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 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1月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陈政高!
2014年1】月15日
—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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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但!。不包括军事专用【地下管线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档案信息》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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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线开发?和利用的指导—工作
】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城《乡建设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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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公用!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水利!、公安、人》防、通?信、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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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市—、县: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业规划
》
第六!。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深度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要求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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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 : (三)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 ,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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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 :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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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 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许可【手续时?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因抢:险等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按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超出前》款规:定期限?需要挖掘《道,路,敷,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道路挖掘】计划报所在》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经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统筹协《。调后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告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
, 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预留至—城市道路规划红【线1米范围以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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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园区】地下管网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无法采用的应当】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
】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
《 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竣工测量所需—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部门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确需迁移—、改建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协商后提出实施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的应当向《城市规划、》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对于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存在危险性确】需拆除?的由:产权、?管理单?位予以拆除;对【产权单位不》明的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由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组织?拆除
】 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对其《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
!(三)建立日常【巡护和?维护制度地下管【线破损、缺失、老】。化,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
】 (四)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可,能产生?其他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
《
? ? ,(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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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迅速组【织抢修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 (—七):。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含竣工测《量成:果,)并:移交测量数据的电】子档案?
?
》第十八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受,、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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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维!护、更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
!
《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查阅、利用》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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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查!。询、: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并?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城】市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综《。合预案
《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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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 , (一)建设单位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1%以—上5%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二):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的;
【。 , ?(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规?定,的时间、《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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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理单—。位未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监理记!录的:;
— ,。。 (四)地—下管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
(!。五)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拆除废》弃管: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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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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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依法【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或者建设《计划的?;
? —(,。二)未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
【 ,。 ?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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