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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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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1月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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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长 《陈政:高
2《014年1月15日!
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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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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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但【不包括军事》。专用:。地下: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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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档,案信息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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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线开?发和利?用的指导工作
!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城乡!建设: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公用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水利!、公安、人防、通信!、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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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市、县】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业规【划,
】第六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深度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要《求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 :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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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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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 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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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 , 》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许可手续时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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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因抢?险等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按《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超出前款规定【期,限需要挖《掘道:路敷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道路挖掘【计划报所在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经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统筹协!调后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 ?。 ?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预留至城【市道路规划红线1米!范围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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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园区地!下管网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无法采用的应当】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 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竣—工测量所需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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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确需?迁移、改建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协商后提出》实施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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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的应当】向城:市,规划、?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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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存在危险性确需【拆除的由产》权,、管:理单位予以拆除;对!产权单位不明的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由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组织拆除
】。 : 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对其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
! 《(三)建立日常巡护!。。和维护制度地—下管线破《损、缺失、老化【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
》 (四)】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可能产生【。其他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
《 《 (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 (六)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迅速组织抢修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含竣工测量》成果:)并移交《测量数据的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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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受、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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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维护、更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
【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查阅!、利用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 ,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查询、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并!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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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城市《。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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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综合预《案
— ,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建设单《。位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1《%以上5%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二)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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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的;
— 》 (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规定的—时间、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的;
【
《 (三)—监理单位未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监理记录的—;
?。 ? ?(四)地下管—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
《 , : (五)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拆除废弃管线的【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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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依】法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或者建设计划】的;
《 (二)!未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
—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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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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