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以及其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 ? ? 第四十四条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处罚!。  【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处罚 》     【擅自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对钢瓶【充气或钢瓶之间互充!液化石油气》的按照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处罚  !。   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者未经民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而用气的按—。照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处罚【 ,  —   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按【。照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处:罚,。 《 第四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处《罚 【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 ,   —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歇】业的; 【    》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  :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 第四十六条 !气瓶充装单位对其】使用:者供气未实行—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制度?或者未在登》记卡:上注明供气日期【、钢瓶编号》、规格、收费金额】、供气单位和经办人!姓名的按照辽宁【省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处罚 —   —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瓶装燃气】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 — 第四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处?。罚 《 ?    (一)【。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 】    (二)【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 ,     (【三)充装前未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 ! 》    (四—)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 !     —。。(五)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 ? ?     (六【)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 — ?第四十八《条, 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 — 第四—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罚 【。 第五十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处【罚   !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 ,。    —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 《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 ,。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第》五,十一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处罚   ! : ,  ?。 ,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 《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第五十—二条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处罚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