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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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 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1月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陈政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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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5日》
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但不包括军】事专用地《下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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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档案信息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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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线开发和利用的】。指导工作
—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城乡建设】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公用?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水利、公安—、人防、《通信、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市、县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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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业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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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深度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要求】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 《 (三)《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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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 :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 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 第?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 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许可手续》时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因抢险等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按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超:出前款规《定期限?需,要挖掘道《路敷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道路挖掘》。计划报所在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经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统》筹协调后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 ? 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预!留,至城市道路规划红线!1米范围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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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园区地下管网【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无法采用的应当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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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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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竣工《测量所需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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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部门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确,需迁移、改》建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协商!后提出实施》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的,应当:向城市规划》、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对于—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存在危险性确—需拆除的由》产权、?管理单位予以拆【除;对产权单位不明!的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由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组织拆除!
】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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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对,其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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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
】 : (三)》建立:日常巡护和维护制】度地:下管线?破损、缺失、老化】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
【 《 (四)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可:能,产生其?他,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
【 ,(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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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迅!速组织抢《修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
》 (七)》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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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含竣工测》量成果)并移交【测量数据的电子档】案
】 第十?八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受、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维护、—更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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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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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查!阅、利用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
《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查《询、: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并【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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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城市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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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综合预案》
《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建,设单:位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1%】以上5%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 :(二)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的;
— (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规定的?时间、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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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理《单位未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监】理记录的《;
? —(四:)地下管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
—。 (五【)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拆除废弃—管线的
【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依法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或者建设计划—的;
— (》二)未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
【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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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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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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