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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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 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1月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陈,。政,高
20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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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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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但不包括军事】专用:地下管?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档案信息管理活动】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线开发和利用】的指导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城乡建【设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公用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水:利、:公安、?人防、通信、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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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市、县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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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深度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要?求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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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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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 《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 ,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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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 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许可手续时!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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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因?抢险等?。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按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超!出前款规定期限需要!。挖掘道路敷》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道路【挖,掘计划报《所在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经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统筹协—。调后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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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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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预留—至城市道《路规划红线1米【范围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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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园区地下管网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无法采?用的应?当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 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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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竣工测量所需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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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确需:迁,移、:改建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协商后提—出,实施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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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的】应当向城市规—划、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对于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存在—危险性?确需拆除的》由,产权、管理单—位予以拆除;对产】权单位不明》的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由》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组织—拆除
《 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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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对其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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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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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立日常【巡护和维护制度地下!管线破损、缺失、老!。。化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
! (四《)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可能产生其他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
】 : (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迅,速组:织抢修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 (七)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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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含竣工测量【成果)并《移交测量数据的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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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受、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 ? ,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维护、更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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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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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查【阅、利?用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查询、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并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城市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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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综合预案—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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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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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建设单位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1%以上5%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 ? (二)《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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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的;
! (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规【定的时间、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的;
— 《(三)?监理单位未》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监?理记录的《;
》 , (《。。四)地下《管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
】 (五)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拆除:废弃管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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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法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或者?建设计划的》;
? : (》二)未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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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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