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消防供水
4.3.1 本条阐述城市消防水源的构成。
消防供水设施是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有关统计资料,许多火灾由小火酿成大灾都存在着消防水源缺乏的问题,即“火旺源于水少”。因此,无论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还是在城市消防规划中,消防供水都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城市消防供水可采用城市给水系统、消防水池及其他人工水体、天然水体、再生水等作为水源。多样性地配置城市消防水源,才能保障城市消防用水量、水压和可靠性。
4.3.3 本条提出消防用水的水量和水压要求。
我国各地一般采用生产用水、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合用的城市给水系统,消防供水管道与城市生产、生活供水管道合并使用,以节约建设投资和管道走廊,便于日常维护管理,并使管网内的水处于经常流动状态,有利于火场供水。部分城市的局部地区使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供水系统,则设置独立的消防供水管道。
利用城市给水系统作为消防水源,必须保障城市供水高峰时段消防用水的水量和水压要求。
消防水鹤是寒冷地区采用的为消防车供水的设施,功能类似于市政消火栓。
4.3.4 本条规定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的设置要求。
参照黑龙江等地经验,消防水鹤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4.3.5 本条规定消防水池的设置要求。
4.3.6 本条规定消防水池的容量要求。
建议消防水池不宜少于100m3。
4.3.7 本条规定消防车用应急水源的设置要求。
以备城市给水系统发生管网爆裂及其他严重故障或战争等因素造成供水中断时提供应急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