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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 》 津建招标[2【015]《298?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建设—工程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受?。理、:处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处理委托《区(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具体工作 》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 【 : : 第?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人》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时间—不,计,算在:内 《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 《 第六条 依法!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先!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根据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投诉人【认为招标人的答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答复的可依法提起】。。。投诉   】。  异议情形及处】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时限进行 【。 ,    (》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二:)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 ,   (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第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 :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   对依法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材:。料 ?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   《 ,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 : 第八》条 被投诉》人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一般?由负责监《管该工程的投诉处理!机构处理 —     被投】诉,人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投诉应当《由上一级投诉—处理机构《处理:  》   市级投—诉处理机构收到应当!由,区(县)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处理的投诉】可以转交处理也【可,以会同区《(县)投诉处理机构!共同处理《或者:直接处理 】   ? 区:(县)投诉处理【机构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投《诉不受?理、受理后不—及,时处理、处理不正】确,的,市级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 》 《第九条 投》诉处理机构》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日内!。进行审查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渠道;《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正式受理 】 : 第十条 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投诉认为【投,诉事项一旦成—立将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损》。害时可?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招标人应当按!照要求?立即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在投《诉处理机《构作出恢复决定【前不得继续该招标】投标活动  !   招标》投标活动暂停后【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有关期限《同,时暂停计算 【 ,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等【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  : 投诉人、被投【。。诉,人及与?投,诉有关的其他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要求【对于所接触到的【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应!当保密不得翻—拍、:泄露:、篡改、销毁—。和隐藏等 【。。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利害关系的; !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   《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定代—表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 ,    《 (五)投诉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  《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的、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七)【投诉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投?诉的 — 《第十三条《 ,投诉人?。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或者—以非法手段和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投诉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也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 第:十四条 投》诉处理机构可就【投诉事项向被投诉】人提出?质询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质询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被投!诉人为?多人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分别就投诉!事项:向被投诉人》提出质询 ! : 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 调查内容和证据】取证应当制作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审《核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逐【页在:笔录底?部和涂改《处签字确认;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调查人】要,予,以注明? 】第十六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  ?   举《行质:证前应当将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     质证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主持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进?行说明?和辩论 【。 《第十七条《 投诉?处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质证并制作》笔录 》     (—。。一)投诉人》就提出投《诉的事实、理由和主!张进行陈述并—。出示:证据被投《诉,人就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  ?   (二)被投诉!。人就提出投诉—的事实、理由和主张!进行答复并出—示证据投诉人—就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   (三)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分别作》最后:陈述 》     投诉处理!机构调查收集—的证据可在质证时出!示听取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情况予》以说明? : , , 第十八条】 ,投诉人为两人及以】上,投,诉事项诉求》及主张?相同或者投诉人为同!一人就同一事项提出!多个诉?求及主张投诉处理机!。构可:。合并处理投诉统一】作,出处理决定 【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 : : 第二十》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的由【投诉处理机构驳回投!诉并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投诉人责任 【  ?   (一)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投诉; 》 ?    (二)【故意:捏造事?实、伪造材料; 】    —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     (四!)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 :。   》  :投诉人虚假投诉、】恶意投?诉给其他当》事人造成工》期延误、投标保证金!冻结以及因投诉【产生费用支》出等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一条 —经,查,证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 , :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因【处理投?诉而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调》查处:理结束后《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恢《。复招标投《。标活动 — 第—二十:。三条 负责投诉处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人】、被投诉《人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进行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  (一《)对投诉处》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不予配合拒绝提供、!隐匿有关材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伪造证—明材料; 【     (二)】拒不执行投诉处理】决,定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