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天津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和第三方监测行】为防范工《程风险确保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和第—三方监测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第三方监测》。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勘察是指岩土工】程勘:察,和专项降水工—程勘察  》   深基坑工程设!计是:指深:基坑支护设》。计和专项降水工程设!计     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是指在深基坑降水!、开:挖、支?撑过程中《为保证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由与【深基坑工程参建单】位无利害关系的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及【。周边环境实》施的检查、量测和监!视工作 《 ,第五条 根》据我市?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我市深基坑工程】划分为三个等级 】    一》级深基?坑工程?基坑开挖深度h≥】14m?;     二级深!基坑工程基坑开【挖深度8m≤h【<14m;》 ,    三级深基】坑工程基坑开挖深度!5m≤h<8m !第六:条, 在本市从事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一级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岩土《工程勘察甲》级并同时具有—水文地质《。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 ,    《(二)从事二级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岩土工程勘察甲】级及:。以上资质《;  ?。   (《三,)从:事,三级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 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从事一级!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或人防工】。程专业设计甲级或】工程勘察《综合甲级《。及以上资《质; ?    (二)【从事二级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或:人防:工程专业《设计甲级或岩土工】程甲级及《以上资质;》     (三【)从事三《级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或《人防工程《专,业设计乙级或岩【。土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 — 第八条 在本【市从事深基坑工程】。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一级深基坑!工程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具—有岩土工程甲—级,或工程测量甲—级资质并《。具有:水文:地质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     (—二)从事二级深基】坑工程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具有岩土工!程甲级?或,工程测量甲级—及,。以上资质《; :    (三—)从事三级》深基坑工《程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具有岩土工》程乙级或《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 第九条 深!基坑: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含三年)深基坑工程!实践:经验     【从事:深基坑工程勘察【的技:术、:外,业、试?验人员应当经—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 第十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含三年)深【基坑工程实践经验】 第十一条 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含三年?)深基坑工程实践】经验: ,    从》事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的人员应】当经: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 】第,十二条 外地进津单!位从事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和第?三方监测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其项目负责人】还应当具《有,在本市主持》三项及以上相—应等级深基坑工程的!实践经?验, :第,。十三条 深基坑【工程:。勘察文件应》当根据?工程周?。边,环,境情况并结合岩土】条件分析工程—与环境的相》。互影响提出》工程周边环境保【。护,措施对于特殊地质条!件应:当提出专项勘察【意见 ? 第十四条 一级深!基坑工程应当—根据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专项!降水工程勘察—并重点完成以下【工作  《   (一》)查明地《下水的赋存状态【和各含水层的分布规!律、:补给条件《和水力?联系;   — , (二?)分层?提供:水文:参数主要《包括地下水位、渗透!系数、影响半径【等;:     (三)评!。。价地下水对结构物的!不良作用;   】 , ,。(四)?分析降水工程—对支护结构、周【边环境的影》响提出相《应的地下水》控制方案 —第十五条 施—工中发现土层—与勘察文件》明显不符或工—。程结构体系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单位进行!补充勘察 第【十六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影响范围内!的地铁、道路、管线!、建(构)筑物等周!边环境主《。体结构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进行《编制并明确以下【内容:     》(一)周围环境保】护和避免损害相邻】设施的技术措施;】     》(,二)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监控】报警值及超出—监控报警值的—处理措施; —    (三)施】工组织?、开挖工序和—监测的具《体要求;  —   (四》)拆撑、换撑满足的!条件;     】(五)支护设计时限!和超过时《限后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 一级深基坑工【程应当根据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专项降水工程!设计并重《。点完成以下工作  ! ,  (一)降水排】水设计包《括井点布置》、井点结构、降深】控制、封《堵等;    【 (二)降》水引起的地面沉降分!析;:     (三)地!下水动态监测和沉降!监测要?求;     (】。四)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深基坑工程!监测的起《。止时间设计有要【求的应当按设—计要求确定一般【从基坑降水前开始】到土方回填至现场地!坪或停止降水后结】束因基坑施工造成地!。铁、道路、管线【、建(构)筑—物等变形的监测【时限应?当延长 》第十九条 深—基坑工程《监测记录应当全面规!范、数据准确监测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及时进行计算整【理分析提《出合理意见并报送】建设单位 第【二十条 深》基坑工程的地—质及周边环境—。复杂或突发台—风,暴,。。。雨及:其它自然灾》害,的监测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观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加大观测频率【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包括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计算?书等在?内的深基坑工程【。支护:结构设?计方:案报送天津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进行—专家论证《其中一级深基—坑工程?还应当报送》专项降?水设计方案和第三方!监测方案未经专家】论证或?论证不合格的—不得报送施工—图审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一级深基坑!工程:岩土勘察实施监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进行勘察!前对相邻地铁、【道路、管线、建【(构)筑物等设【施的现状以及同时进!行的相邻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等单位  【  : 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设计】单位变?更,深基坑?支,护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一、二级深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报送具】有超限高《层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三级深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报送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组织勘察!和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和《监测:等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交底《    《 勘察设计》文件交底应当重点】说明勘察《、设计文件中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内容形成》文字记录《并,由各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一、二级深【。基坑工程在基坑【开挖和?降水期间实行—勘察设计单位技【术人员驻场制度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 第二】十八条 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深《基坑工程《验收 第》二十九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设计处理措施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和降低?技术标准 》 第三十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深基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监测方案和技术标】准进行全过程监理 !    监》。理单位发现深基坑】工程施工问题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出现险情的应—当,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三十二条 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第三方!监,测,。等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