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 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1月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陈?政高
20—14年1月1—5,日
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但不【包括军事专用地下】管线
《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档案信息管!理活动
!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线开发和!利用的指《导工:作
【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城乡建设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公《用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水利、公】安、人防、通—信、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市、【县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业规划《
】。第,六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深度》。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要求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 :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
》 (三)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
— 第七?条 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 :
第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 , ? :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许?可手续时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因抢险等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按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超出?前款规?定期限需要挖掘道路!。敷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道路》挖掘:计,划报所在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经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统筹协调后!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告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
: ? 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预留至】城市道路规划红线1!米范:围以外
】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园区地下】管网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无法采用】的应当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
:
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竣工测【量所需?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部门
》。
?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确—需,迁移、?。改建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协商后!提出实施《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的应当《向,。城市规划、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对于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存在危险性【。确需拆?除的由产权》、管理单位予—以拆除;对产权单位!不明的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由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组织拆除
—
【。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
, ,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对其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
】(三)建立日常【巡护和维《。护制度?地下管线《破损、缺失》、老化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
,
(四!),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可能产生其》他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
】 , (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 ?。(,六)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迅速—组织抢修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 : (七)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含竣》工,。测量成果《)并移?。交测量数据的电子】档案
》
第十八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受、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维护、更】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
《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查阅?、利用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查询、《。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并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城市!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
?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综合预《案
》 ,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建设单位—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1%以上5%】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 ? (二)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的《;
【 :(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规定的时间、】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的;
》
, ? : (三)监理单位未!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监,理,记录的;《
,
》 (四)地—下管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
!
, (五】)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拆!除废弃管线的—
【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或者【建设:计划的;
— 》 (二?)未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
【 》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