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市和【。区,、县:两级:。评定管理《
?
?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市《级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含市内!六区)成立区级【。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对在】辖区内?注册:以及在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 《。 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建筑市场各相关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社会》监督员等组成
!
第十【五,条 市、区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全年信用评】价数据测算本年度】管辖区域内的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对《企业进行年》度综合?评价确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评定工—作,。在每年?。一季度进行
! 市级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应在区!。级信用等级评定后】进行
《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按照》建筑施工企业的【主项资质进行—评定企业也》。可申请增项资质【。的信:用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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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评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 》(一)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全市及】。管辖范?围内的参评建—筑施工企《。。业名单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整理和汇总参评企】业各类信用信息
! , (二【)所有参评企—业核对信用信—息发现信《用信息数据与—企业信用状况不符】的及时进行》修改
》 《 (三)《区、县评定委员会】对参评企业进—。行年度综合评定确定!企业信用等级
】。 《 (四)》区、县评级结果【在信用信息平台公示!7个工作日
! (五)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区—。级评级结果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六)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将汇总?的全市?参评:企业信用《数据和各区级评级结!果提:交市级评定》委员会市《。评定委员会》对全市参评》企业进?行,年度综合评定—。。确定:企业信用等级
】 》 (七)市评—。级结果在信用—信息:平台公示《7个工作日
【 (八)!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市:、区两级《评级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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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对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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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企业】的财务信用度和履约!信用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社会评级机构【或征信机构进—行,征信
【 征信机构【应对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报!告中应包括调查过程!及结果
【 , 征《信报告将作为—等级:评定的依据》统一提交《市评定委员》会作为信《用等级的附加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