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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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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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1月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陈政】高
?。2014年》1月15日
【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但不—包括:军事:专用地下管》线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档案】。信息: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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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线开发和利用—的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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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城乡《建设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公用】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水利、公安、【人防、通信、—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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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市、县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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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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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深度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要求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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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 : (三)《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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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
《 第:七条 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 《 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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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 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许可手续时—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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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因抢险等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按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超出前【款规:定期限需《要挖掘道路敷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道路挖掘》计划报所在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经《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统筹》协调:后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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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 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预留至《城市道路规划—红线1米范围以外】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园区地下管】。网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无法采【用的应当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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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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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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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竣工】测量所需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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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确需迁移、—改建: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协商》后提出实施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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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的—应,当向城市规划、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对于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存在危险《性确需拆《除的由产《权、管理单位予【以拆除;对产权单】位不明的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由—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组织:拆,除
】 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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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对其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
! ,(三)建立日—常巡护和《维,护制度地下》管线:破损、缺失、—老化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
!(,四)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可能—产生其他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
【 (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
— (六)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迅速组织抢修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 (七)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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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含竣?工测:量成果)《并移交测量数据的】电子档案
【
第—十八: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受、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维护、更《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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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查阅、利《用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查询、【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并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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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城市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综合:。预案
《。 》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 , (—一)建设《单位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1%》以上5%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二】)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的;
】 , , : (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规定的时】。间、:。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的;
— : (三)监理【单位未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监理记录的;
! (【四)地下管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
】(五:)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拆》除废弃管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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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依法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或者建设计【划的;
》。 : , ?(二)未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
?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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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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