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总则
【
《 民《用水暖煤炉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项目及要求见表4!。
—
:
:
【。
7.2 出【厂检验
【
每台炉!具经制造单位的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
7.3 型式检!验
:
【 7.《3.1 型式检】验包括?出厂检验、热性能】试验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
【
7】.3:.,2 型《式检验机《构,应经过?国家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检测资!质
《
7】.,3.3? :型,式,检验结构《应提供正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的每个项【目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可抽双倍数》量,样品:进行复验如》仍有不合《格项时?则,认为该?批民用水暖》煤炉不合《格
?
》 7.3.4 ! 民用?水暖煤?炉在下列情况下【进行型式《检验
《
】 a)—。批量生产的产品每】2年应进行一次;
!
《
?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 ? 《c):新产品和该型产品正!式投:产时;
! 】。d)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 ?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