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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青建法[20【04]246—号 各州(—地,)、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结合青海实际【我厅制定了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一、: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  : ,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    ! (三)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等任务;! ,    (》四)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    (五)【组织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 》。 四、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承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任务组织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编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发布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经批准发!布实施?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要严格【按照执行 六、】凡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而参照省外地方标!准实施的技术或【产,品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才能实施 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应,严格按照《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有关标—准之:间应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出现抵《触的:条,文应当自行废止当】确有充分依据—且需要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条文进《行修改的必须报【经相应标准的批准】部门审批 —八、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需要列为强制】性条文的《在报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可作为强】制性条?文 九《、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准,后由该?项目主编单位负【责标准?的具体制定、—修订:工作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写》应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执《行编写时应》注意规范用语和条文!。说明与条文的—一致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施后主编单位【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本省?工程建设需要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情况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对复审》后需:要修订或局部—修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及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下,达,计划后方可》组织修?订或局部修订 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出版》印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实施 【十一、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和检测等】。单位制定企业标准不!得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相抵触【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建筑新【技术、新《产品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核准后》建筑新技术应用【、新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依—据工程建设企业和建!筑新技术应用—、新产品生》。产企业?应在企?。业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将企【业标:准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工程建设》。实际需?要适时?开展: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学习宣贯《。和培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活:动应当在统一组织】下进行  》   ?。(二)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可以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   ? (三)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应当【确保质量和水平负】责标准宣讲的人【员必须是参加相应标!准编制?的人员或是》经师资培《训合格的人员  】   (《四)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    (》五)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举办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形式的!标准宣贯班、—。培训班 十三、】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部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  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结合本地区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并应符!合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的有:关,规定: 十四、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地!方标准开《展的各类工程—。建设:监督检查活动—其,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检查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书面《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对执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发现—某些条文《规,定需要?进行修改时应—及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 十五、各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这些机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情况进行检查 ! 十六、对从事建设!活动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