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本条规定主要为了强调科学组织施工,避免盲目施工。在充分的调查研究、核对设计后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是对施工的详细安排、规划,是施工前最重要的工作。
3.0.2 地下水封石洞工程一般按新奥法原理组织施工,应根据工程所处地层的地质条件、围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工程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法。可根据地质条件、断面开挖宽度、设备情况和施工进度要求选择全断面法、分部开挖法、中导洞法、环形开挖预留核心土法等不同的方法。
3.0.4 本条对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审批程序作出了规定。影响到质量和安全的工序应进行专项施工方案设计,对于其审批程序各地、各行业均有不同的规定,本规范强调是审批后方可实施,强调了其内容要求和规定程序。
3.0.5 水封洞库施工除与常规地下工程一样要进行围岩变形、支护情况等监测外,还要对地下水进行严格的监测并指导施工。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水位下降到警戒水位附近,应及时作出处理并恢复水位后方能继续施工。这就要求施工过程中要采取以探水为最主要目的的地质预报手段,根据预报的信息调整施工,确保地下水位及施工安全。
3.0.6 水封洞库地下部分设计基准期为50年,在运营阶段,由于洞库为封闭空间而很难进行维修,这就要求管构件及设备具有相应的耐久性。原材料是工程结构质量控制的重要内容,因此应严格执行进场验收制度和复验制度,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0.7 工地试验室对各种进场材料和施工的构件进行检测,确保各种工程材料、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和要求。试验室应通过质量监督部门的认可并取得相应试验资质,由专业的试验检测人员负责检验、检测,试验过程应接受监理、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计量器具、检测设备计量检定和校准应符合现行行业相关规定,当委托外单位进行时,也应查验相关资质。
3.0.8 地下工程的测量精度和测量方法与其项目的结构特点有关,水封洞库往往设有辅助坑道(交通巷道、水幕巷道、通风竖井)和主体储库、竖井。不同情况应采取不同的施测方法,如导线法、三角网法等。
3.0.9 为了避免因洞库出水造成地下水位下降,施工防排水应坚持“防、堵、截、排”相结合的原则,减少施工、运营阶段洞库内排水量大、费用高的问题。施工过程中应控制地下水的排放,在不良地质段优先采用预注浆,开挖后再采用堵水注浆,将水量控制在允许量以下后排出。
3.0.12 单项和全面的施工技术总结是不断提高施工技术水平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对正在不断扩大的地下水封石洞工程更具有典型意义,从由国外设计到我国自行设计,这中间需要不断积累施工经验,不断解决相应的技术难题,故对施工总结在本条中作专门规定,以引起施工单位的重视,也便于监督检查。施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期间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实际情况;
(2)变更设计项目、内容、原因;
(3)各施工工序、隐蔽工程作业过程中的检验、检查、验收记录;
(4)工程材料的使用情况及检测结果;
(5)施工的控制测量、竣工测量的成果;
(6)施工日志;
(7)水文、洞室稳定、地面沉降、爆破振动等的监控量测记录;
(8)坍塌、涌水等影响工程结构的特殊事件发生的状况及处理情况;
(9)监控量测资料;
(10)其他需要记录的资料。
3.0.13 地下洞库施工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等安全环境保护专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3.0.14 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多的政府机构、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银行以及保险公司意识到实行风险管理带来的好处,各国都在加强风险管理研究和运用。风险管理具有以下发展趋势:
(1)风险管理正成为大型项目建设的例行程序;
(2)风险管理与项目管理结合日趋紧密,两者具有同等重要性;
(3)我国政府机关部门、地方以及行业协会也制定了一些指导性的法规、文件,风险管理已具备了可执行的依据。如2005年原建设部对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保险作出一系列指示;2005年7月香港特区政府发布了《土工风险管理指导方针》;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同济大学2007年11月编写了《地铁及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指南》,并获当时建设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