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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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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 ?沈阳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波
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沈?阳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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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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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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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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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外经:、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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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 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条! 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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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内在》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 (三—)当地自然条 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下列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 :(一)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 (二)【使,用危险化《。学品(含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钢?铁、有色冶金行【业,的建设?项目;
》 : :(四)?粮食、?饲料、塑料及木材加!。工等:。生产过程中能—够产生爆炸性粉尘】的建设项目;
】 : (?五)造纸及》纸制品业《、塑料制品业—和,橡胶制品业等存在】重大火灾危》险性的建设项目;】
《 (六)涉及化】工成套设备易燃、】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及管道》大型供暖《和发:电锅:炉及管道的建—设项目;
】 (七)生—产,。、使:用毒害性物质且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为?Ⅰ、:。Ⅱ,。。、Ⅲ级的建设—项目;
【 :。(八)火灾危险【性为:甲、乙、《丙,类厂房和仓储及涉】及甲、乙类生—产场所的建》。设项目?;
《 (《九)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
【。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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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设—计依据?;,
《。 :。(,二)建设项目概述;!
《 , (三)建筑及【场地布置;
! , (四)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 ? (五)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 (六《)可能出现》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
(七)属!于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 (八)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
(九)】结论:和建议;
! (:十)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第十条 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 , :(一)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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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核—书
第十一】条 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不得开工建设
!。 (一)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
?第十二?条, 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材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 (三)在施工期】间修改设计且可能】引起安全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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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核书!
《第十七?条 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不予通—过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
(二)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 ? (三)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 (四)》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 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
(!六,)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的【;
【(七)?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 (八)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
》(九:。)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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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
第十八《条 :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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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就开工建设的】;
》 (二)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报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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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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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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