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 ,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1月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陈政【高, , 2:014?年1月15日 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但不包括—军事专用地下管线 !。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档案信息!管,理活:动 【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线开】发和利用《的指导?工作  【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城】乡建设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公》用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水利、公安、—人防、通信、—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 ? : 第五条》 市、县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业规划 【 第六—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深度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要?求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     (三】)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 第七条【 ,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    》 ,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    》 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许可手续时【。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因!抢险等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按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超出前款规—定期限需要挖掘道】路敷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道路挖《掘计划报所在—。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经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统筹协调》后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告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    — 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预留:至城市?道路规划红线1米范!围以外 【 : ,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园区地【下管网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无!法采用的应当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 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 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竣工测量所!需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部》门 :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确需迁移》、改建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协商《后提出实施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的《应,当,向城市?规划、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对于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存在危!险性确需拆除的由产!权、:。管理单位予以拆【除;对产权单位不明!的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由: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组织拆除 】    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对其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 】    《 (三)《。建立日常巡护和维护!制度地下管》线破损、缺失、【老化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 —    (四)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可能!产生其他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 —    《 (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 (六)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迅速组织抢修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   《  (七)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含竣工测量成果)并!移交测量数据的【电子档案 — —第十八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受、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维护、更【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  《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 : ?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查阅、利用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查询、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并,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城市【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综】合,预案 —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    (一)【建,。设单位?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1%?以上5%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二)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的;    ! (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规定的?时间、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的; 】    (三)监理!单位未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监理记录的》; 》    (》四)地下管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 【 :    《 (五?)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拆除【废弃管线的 ! : ,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法】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或者》。建设:计划的; 【     (二)未!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   】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