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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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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 :。 沈:阳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波
《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沈阳!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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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 ,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外经、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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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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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 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条】 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建设项目内】在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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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地自然条 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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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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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下列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 (一)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 ?(二)使用危险【化,学品(含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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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钢铁、《有色冶金《行业的?建设项目《;
【(四)粮食、—饲料、塑料及—木,材加工等生产过程中!能够产?生爆:。。炸性粉尘的》建设项目;
】 (五》)造纸?及纸制品业》、塑料制品业和橡胶!制品业等存在重大】火灾危?险性的建设》项目;
!(,。六)涉及化工成套设!备易燃、《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及管道大型供【。暖和发电锅炉及【管道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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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生产、使用毒害【性物质?且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为,Ⅰ、Ⅱ、Ⅲ级—。的建设项《。。目;
《 : (八《),火灾危险《性为甲、乙、丙类】厂房和仓《储及:涉及甲、《乙类生产场所的建】设项:目,。;
》 :(,九)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
】。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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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设计依据;
【 :。 (二)建设项目!概述:;
—。 (三)《建筑及场《地布置;《
(【四)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 : (五)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 (六)《可能:。出现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七】)属于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 (八)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 (九)结》论和建议;》
》 (十)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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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一)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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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核《。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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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不得?开工建设
【 (一)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十二条! 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材—。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 (三)在施!工期:间修改设《计且可能引起安【全问:题的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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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 :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核】书
》第十七条 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不予通过【。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 :(三:)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 ?。 (:四)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 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
《
(六)】。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的《;
》。 :(七)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 : (:八,)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九):。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 !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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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就开工建设的;
! (》。。二):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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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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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报: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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