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注 浆
13.1 一般规定
13.1.1 注浆方案应结合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保护等因素制订,并应根据注浆效果进行动态管理。
13.1.2 工程开挖前,预计涌水量大的地段、断层破碎带和软弱地层,应采取预注浆措施。
13.1.3 当以控制水流为目的时,预注浆宜采用帷幕注浆;当以补强提高承载力为目的时,预注浆宜采用加固注浆。
13.1.4 在巷道及洞室开挖过程中,裂隙水流失不能保持附近地下水位稳定或支护作业完成后裂隙水渗漏量超过设计要求时,应对岩体进行堵水注浆。
13.1.5 在衬砌和封塞处,应对拱部进行回填注浆,回填注浆应在结构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70%后进行。
13.1.6 封塞回填注浆后,应对封塞与围岩的全部接触面进行接触面注浆,注浆应在回填注浆完成14d后进行。
13.1.7 注浆材料的选用,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注浆目的、注浆工艺、注浆设备和成本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做明确要求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稳定性好,耐久性强、具有良好的可注性;
2 固化时宜收缩小,与岩体、混凝土等宜有一定的黏结力,凝胶时间可调节;
3 注浆工艺宜简单,操作方便、安全。
4 围岩加固或堵水注浆,宜以掺有膨润土的水泥浆液为主,在岩面漏浆、注浆量过大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可添加水玻璃等速凝材料;
5 回填注浆宜以纯水泥浆液、水泥砂浆为主,在空隙较大时可灌注高流态混凝土;
6 接触注浆宜以掺有膨润土的水泥浆液为主。
13.1.8 水泥类浆液宜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浆液材料与洞库储存物品相容,不应发生化学反应;
2 材料耐久性应与洞库设计寿命相适应;
3 材料不得对环境有污染。
13.1.9 在注浆过程中,应设变形监测点进行附近围岩变形的观测。
13.1.10 在注浆施工期间及工程结束后,应对水源取样检查,当有污染发生时,应采取相应措施。