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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建法[2004】。]2:4,6号 各州(地】)、:。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  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结合青【海,实,。际我厅制定》了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一、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二)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  《   ?。(三)?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等任务;】。     (四)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五!。)组织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 ! 四、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承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任务组织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五、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编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发布《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经【批准发布实施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要严格—。按照执行 》 六、凡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而参》照省外地《方标准实施》的技:。术或产?品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才【能实施 》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应《严格:按照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有关标准之》间应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出现抵】触的条文应当自【行废止当确有充【分依据且需要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条文【进,行,修改的必须报—经相应标准的批准部!门审批 八、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需?要列为强制性条【。文的在报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可作!为强制性条文 】。九、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准后由该项目—主,编,单位负责标》准的具体制》定、修订工作 【。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写《应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执行编写时应注意】规范用?语和条文说明与条文!的一致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施!后主编单位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本省工程建—设需要?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情况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对复审后需要【修订:或局部修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及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下《达,计划后方可组织【修订:。或局部?修订 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出版印》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实:。施 十一、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和检》测等单位制定企业】标准不得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相抵触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建!筑新技术、新产【品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核准后建》筑,新技术应用、新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依据工程》建设企业和建筑新技!术应用、新产—品生产企业》应在企?业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将:企,。业标准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工》程,建设实际需要—适时:开展: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学习宣贯和培—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活动应当在统一】组织下?。进行  《   (二)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可以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 ,   (《三)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应,当确保质量和水【。平负责?标准:宣讲的人员必须是】参加相应《标准:编制:的人员?或是经师资培训【合格的人员   】  (四)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  (五)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举办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形式的》标准宣贯班、—培训:班 : ,十三、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部—。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    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结【合本地?区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并《应符合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的有关规定 十四!、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地方标准—开,展的各类工程—建设监?。督检查活动其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检查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书】面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对执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发现》某些条文规定需要进!行修改时应及—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 十五《、,各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这些》机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情况进》行,检查 十六、对】从事建设活》。动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