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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 , :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 , 》。 , 津建招标—[201《5]298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建】。设工程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受理《、处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 :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处理委托区(】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具体!工作 — :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 ? 第】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人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时间不计算—在内 》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 第六条《 依法?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先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根《。据,。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投诉人认为招—标人的答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答复的可依—法提起投诉 】   ?  :异议情形及处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时限:进行:   —  (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二《),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 ,。     —。(,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第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   《。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     》对依法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材—料  —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 第【八条 被投》诉人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一般由负!责监:管该工程的投—诉处理机构处理【。 ? ,    被投—诉人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投诉应当由!上一:级投诉?。处,理机构处理 】 ,  :  市级投诉处【。。。理,机,构收到应当由—区(县)《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处理的投诉【可以转交处理—。也可以会同区(县】)投诉?处,理机构共同处—理,或者直接处理— ?   ?  区(《县)投诉处理机构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投诉:不受理、受理—后不及?时处理、处理—不正确的《市级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 , — 第九条 》投诉处理机构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日内进行审查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渠道;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正式受!理 !第,十条 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投诉认为—投诉:事项一旦成》立将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损害时可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 招标人应当—按照要求《立即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在:投,诉处理机构作出恢】。复决:定前不得《继续该?招标投?标活动   !  招标投标活动】暂停后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有关》期限同时暂停计算 !。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等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   投诉人—、被投诉人及—与投诉?有关的其他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要求对?于所接触到的—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应!当保密不《得翻拍、泄露、【篡改、销毁和隐【。藏等 【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利害关系》的;:    【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  :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定代表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   ? ,(五)投诉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 ?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的、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七)投【诉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投,诉的 ? 》 第十《三条 投诉人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或者以非法手段】和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投诉【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也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 : ? 第十四条 投诉处!理机:构可就投诉事项向被!投诉人提出质询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质询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被投《诉人为多人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分别就投诉事项向被!投诉人提出质询 ! ? 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 ,  调?查内容和《证据取?证应当制作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审核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逐《。页在笔录《。底部和涂改处—签字确?认;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调查人要予】以注:明 【 第十六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    举行质【证前:应,。。当将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   质证》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主!持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进行说明和辩论! : 第【十七条 《投诉处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质》证并制作笔》录 《     (一)】。。投诉人?就提出投《诉的事实、理由和】。主张进行陈述并【出示证据被投诉人】就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     (二)被!投诉人就《提出:。投,诉的事实、》理由和主张进—行答:复并出示证》据,投诉人?。就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     (【三)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分别作最后—陈,述   【  投诉处理机构】调查收集的》证,据可在质证》时出示听取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情况:予以说明 【 ? 第十《八条 投诉人为【两人及以上投诉事项!。诉求及主《张相同或《者投诉人为同一人就!同一:事项提出多个诉【求及主张《投,。诉处理机构可合并】处理:投诉:统一:作出处理《决定 ?。 ?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的由投《诉处理机构驳回投】诉并: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投诉人责任 【 ?  :  (一《)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投诉;   !  (二)》故意捏造事》实、伪造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 , :    (四—)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   【 , 投诉人虚假投诉、!恶,意投诉?给其他当事人造成工!期延误、《投标:保证金冻结以及【因投诉产生》费用支?出等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一条 【经查证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 :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因处理投!诉而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调查?处理结?束后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恢复招《标投标活《动 : 第】二,十三条 负责—投诉:处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人、被!投诉人?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进行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     》(一)对投诉处【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不予配—。合拒绝提供、—隐匿:有,关材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伪造证明材料【;     !。(二)拒《不执行投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