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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  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1【月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陈政高! 2014—年1月1《5日 《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但不包?括军事?专,用地:下管线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档案信息【管理活动 — ?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线开发》和,利用的指导》工作 ?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城乡建设】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公用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水利、!公安、人《防,、通信、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市、县?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业规划 ! 第》六,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深度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要求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 ? ,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  :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   (三)—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 ? 第七条— 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  :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 , 第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     【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许可手续《时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因》抢险等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按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超出前款规定期】限需要挖《掘道路敷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道路》挖掘计划报所在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经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统筹协调后【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告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   《  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预留至—城市道路规划—红线1米范》围以外 【 :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园区地下【管网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无法采用的应】当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 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 , , , 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竣工】测量所?需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 :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部门 ?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确需迁《移,、改建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协商后?提出实施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的应当向】城市规划、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对于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存在》危险性?确需拆除《的,由产权、管理单【位予以拆除;—对产权单位不—明的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由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组织拆除 !。     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对其!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 ,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 》     (三)建!立日常巡《护和维护制度地下管!线破损、缺失、老】化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 《    《(四)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可:。能产:生其他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 】。    (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  :   (六)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迅速组织抢—修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  《   (七)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含竣工测量成果!)并移交测量—数据的电《。子档案 》 ? 第十八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受?、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维护、更】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 ,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 】 《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查—阅,、利:用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  《 ,。 ,。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查】询、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并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 ?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城市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综合《预案 》   ?。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建设单】位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1%以上5%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  ?   (二)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的; —  :  :(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规定的时间、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的; 】 ,   (《三)监理单位未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监理记】录,的; ? : , ,  : (四)地》下管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 】    》 (五?。)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拆除废弃管线的】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法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或者建设】计划的; — :    (二—)未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