二)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
》 (三)充装—前未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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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
【
— (五)》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
【。
(六)】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
【
第四》十八条 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
】。第四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罚
《。
第五【十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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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
《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
?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
—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
?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
:。
《。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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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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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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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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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处罚!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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