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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    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1月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陈政高 《 2014年1【月15日 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但不?包括军事专用地下管!。线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档案信》息管理活动 !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线开发和利用的】指导:工作 》 ,   ?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城乡建设【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公用】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水利、【公安、人防、通【信、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市、《县,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业规划 【 》 第六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深?度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要】求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   ?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   (三)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 第七条【 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    》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  : 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 : 第: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   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许可手—续时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因抢险等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按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  :。 超出前款规定期限!需要挖掘道路—敷,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道路挖掘!计划:报所在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经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统筹》协调后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告?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    — 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预留至—城市:道路规?划红线1米范围【以外 【 :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园区地下管网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无法采—用的应当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 :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 :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竣【工,测,量所:需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确需迁移!。、改建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协商:后提出实施》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的应?当向城市规划、【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对于: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存在?危险:。性确需?拆除的由产》。权、管理单位予以】拆除;对产》权单位不明的—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由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组织拆除【 :     —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对其!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    【 (三)建》立,。日常巡护《和维护制《度地下管线破—损、缺失《、老化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    】 (四)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可:能,产生其?他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 ? ,   ?  (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 (六?)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迅速组织抢修—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     (七)!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含竣工测量—成果)并移交—。测量数?据的:电子档案 ! 第十八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受、?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维护?、更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 】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查阅、!利用: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 ,   《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查询、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并—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城市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综合预案》  》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建设【单位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1%以上《5%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   (二)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的;  】   (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规定的时】间、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的;    ! ,(三)监理单—位未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监理记录】的; ? ? ,   (四)地【下管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     !(五)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拆除废弃管线的【。 —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不依?法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或者建设计划的;!  》   (二)未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 【 :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