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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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 :。 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1月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陈政:高
20》14:年1月1《5日
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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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但《不包括军事专用地】下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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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档案【信息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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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线开发和利用—。的指导?。工作
》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城乡建《设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 ,。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公用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水?利、:公安:、人防、通》信、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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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市—、县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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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深度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要【求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 ,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 (?三)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七条 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 :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 : 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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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 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许可】手续时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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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因抢!。险等: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按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超出前款规定期限需!要挖:掘,道路敷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道【路挖掘计划报—所在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经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统筹》协调:后,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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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 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预留至城!市道路?规划红线1》。米范围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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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园区地《下管网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无法采用》的应当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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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
《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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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竣工测》量所需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 ,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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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确:需迁移、改建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协商后提出实—施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的【应当向城市规—划、: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对于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存在危险性确需【拆除的由《产权、管理》单位予以拆除;【对产:权单位不明的—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由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组织!拆,除
【 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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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对其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
《 ? (三)建》。立日常?巡护和维护制度地下!管线破损、》缺失、老化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
【 —(四)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可能产生!。其他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
《 (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 《 (六?)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迅速组织》抢修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
》 (七)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含竣!工测量成果)—并移交测量数据【的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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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受《、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维护、更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 ?。。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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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查阅》、利用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查询、!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并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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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城!市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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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综合《预案
【 ,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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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 (一?)建设单位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1%以上5%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二)!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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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的;
! 《 (:。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规:定的时?间、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的;
! (三)监】理单:位未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监理!。记录的;
】 ? (四)地下管【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
】 ,。 (五—)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拆除废弃管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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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法—。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或】者建设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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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
—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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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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