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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 , 】津建招标[20【。15]2《。98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建设工程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受理、—处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处,理委托区《(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具体】工作 !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 ? 第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人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时间不计!算在内 》  ?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 第六—条 依?法,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先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根据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投诉》人认为招标》人的答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答?复的可?依法提起《投诉  【   异议情—形及处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时限【进行 —    (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二)!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     (—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 第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    》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 :  :   对《依法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材料 — ,。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 第八条 》。被投诉人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一般由负责监管该】工程的投诉处理机】构处理 —     被投诉人!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投诉】应当由上《一级:投,诉处理机构处理【   —  市级投》诉处理?机构收到应当—由区(县)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处理的】投诉可以转交处【理也可以会同—区(县)《投诉处理机构共同】。处,理或者直《。接处理 【   ? 区(县)投诉处理!机构: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投诉不受理、受!理,后不及?时,。处理、?处理不正确的市【级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 《 ? 第九条 投诉!。处理机构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日内》进行审查《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渠道;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正式受理 【 ? 第十条 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投诉?认为:投诉事项一旦成【立将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损害时【可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 招:。标人应当《按照要求立即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在投诉处【理机构作出恢复【决定前不《得继续?该招:标投标?活,动  —   ?。招标投?标活动暂停》后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有关期!限同时暂停》。计算 — ,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等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   《  投诉《人、被投诉人及与投!诉有:关的其他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要求对于所接触!到的: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应当保密!不得翻拍、》泄露、?篡改、销毁和隐藏】。等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利害关系的;! 《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定,代表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   (《五,)投诉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  ?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的、—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七)投诉!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投诉的 】 第十三【条 投诉人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或者【以非法手段》和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投诉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也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 第十四条 投诉处!理机构可就》投诉事项向》被投:诉人提出质》询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质询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被—投诉人为多人—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分别【就投诉事《项向被投《诉人提出质》询 】 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调》查内容?和证:据取证应当》制作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审:核,。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逐:页在笔录《底部和涂《改处签字《确认;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调查【人要予以注明 】 : ? 第十?六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     举】行质证前应当将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 ,     质证【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主—持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进行说明和辩论】 》 第十七—条 投诉处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质?证并制作笔录 ! ,。    (一)【投诉:。人就提出投诉—的事实、理》由和主张进》行,陈述:并出示证据被—投诉人就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     》(二)被投》诉人就提出投诉的事!实、理由和主—张进行答复并—出,示证据投诉人就【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   ?(三)?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分别作最后陈述 !     投诉!处理机构《调,。查收集的证》据可在?质证时?出示:听取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情况】予以说明 】 第十八条】 投诉人为两人【及,以上投诉事项—诉求:。及主:张相同或者投—诉人为?同一人就同一事项提!出多:个,诉求及主张投—诉处理机构可合并处!理投诉统一作出【处,理,决定 ? :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 :第,二十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的由—投诉处?。理机构?驳回投诉并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投【诉人责任 【   ?  (一)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投诉《;     !(二)故《意捏造事实》、伪造材《料;    !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    《。(四:)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 》。    投诉人虚假!投诉、恶意投诉【给其:他,。当事人造成》。工期延误《、投标保《证金冻结以及因投】诉产生费用支出【等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经查证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因处【理投诉而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调查【处理结束后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恢?复招标投《标活动 】 第二十三条 !负责:。投诉:处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人、【被投诉人《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进:行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  :   (一)对投诉!处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不予配合拒绝提供!。、隐匿有关材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伪:造证明材料; 】     (二】)拒不执行投诉【处理:决定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