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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 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 —津建招标[》2,015]298【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建设工程—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受理、处!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处理委托区!(,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具?。体工作 】 ,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 ! 第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人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时间不!计算在内 【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 第六—条 依?法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先: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根据【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投诉人认为招【标,人的答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答复的可—依法提起投诉 【    — 异议情形及处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时限进行 【     (—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二)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   ?  (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 第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    —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   ?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 :   ?。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 :    对依—法,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材:料 ?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 ? ?第八条 《被投诉人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一般由负责监管】该工程的投诉处理】机构:处理 》 ,    被投诉人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投诉应当由!。上一级投诉处理【机构处?理 :    — 市级投诉》处理:机构收到应当—由,区,(县:)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处理的投诉可以转】交处:理也可以会同区(县!)投诉处理机—构共:同处:理或者直接处理 !     区(】县)投诉处理机【构,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投诉不受理、【受理后不及时—处理、处《理不正确《的市级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 — 第九条 投诉处!理,机构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日,内,进行审查《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渠道【;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正式受》理 : , 《 第十条 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投《诉认:为投诉事项一旦【成立将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损害《时可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     招【。标,人应当按照要—求立即?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在投诉处】理机构作出》恢复决定前不—得,继续该招标》投标活动《 《    招标—投标活动暂停后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有关期!限同时暂停计算 !。。 《 ,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等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 :     投诉人、!被,投诉人及《。与,投诉有关《的其他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要》求,对于所接触》到的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应,当保密不得翻—拍、泄露、篡—改、销毁和隐—藏等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  :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利害关—系的;   !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定【代表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 :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    (五—)投诉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的、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七)投【诉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投诉的 《。 【第十三条 投诉【人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或者以非法手—段和: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投诉!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也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 , : 第十四条【 投诉处理机构【可就投诉《事项向被投诉—。人提出质询》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质询:。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被投诉?人,为多人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分别就投诉事!项向被投诉人提出质!询 】 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调!查内容和证据取证应!当制作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审核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逐页:在笔录底部和涂改】。。。处签字确认;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调《。查人要予以注明 ! 》 第十六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  :举行质证《前应当将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     质证】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主持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进行说明!和辩论 《。。 : 《。。 第十七《条 投诉处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质证并制作笔录 】    — (一)投诉人就提!出投诉的事实、【理由和主张进行陈】述并出示《证据被投诉人—就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     (二!)被投诉人就提出投!诉的:事实、理由》和主张进《。行答复并出》示证据投诉人—就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   (《三)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分别作最【后陈:述, ?     投—诉处理机构调—。查收集的证据—可在质证时出—示听取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情况【予以说明 】 : 第十八》条 投诉人为两人】及以上投诉事项诉】求及主张相同—或者投诉人为同【一人就同一事项提】出多个?诉求及主张投诉处理!机,构可合并处》理投诉统一》作,出处理决定 ! ?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 :。 第二—十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的,由投诉处理机—构驳回投诉并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投—诉人责任  !  : (一)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投诉;】     (!。二,)故意捏造事实【、伪造材料;—    【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   (四)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  】   投诉人虚假投!诉、恶意投诉给【其他:。当事:人造成工期延误【、,投标保证金冻—结以及因《投诉产生费》用支出?。等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经!查证: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因处理》投诉而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调查处理结束后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恢复《招标投标《活动 【 , 第二《十三:条 负责投》诉处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人、被投!。诉人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进行《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  :。 (一?)对投诉处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不予?配合:拒绝提供、隐匿有】关材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伪造证明材》料;: ?  :   (二)拒不执!行投诉处理》决定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