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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以及其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 !。 第四十四条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处:罚 》 :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处罚 ? ,    【 擅自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对钢瓶充!气或钢瓶之》间互充液化》石油气的《按照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处罚《 : :     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者未经民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而用气—的按照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处罚 》   —  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按照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处》罚,。 : 第四—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处罚 — ?。   ?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    】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歇业】。的,。;, :。    【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 第四十六!条, 气瓶充装单位对其!使用者供气未—实行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制度》。或者未在登》记卡上注《明供:气,日期、钢瓶编号、】规格、收费金额【、供气单位和—经办人姓名的按照】辽,宁省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处罚 【    》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瓶装燃气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 ? , 第《四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处罚 】    (》一)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 】 《   ? (:二)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   》  :(三)充装前—未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 《 ?    《(四)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 【。    (五)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 : ?     (—六)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 》。 第:四十八条 》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 !。。第四: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罚 》 : 第:五十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处罚 ! :。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    】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 ,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  — ,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   》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 :  ?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第五十一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处罚 !  【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 : ,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   《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 , :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第》五,十二条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处,罚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