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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建法—[2004》]246《。。号 各州(地)】、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结合青海实】际我厅制定了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一、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 (二)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 《。    (》。三,)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等任务;   】  (四)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    (五)组】织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 四、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承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任务组织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编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发【布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经,批准发布实》施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要严格按照执—行, 六、凡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而参照省外》地方标?准实施的《技术或产品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才能实施 》 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应严》格,按照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有关标准之间应】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   ?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出现抵触的!条文应当自》行废止当《确有充?分依据且需要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条文进行修改的!必,须报经相应》标准的批准部—门审批 》八、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需要列为强制性条文!。的在报?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可作为强制性条文 ! 九、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准后由】该项目主《编单位负责标准【的具体制《定、修订《工,作 : ,  :。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写应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执行编写时应】注意规范用语和【条文说明与条文【的,一致: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施后主【编单位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本省工程建设【需,要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情况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对复审后!需要:修订或局部修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及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下达计划后》方可组织《修订或?。。局部修订《 ,。 ,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出版【印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实施 《十一:、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和检测《等单位制定》企业标准不得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相?抵触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建筑《。新技术、新》产品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核准后建筑新技术应!。用、新?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依据?工,程建:设,企业和?建筑新技术应—用、新?。产品生产企》业,应在企业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将!企业:标准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工程建—设实际需要适—时,开展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学习?宣贯和?培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活动应当在】统,一组织下《进,行    》 (二)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可以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 , ,  (三)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应当:。确保质量《和水平负《责标准宣讲》的人员必须是参加相!应标准编制》的,人员或是经师资【培训合格的人员  !  : (四)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 ,  : (五)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举办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形式的标准—。宣贯班、培训班 】 十三、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部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 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结】合本地?区,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并应符合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的有关规定 十!四,、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地?方标准开《展的各类工程建设监!。。督检查活动其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检查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书面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对执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发现某些条文】规定需要进》行修改?时应及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 十五、各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这些机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情况】进行检查 》 ,十六:、对从事建设—活,动,。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