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 ,对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或虽有国家或【行业标准但规定【不具体、《需要且具备条件在全!省,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 ,(一)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含安!装)、验收等专用】的质量要求;—
(二】)地方性工程建设】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地方性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四)地方》性,工,。。程建设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 (五?。)地方性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技?术)的技术要求;
!
? , (六)《全省:需要控制的其它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列入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生》。产和建设的实践【经验;
!(,二)相应的科—研成果经《。过鉴定或评》审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 :(三)产品类的【应,用技术标《准原则?上省内的生产企【业不少于一家—;,
(四)!编制:单位已落实
】
第:十三条 制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从全!省工程建设实际出发!以实践经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综【。合成果为依据密切结!合本省自然和技【术,经济条件《合理利用资源积极】采用“四新”技【术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订、修订【程序:一般包括立项、编】写、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
— (《。一,)立项阶段由—编制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申请表报!省建设厅审查同【意,后由省建设厅—。下,达编制计划》计划:申请表见附件—1.
【 (二)编写—阶段一?般包括编写编制大纲!、编写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征求意见三个阶段!编制大纲应包括【标准:章节、需要调—查研究的主要问题和!测试验证的项目、进!度计划、编制组成】员及:分,。工,等内容?编制:组根据编制大—纲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和:。测,试验证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或有分歧的问—题,编,制组:编写:完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后《应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对所征求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归纳?整理后形《。成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
【(三)?送审阶段《编制组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报送省建设厅审查同!意后省?。建设厅以会议—。形式组织专家审查形!成会议纪要纪要包】括会:议概况、送审稿中】。的重点?内容及分歧》。较大问题《的审查意见、标【准送审稿《评价意?见、会议代表名单】等
(四!)报:批阶:段主:编单位根据会议纪要!认真组织修改—形成报批稿》后报省建设厅审批】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行业标准》相抵触地方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避免?重复对直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经建设?部确认后可作为【地方标准的强制【性条文?
第十—六条: 标:。准编制单位应—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主要技—术问题?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写:。和出版印刷应符【。合建设部《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要求
】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建设厅统一编!号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年号】组成表示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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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代?号 :顺序号 - —年号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批准发布《3,0日内由省》建,设厅报?建设部备案》标准出版时》将省建设厅的—标准批准发布文件】和建设部的标—准备:案函印在标准—文本上备案号印【在标准封面上—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国家?、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情况适时—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对—复审后需要》修订的标准》应当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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