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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 ? 津建招—标,[,2,015]《298?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建设—工程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受理、《处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处理委托区(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具体工作 】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 》 第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人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时间不计算在内 !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 ?第六条 依法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先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根据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投诉人认为招标人】的,答,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答复的【可依:法提起投诉》   —  异议情形及处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时限进行 】    (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     (二)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   ?。 (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 第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 对依法《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材料 !  :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 第】八条 被《投诉人?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一般由负责》监,管该工程的投诉处理!机,构处理 》     被投诉!人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投诉《应当由上一级—投诉处理机构处【理    】。 市级投《诉,。处理:机构收到应当由【区(县)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处理的投诉可【以转交?处理也可以会同区(!县)投诉《处理机?构共:同处理或者直—接处理 【   ? ,区(县)投诉处理机!。构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投诉不受理、受!理后不及时处理、处!理不:正,确的市级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 — 第九条》 投诉处《理机构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日内进行审查【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渠道;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正式受】理 : 》 , 第十条 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投诉认为】投诉事项一》旦成立将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损害!时可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招标?人应当按照要—求立即?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在投诉?处理机构作出—恢复决定前》不,得继续该招》标投标活动 【     招标投!标活动暂停》后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有关期限同时—暂停:计算 《 :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等》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     投—诉人、?被投诉人及与投【诉有关的其他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要求对《于所:。接触到?。的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应当保《密不得?翻拍、泄露》、,篡改、销毁和隐【。藏等 《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  《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利,害关系?的;  【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   ?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定代表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  (五)》投诉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的、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    《 (七?)投诉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投诉的 — 第十三!条 投诉《人,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或者以?非法:手,段和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投【诉,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也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 第十四条】 投诉处理机构可就!。。投诉事项向被投诉人!提出质询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质询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被投诉人为多人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分别!就投诉事项》向被投诉人提出【质询 ! 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  调查内容—和证据取证应当【。制作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审核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逐页在笔录底部和】涂改:。处签字确认;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调查人要予!。。以注明 ! 第十六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   ?举行质证前应当将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 : ,   质证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主持《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进行说明和—辩论 — : 第十七》条 :投诉处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质证并制《作笔录 —     》(一)?投诉人就提》出投诉的事实、理】由和主张进》行陈述并出示证据】被,投诉人?就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  《   ?(二:)被投诉人就提出投!诉的事实、理由和】主张:进行答复并出示证】据投诉人就》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     【(三)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分别作最!后陈述 —。     投诉处】理机构调《查收集的证据—可在质证时出示听取!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情况予【以说:明 ? 第十】八条 投《诉人:为两人及以》上投诉事项诉求【。及主:张相:同或者?投诉人?为同一人就同一【。事项提出多个诉求】及主张投诉》处理机?。构可合并处》理投诉统一作出处理!决定 》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 第二【十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的:由投诉处理机构【驳,回投诉?并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投诉人》责任  【 ,  (?一)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投诉; !     (—二)故意捏造—。事实、伪造材—。料;:。  》 ,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  :  (四)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  —。 ,  投诉人虚—假投诉、《恶意投诉给其他当事!人造成工期延—。误、投标保证金【冻结以及因》投,诉产生费用支出等】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一条 经查证!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因处理投诉—而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调查—处理结束后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恢复招标投—标活动 《 《 , 第二十》三条 负责投诉处】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人、】被投诉人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进行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一)对投诉处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不予《配合拒?绝提:供、隐匿有关材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伪造证明材!料; ?     (】。二)拒不执行—投诉处理决》定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