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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 第十三条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市和区—、县两?级评定管理 【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市》级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含市内》。六区:)成:立区级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对,在辖区内注册以及在!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    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建筑】市场各相关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社】会监:督员等组成 】 第十五】条 市、区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全年:信用评价数据测【算本年度管辖区域】内的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对企业进行年】度综合评价》确定:企业信用等级 】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评定工作在】每年一季度进—行     !。市级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应:在区级信用等级评定!后进行 !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按照建筑施【工企业的主项资质】进行评?定企业?也,可申请增《项资:质,的信用等级评定 ! : 《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评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  : ,  (一)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全】。市及管辖范围内的】参评:建筑:施工企业名单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整理和汇】总参评企《。业,各类信用信息 】     —(二)所有》参,评企业核《对信用信息》发现信用信》息数:据与企业《信,用状况不《符的及时进》。行修改 —     (三)】区、县评定委员会对!参评:企,业,进行:年,度,综合评?定确定?企业信?用等级   !  (四)区、【县评级结果》在信用?信息平台公》。示7个工作日 】   《。  (五《)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区级》。评级结果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六)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将汇总?的全:市参评企业》信用数据和各区级】评,级结果提交市—级评定委员会—市评定?委员会对全市参【评企业进行年度综合!评定确定企业信【用等级? :     (【七)市评级》结果在信用信息平】。台公示7个工作日】     (!。八)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市、—。区两级?评级:结果 ? — 第十九条 对【。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第二十条! 企业的财》务信用度和履约信用!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社会评级机】构或征信机构—。进行:征信: :   《  征信《机构应对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报告中应《包括调查过程—及结果 》     —征信报告将作为等】级评定的依据统【一提交?市评定委员会—作为信用等级的附加!等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