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80-2015 建标库

4  公共消防设施

4.1      

4.1.1  城市消防站应分为陆上消防站、水上消防站和航空消防站。陆上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4.1.2  陆上消防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应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

    2  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

    3  地级及以上城市、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置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经济发达且有特勤任务需要的城镇可设置特勤消防站;

    4  消防站应独立设置。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并应与其他使用功能完全隔离,其交通组织应便于消防车应急出入。

4.1.3  陆上消防站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普通消防站布局,应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可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2  普通消防站辖区面积不宜大于7km2;设在城市建设用地边缘地区、新区且道路系统较为畅通的普通消防站,应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可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其辖区面积,其面积不应大于15km2;也可通过城市或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3  特勤消防站应根据其特勤任务服务的主要对象,设在靠近其辖区中心且交通便捷的位置。特勤消防站同时兼有其辖区灭火救援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宜与普通消防站辖区面积相同。

    4  消防站辖区划定应结合城市地域特点、地形条件和火灾风险等,并应兼顾现状消防站辖区,不宜跨越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干线和较大的河流。当受地形条件限制,被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干线和较大的河流分隔,年平均风力在3级以上或相对湿度在50%以下的地区,应适当缩小消防站辖区面积。

4.1.4  陆上消防站的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普通消防站3900m2~5600m2

    2  二级普通消防站2300m2~3800m2

    3  特勤消防站5600m2~7200m2

    4  战勤保障消防站6200m2~7900m2

    注:上述指标未包含站内消防车道、绿化用地的面积,在确定消防站建设用地总面积时,可按0.5~0.6的容积率进行测算。

4.1.5  陆上消防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辆迅速出动的主、次干路的临街地段;

    2  消防站执勤车辆的主出入口与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  消防站辖区内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用地边界距危险品部位不应小于200m。

4.1.6  有水上消防任务的水域应设置水上消防站。水上消防站设置和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上消防站应设置供消防艇靠泊的岸线,岸线长度不应小于消防艇靠泊所需长度,河流、湖泊的消防艇靠泊岸线长度不应小于100m;

    2  水上消防站应设置陆上基地,陆上基地用地面积应与陆上二级普通消防站的用地面积相同;

    3  水上消防站布局,应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30min内可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消防队至其辖区边缘的距离不大于30km。

4.1.7  水上消防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上消防站应靠近港区、码头,避开港区、码头的作业区,避开水电站、大坝和水流不稳定水域。内河水上消防站宜设置在主要港区、码头的上游位置。

    2  当水上消防站辖区内有危险品码头或沿岸有危险品场所或设施时,水上消防站及其陆上基地边界距危险品部位不应小于200m。

    3  水上消防站趸船与陆上基地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0m,且不得跨越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干线。

4.1.8  航空消防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口规模100万人及以上的城市和确有航空消防任务的城市,宜独立设置航空消防站,并应符合当地空管部门的要求;

    2  除消防直升机站场外,航空消防站的陆上基地用地面积应与陆上一级普通消防站用地面积相同;

    3  结合其他机场设置消防直升机站场的航空消防站,其陆上基地建筑应独立设置;当独立设置确有困难时,消防用房可与机场建筑合建,但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4  航空消防站飞行员、空勤人员训练基地宜结合城市现有资源设置。

4.1.9  消防直升机起降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合城市综合防灾体系、避难场地规划,在高层建筑密集区、城市广场、运动场、公园、绿地等处设置消防直升机的固定或临时的地面起降点;

    2  消防直升机地面起降点场地应开阔、平整,场地的短边长度不应小于22m;场地的周边20m范围内不得栽种高大树木,不得设置架空线路。

4.1.10  地级及以上城市宜设置消防训练培训基地和后勤保障基地。

4.1.11  消防装备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陆上消防站应根据其辖区的火灾风险和灭火、应急救援的要求,按《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的规定,合理配置消防装备和器材;

    2  水上消防站应配置趸船1艘、消防艇1~2艘、指挥艇1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