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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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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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建招!标,[2015》]298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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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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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建,设工程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受理、!。。处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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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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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处理委托【区(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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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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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人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时间】不计算在内
!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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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依法《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先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根据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投—诉人:认为招标人的答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答复的—可依法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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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议情》。形,及,处,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时限进?行
!(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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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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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 ?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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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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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依法?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材料
— 》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 第八条 》被投:诉人: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一般《由负责监管该工程】的投诉处理机—构处理?。
【 被投?诉人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投?诉应当由《上,一级投?诉处理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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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投诉?处理机构收到应当由!区(县?)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处理的》投诉:可以转交处理也【可以会同区》(,县)投诉处》理机构?。共同处理或者直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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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县)投诉处理机】构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投诉?不受理、受理后【不及时处理、处【理不正确的市级【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
】 , ,第九条 投诉处理】机构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日》内进行审《查,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渠?。道;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正: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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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投诉?认,。为投诉事项一旦成】立将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损害时可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招标【人应当按照要—求立即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在投诉处《理机构作出恢复决定!前不得继续该招标投!标活动
【 招标投【标活动暂停后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有关期限同时暂停!计算
】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等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 , ?。 投诉《人,、,被投诉?。人及与投诉有关的其!他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要求!对于所接触到的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应当保密不得【翻拍:、泄露、篡改、销毁!和隐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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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利害关系【的,;
《 :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定:代表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 》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 《 (五)投—诉,。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 , 《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的、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七)投【诉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投诉的《
】第十三条 投诉人】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或者以—非,。法手段和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投诉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也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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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投诉处理机构可】就投诉事项向—被投诉人提》出质询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质—询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被投诉人为多人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分别就—投诉事项向被投【诉人提出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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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调查内容和—证据取证应当制作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审!核,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逐页》。在笔录底部和涂改处!签字确认《;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调查人要予以注明】
— , 第:十六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 ? 举行质证前应当!将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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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证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主持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进行说明】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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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投:诉,处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质》证并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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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诉人就!提出投诉的事实、】理由和主张》。进行陈述并出示【证据被投诉人就【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 , (:二,)被投?诉,人就提出投诉—的事实、理由和主张!进行答复并出示【证据投诉人就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 (三)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分:别作:最后陈述《
— 投诉处理—机构调查收集—的证据可在质证【时出示?听取: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情况予以《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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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投诉人—为两人及以上投诉事!项诉:求及主张相同—。或者投诉人》为,同一人就同一事项】提出多个诉求—及主张投诉处—理机构可合并—处,理投诉统《。一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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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 第二十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的由投诉处理机!构驳回投诉》并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投诉人责任
! : :(一)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投诉;
】 (》二)故意捏造事实、!伪造:材,。料;
》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 (四)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
《
?。。 投诉人虚假!投,诉,、恶意?投,诉给其他《当事人造成工—。期延误、投标保【证金冻结以及因投】诉产生费用支出【等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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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经:。查证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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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对于【因处理投诉而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调查处理结束—后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恢《复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负,责投诉处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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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人、被投诉人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进行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 , (一)对投诉处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不予配合《拒,。。绝提供、隐匿有关】材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伪造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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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拒不?执行投诉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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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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