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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 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1月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陈政高 201】4年1月15日【 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但不包括军》事专用地下管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档案信—。息管理活《动 【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线开发和利!用的指导工作 】    》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城乡建设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公用【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水利、公《安,。、人防、通》信、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市、县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业:规划 ! 第六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深度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要求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    》 (:。三)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  :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 第七条《 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     【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  ?   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许可!手,续时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因【。抢险:等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按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超《出前款?规定期限需要挖掘】道路:敷,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道》路挖掘计划报所【在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经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统筹:协调后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告 【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 ,。 ,  :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预留至城市【道路:规划红线1米范【围以外 【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园区地下管【网,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无法采用的应!当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竣工测】量,所需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部门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确需!。迁移、?改建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协商后提出》实,施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的应当向城市!规划、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存在危险性【确需拆除的由产【权、管理《单位予以拆》除;对产权单位不明!的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由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组:织,拆除    ! 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对【其,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 《  ?  : (:三,)建:立日:常巡护和维护—制度地下管》线破损、缺失、老】化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 》     (四!)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可能产生其—他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   —  (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    (六)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迅速组织抢!。修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     (】七)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含竣工测量成果)并!移交测量数》据的电子档案—。 》 ,。 第十八》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受、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维护】、更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 ,。 ,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 —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查阅、利用【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 : ,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查询、《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并: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城市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综合预案 !    》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建设单位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1%以上】5%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二)】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的;  !   (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规!定的时间、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的;?     (!三)监理单》。位未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监理!记录的; 》     【(四)地下管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    【 (五)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拆除?废弃管线的 【。 》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法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或者建】设计划的; !    《(二)未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  —  :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