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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青建?法[2004—]246号 各州!(地)、《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  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结!合青海?。实际我厅制定了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一?。。、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     》(三)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等任!务;  《   (四)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五)!组织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 四、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承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任务组》。织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五、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编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发布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经批准发布实—施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要严】。格按照执行 — 六、凡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而参照省外地!方,标准实施的》技,。术或产?品,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才【能实施 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应严格》按照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有】关标准?之间应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出现抵《触的条文应当—。自,行废止当《确有充分《依据且需《要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条文进—。行修改?的必须报经相—应,。标准的?批准部门《审批 八、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需要列为【强,制性条文的在报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可作为!。强制性条文 九】、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准后由—该项目主编》单位负责标准的具体!制定、修订》工,作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写应: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执《行编:写时应注意规范【用语和条《文,说明与?条文的一《致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施后主编单【位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本省工程建设—需要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情况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对复《审后需要修订或局】部修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及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下达计划后!方可组织修订或局】部,修,订 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出版印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实施 十一】。、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和检测—等,。单位:制定企业标准不得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相抵触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建筑新技术】、新:产品: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核准?后建筑新技》术应用、《新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依据工?程建设企业》和建筑新技》术应用、新产品生产!企业应?。在,企业: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将企业标准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工程建【。设实际需要适时开】展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学习宣【。贯和培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活动应当在统】。一组织下进行   !  (二)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可以《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三)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应当确保【质量和水平负责【标准宣讲的人—员必须?是参加相应标准【编制的人员或是经师!资培训合格的人员 !。    (四)【。。。。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五)?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举:办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形式的标】准宣贯班《、培训班《 十?三、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部【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结—合本地区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并应《符合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的有关规定 ! 十:四、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地方标准开展】的各类工程建设监】督检查?活动其?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检查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书!面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执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发现某些【条,文规定需要进行【修改时?应及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 《 十五?、各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这些!机,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情况进行检—查 : 十六?、对从事建》设活动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