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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 对《。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或虽有国【家或行业标准但规定!不具体、《需,。要且具备《条件在全省》。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   (一)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含,安装:)、验收等专用【的质量要求;  !  : (二)《地方性工程建设【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地:方性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 ,   (四)—地方性工《程,。建设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五)地方性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技?术)的技术要求; !     (六)全!省,需要控制的其—它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列入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生产和】建设:的实践经验; 】    (二)【。相应:的,科研成果《经过:鉴定:。或评审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 (三)《产品:类的应用技》术标准原则》上省内的生产企【业不少于《一家; 《     》。(,四)编制单位已【。落实 第【十三条 制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从全省工【程建设实《际出发以实践经【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综合成果《为依据密切结合本省!自然和技《术经:济条件?合理利用资源积极采!用“四新”技术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订、修订程序一【般包括立《项,。。、编写?、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 :     (一【)立项阶段》由编:制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申请表报》省建设厅审查—。同意后由省建—。设厅下达编制计划】。计,划申:请,表见附?件1:.     【(二)?。。编写阶段《一般包括编写编制】大纲:、编写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征【求,意见三个《。阶段编制《大,纲应包括标》准章节、需要调【查研究的主要问【题,和测试验《证的项目、进度计】划、编制组成员【及分:工,等内容编制组根据】编制大纲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和测试验—证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或!有分歧的问题编制】组编写完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后应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对所征《求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归纳整理后形成】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 ,。    《 (三)送审阶段编!制组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报?送省:建设厅审查同意后】省建设厅以会议形式!组织专家审》查形成会议纪要纪】要包括会议概况、】送审稿中的重—。点内容及分歧较大问!题的审查意见、标】准送审稿评价意见、!会议:代表名单等  】   (《四)报?批阶段?主编:单位根据会议纪要认!真组织修改形成报】批稿后报省建—设厅审?批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行业标?准相:抵触地方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避免重复对直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经建设部确认后【可作为地方标—准的强?制性条文 】第十六条《 标准?编制单位应》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主要技术问题 】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写和出》版印刷应符合—建设部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要求】 ?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建设厅统一—编号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年:。号,组,成表示方法》如下 《   ? DBJ13— □□□ □】。□□□   【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代号】 顺序号 -— 年号 《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批准发布》30日内由省建【设厅:报建设部备》案,标准出版时》将省建设厅》的标准批准发布文】件,和建设部的标—准备案函印》在标准文本上备【案,号印在标准》封面:上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国!。家,、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情,况适时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对,复审后需要修订的】标准应当及时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