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 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1月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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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长 陈》政高
《2014《年1月1《5日
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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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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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但不《包括军?事专用地下》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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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档案?信,息管理?活动
!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线开发和利》用的指导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城《乡建:设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 :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公用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水利、公安【、人防、通信、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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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县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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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深度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要求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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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 , 》(三)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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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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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 :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 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
?第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 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许可手【续时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因抢险等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按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 超出前款规!定,期限需要挖掘道路敷!。。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道,。路挖掘计划报所在】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经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统!筹,协调后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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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 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预【留至城市《道路规划红》线1米范围以外【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园】区地下管网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无法采用的】应当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
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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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竣工测量所—需,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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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部门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确需【迁移、改建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协》。商后提出《实施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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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的应【当,向城市规划、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存在危!险性确需拆除的由】产权、管理单位【予以拆?。除;对产权》单位:不,明的:。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由—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组织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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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对:其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
— (三)建立】日常巡护和维护【制度:地下管线破损、缺失!。、老化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
? , (四)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可【能产生其他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
— : (: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 《 :(六)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迅速组织《抢,修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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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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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含竣工【测量成果)并移交】测量:数据:。的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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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受—、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维护、】更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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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查阅、利用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查询、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并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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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城市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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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综合预—案
》。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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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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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1%以上5%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 (二)—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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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的!;
】 (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规定的时间—。。、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的;
! (三)监—理单位未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监,理,。记录的;
】 《(四)地下管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
! (五)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拆除【废弃管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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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法】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或者!建设计划《的;:
(!二)未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
!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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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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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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