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建法】[2004]246!号
各《州(地)、》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 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结合青海实》际我厅制定》了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一、!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二)《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
【 (三)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等任务;【
: (四)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五)组织》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
四、【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承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任,务组织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编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发布】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经批准发布实施!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要严格按照执行
】
六、凡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而参照省外地—方,标准实施的技术或产!品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才?能实施
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应严格!按照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有关标准—之间应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出现抵触《的条文应当》自行废?止当确有充分依【据且需要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条文进【行修改?的必:须报经?相应标准的批准部】门审批
《
八:、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需!要列为强制性条文的!在报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可作为强制—。性条文
》九、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准后由该项—目主:编单位负责标—准的具体制定—、修订工作》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写应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执行?编写时应《。注意规范用》语和条文说明与条】文,的一致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施后主?编单位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本》省工程建设需要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情况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对复审后需【要修订或局部—修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及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下达计划后【方可:组织修订或》局部修订《
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出版印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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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和检测等单】位制定企业标准【不得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相抵?触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建筑新技术【。、新产品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核准后—建筑新技术》应用、新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依据?工程建设企业和【建筑新技术应用、新!产品:生产企业应在企业】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将企业标准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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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工—程建设实际需要适】时,开展: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学习宣贯和培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活动应当》在统一组织》下进行
【 (二?)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可以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 : (三)》。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应当确保质》量,和水平负《责标准宣讲的—人员必须是参—加相应标准编制的】人员或是《经师:。。资培训合格的人员】
(四【)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 (》五)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举办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形】式的标准宣贯班、培!训班
《。十三:、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部《。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 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结【合本地区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并应《符,。合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的有关规定
十!四、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地方标准!开展的各类工程建设!监督检查活》动其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检查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书面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对执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发现《某些条?文规定需要进行【修改时应及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
:十五:、各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这些机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情况—进行检?查,
十六、对从【事建设活动》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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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