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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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 : 沈阳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波!
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沈阳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外经、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第,六条 ?。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 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条 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建设项目内在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
《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 (三)当地【自然条 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 ,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下列:。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 ?(一:),。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 (《二):使用危?险化学?品(含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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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钢铁、?有色:冶金行业的建设【项目;
!(四)粮食、饲【料、塑料及木材【加工等生产过—程中能够产生爆炸】性,粉尘的建设》项目;?
(【。五)造?纸及:纸制品业、塑料制品!业和橡胶《制品业?等存在重大火—灾危险性《的,建设项目;》
?。 (六)涉及】化工成套设》备易燃、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及管道大—。型供暖和《发,电锅炉及管道—的,建设项?目;
】(七)?生产、使用毒害性】物质且?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为Ⅰ、Ⅱ《、Ⅲ级?的建设项目;—。
》 (八)火》灾危险性为甲、【乙、:丙类厂房和仓储及涉!及甲、乙类生产场所!的建设项目;—。
—(九)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设?计依据;
— , (二)—建设项目概述;
! (三—)建:筑及场地布置—;
【(,四)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 (五)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 (六)—可能出现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七:)属于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 (八)—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九,)结论和《建议;
《
》(十:)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第十条? 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一?)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核》。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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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不得开】工建设
《
《 (一)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
《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 (三)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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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第十三—。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材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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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 (三?)在施工期间修【。改设计且可能—引起安全《问题的?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核:书
第—。十七条 《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不予通—过,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 (二)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 :(三)?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 (四)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 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
【 (六)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的;
! (七)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 , (八》)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 (九)—。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
第《十,八条 ?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就《开工: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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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报】。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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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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