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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   沈阳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波 —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沈》阳,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 》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外经】、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 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 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条 !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建设项目《内在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   (三)—当地自然条 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下列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    《。 (:二,)使用危险化学品(!含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    《(三)钢《铁、有色冶》金行业的建》设项目;《     (四)!粮食、饲料、—塑料及木材加工等】生产过程中能—够产生?爆炸性粉尘的建【设项目; 》     (—五)造纸及纸—制品:业、塑?料制品业和》橡胶制品《业等存在重大火【灾,危险性的建设项【目;    【 (六)涉及化【工成套?。设备易燃、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及管道大型供【。暖和发电锅》炉及管?道,的建:设项目;   】  (?七)生产、使用【毒害性物质》且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为Ⅰ、Ⅱ、【Ⅲ级:的建设项目》;     (】八,)火灾?危险性为甲、乙、】丙类厂房《和,仓储及涉及甲、乙】类,生产场所的建—设项目;    ! ,(九)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 【  :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安全预?评价 《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设:。计依据;    ! (二)建设项【目概述;   】  (三《)建筑及场地—布置:; :  :。   (四)—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    (五)【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六)!可能出现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  : ,  (七)属于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     (八)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    (九—)结论和建议; 】     (十【),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 第十条 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  (一《)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    【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核,书 第—十一条? 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不得开工建—设    — (一)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 第十二条》 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第十《三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材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修改设!计,且可能?引起安?全问题?的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  :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核书 】 ?第,十七条 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不予【通过: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 ,   ?。 (:二)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 (三)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四)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   ? ,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 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 ?    (六—)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的; ! ,    (七)【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  : (八?)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   ?  (九)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 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就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报【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