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
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 ,
津建!。招标[2015]2!98:。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建设工!程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受理、处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处理委!托区(?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具体工作
!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
》
《 , 第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人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时间不计算—在,。。内,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
第六【条 :依法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先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根据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投诉人?认为招标人的答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答复】的可依?法提起投诉》
》 异议》情形及处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时限进行
】 —(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二)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 (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
第《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 ?。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 :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
对依!法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材,料
? 《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 :
? ,第八:条 被?投诉人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一【般由负责《监管该工《程的投诉处》理机构处理》
— 被?投,诉,人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投诉《应,当由上?一,级投:诉处理机《构处理
【 : 市级投诉处理机!构收到应当》。。由区(县)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处理的投诉可以转交!处理也可以会同【区,(县)投诉处理【机构共同处理—或者直接《处理
?
: 区(县】)投诉?处,理机构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投诉:不受理?、受理?后不及时处理、【处理不正确的市级】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
— , 第九条《 投诉处理》机构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日内进行审》。查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渠】道,;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正》式受理?
— 第十条 —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投诉认为投》诉,事项一旦成立将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损害时可《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 招:标人应当按照—要求立即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在投诉处理机构作!出恢复决定前不得继!续该招标投标活动】
? 招—。标投标活动暂停后】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有关期限同—时暂停计算
!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等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
【投诉:人、被投诉人及与】投诉有?关的其他《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要求对于所接触】到的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应当保?密不得翻拍、—泄露、篡改、销毁和!隐藏等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
《。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利》害关系的;
】。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 ? :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定,代表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 (五】)投诉?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的、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七《)投:诉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投诉的—
,
《
第十》三条 投诉人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或—者以非法《手段和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投诉?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也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
? 第十四》条 投诉处理—机构可就投》诉事项向被投诉人】提出质询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质询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被投诉人为】。多,。人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分】别就投?诉事项向被投诉人】提出质询
》
— 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调查内容和证!据取证应当制—作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审核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逐《页在笔录底部和涂改!处签字确认;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调查人要《予以注明
》
?
《第十:六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
举】行质证?前应当将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 质证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主持—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进行说】明和辩论
【 ,
: :第,十七条 投》诉处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质!证,。并制作笔《录
— : (:一):投诉人就提出—投诉的事实、—理,。由和:主张进行陈述并【出示证据《被投诉人就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 (?二)被投诉人—就提出?投诉的?事实、理由和—主张进行答复—并出示?。证据投诉人》就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 —。(三)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分别作!最后陈述《
? , 投诉处【理机构调查收—集的证据可》在质证时出示听取】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情况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 投诉人为!两人及以上投—诉事项诉求及—主张相同《或者投诉人为—同,一人就同一事项提出!多个诉求及》主张投诉处理机构可!合,并,处,理投:诉统一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
第二十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的由投【诉,处理机构驳》回投诉并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投诉人责任
! ? (一《)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投诉;
! ?(二:)故意捏造事实、伪!造材料;
【。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 ?(,四)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
【 投:诉人虚?假投诉、恶意投【诉,给其他当事人造【成工期延误、投标】保证金冻结以及因】投诉产生费用支出】等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一?条 经查证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
》。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因处:理,投诉而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调查处理结束【。后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恢复》招标投?。标活动
】
第二》十三条 负责投诉处!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人?、被投诉人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进行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 (一)》对投诉处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不予配合拒》。绝提供、隐匿有关】材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伪造证明【材料;
! (二)拒—不,执行投诉处理决定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