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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 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 《 津建招标![20?15]298号 】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建设工程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受理、处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处理—委托区(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具体工作 !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 】 第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人: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时,间不:计算在内 【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 第六条 依法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先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根据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投】诉人认为招标人的答!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答复的可依法!提起投诉《   —  异议《情形及处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时限进行 【 ,     (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二)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  :   (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第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  : ,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   ?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     对依法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 — 第八条 被投诉】人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一般?由负责监管该—工,程的投诉处理机构处!理     !被,投诉人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投诉应当—由上一级《投诉:处理:机构处理  !   市级投诉处】理机构收到应当由】区,(县:)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处》理的投诉可》以转交处理也可以】会同区(县》)投诉?处理机?。构共同处理或—者直接处理 【    》 ,区(县)投诉处理机!构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投诉不受理、【。受理后不《及时处理《、处理不正确—的市级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 【。 第《九条 投诉》处理机构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日内!进行:。审,查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渠道;—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正式受理 》 第十!条 :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投诉认为【投诉事?项一旦成立将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损害时】可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招标人应当按照】。要求立即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在,投诉处理机构作出恢!复决定前不得继【续该招标投标活【。动    】 招标投标活动暂】。停后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有【关期限同《时暂停计算 — 》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等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     【投诉人、《被,投诉人及《与投:诉有关的其他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要求对?于,。所接触到的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应当!保密不得翻拍、泄露!、篡改、销毁和【隐,藏等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利害关系《。的; ? : ,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定代】表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  (五)投—诉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的、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   ? ,(七)投诉》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投诉的 】 第十三】条 投诉人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或者以非法手段】和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投—诉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也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 第十四条】 投诉处理机构可】就投诉事项向被投诉!人提出质询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质询: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被投《诉人为多人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分:别就投诉事项向【被投诉人提出质【询 — 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调查内容【和证据取证》应当制作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审核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逐《页在:。笔录底部和涂改处】签字确认《;,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调查人要予以—注明 】 第十六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     举行】质,证前应当将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 :     质证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主】持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进行说明】。。和辩论 【 第十七条 !投诉处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质?证并制?作笔录   !  (一)》投诉:人就提出投诉的事实!、理由和主张进【行陈述并出示—证,据被投诉人就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    — (:二)被?投诉人?就提出投诉》的,事实、理由和主张进!行答复并出示证据】投诉人?就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三)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分别作最后陈述!。     投!诉处理机《构调查收集的—证据可在质证时【出示听取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情况—予以说明 — : , 第十八条 】投诉人为两人—。及以上?投诉:事项诉求《及主张相同或者【投诉:人为同一《人就同一《事项提出多个—诉求及?主张投诉处理—机构可合《并处理?投诉统一《作出处理决定— 【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 — 第:。。二十: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的由投诉处理—机构驳回投诉并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投诉【人责任 》。     —(一)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投:诉;:。。  》   (二)—故,意,捏造事实、伪造材料!; ? :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   》  :(四)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 》     投诉】人,虚假投?诉、恶意投诉给【其他当事人造成工】期延:误、投标保证金冻结!以,及因投诉《产,生费用支《出等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一:条 经查证》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因处理投】诉而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调《查处:理结束?后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恢复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负:责投诉处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人、被投》诉人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进行》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  : (一)对投诉【处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不予配合!拒绝提供、》。隐匿有关《材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伪《造证明材料; 】。。     (二】)拒不执行投诉处】理决定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